立法會

立法會LS149/98-99號文件

1999年4月16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公共收入保障條例》(第120章)第2條作出的
《1999年公共收入保障(收入)令》
法律事務部報告


《1999年公共收入保障(收入)令》(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下稱"該命令")於1999
年3月30日刊登憲報,並於1999年3月31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頒布該命
令是根據《公共收入保障條例》(第120章)(下稱"該條例")而採取的短暫措施,以
實施財政司司長於1999年3月3日動議二讀《1999年撥款條例草案》的財政預算
案演詞中,所宣布的大部分稅收建議。賦予該等建議長期法律效力的《1999年
收入條例草案》(下稱"該條例草案")將會按一般立法程序提交立法會。政府當局
已預告於1999年4月21日將該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

2.根據該條例第2條,該命令在有效期內具有十足法律效力。第5(2)條規定在下
列情況下,該命令即告有效期屆滿並停止生效:

    "(a)該命令是就某條例草案或決議作出的,而憲報公布立法局已否決該
    條例草案或決議;或

    (b) 憲報公布該條例草案、決議或命令已被撤回;或

    (c) 該條例草案或決議按一般方式成為法律,不論有否修改;或

    (d) 自該命令生效日期起計的4個月屆滿,

以上各項以最早發生者為準。"

3.該條例第6條訂明,根據該命令繳付的稅項、費用、差餉或其他稅收項目,如
超過在緊接該命令有效期屆滿後須繳付的稅項、費用、差餉或其他稅收項目的各
自的款項,則多付的款額須付還付款人。

4.該命令的附表載有該條例草案。本部擬備了列表(見附件A),載述該條例草案
的法律效力及財政預算案演詞內提及各項建議的有關段落。議員如欲知悉有關
的背景資料,可參閱庫務局於1999年3月30日就該條例草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
資料摘要(檔號:FIN CR 7/2201/98)。

5.該命令於1999年4月1日生效。然而,藉著該命令附表所載該條例草案第2條:

  1. 賽馬博彩稅將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生效;

  2. 與海底隧道有關的建議將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生效;

  3. 建議提高的定額罰款額將於1999年8月1日及之後生效。

6.該條例的詳題述明該條例旨在保障香港的稅收。該條例的條文清楚說明據此
作出的任何命令均為臨時及短暫措施,旨在防止避稅。由於納入有關的寬減建
議(見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3段)及各項並非即時生效的建議(見上文第5段)並不
能達致此目的,本部已要求政府當局說明將該等建議納入該命令的原因。

7.政府當局以該條例(見附件B)第2條作為頒布該命令的法律依據。該條訂明如
行政長官批准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則他可作出命令,使該條例草案的所有條
文具有十足法律效力(原文並非以斜體印刷)。由於政府當局已決定採用綜合條
例草案的形式,因此該命令必須列出該條例草案的全部條文。此外,政府當局
認為可將有關的寬減建議納入該條例草案內,因為第2條涵蓋任何稅項、費用
、差餉或其他稅收項目的"撤銷"或"更改"(亦即增加或減少)。

8.似乎並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防止政府當局將1999年3月3日財政預算案演
詞中宣布的所有收入建議(退稅建議除外),以綜合條例草案的形式提交立法會審
議。然而,由於援引該條例第2條以作出一項公共收入保障令,以致政府當局本
身無法履行當年的律政司於1974年12月在《1974年公共收入保障(修訂)條例草
案》二讀辯論時所作出的保證,當時政府當局向立法局保證,除非確實為了保
障稅收,否則不會使用該條例(見附件C)。此外,由於該命令必須列出該條例草
案的所有條文,因此出現了異常現象,將本來不屬於公共收入保障令範圍內的
建議納入該命令內。

9.本部認為,該條例草案第23及25條建議增加根據《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
例》(第237章)及《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240章)徵收的定額罰款,並不屬
於該條例第2條所述的任何種類稅收。政府當局堅稱,在該文意中"稅收(revenue)
"指"政府一般收入(general revenue)",包括來自定額罰款的收入。

10.政府當局的詮釋忽視了在該條例中文本內"revenue"的中文對應詞。《釋義及
通則條例》(第1章)第10B條訂明,條例的中文本和英文本同等真確,條例的兩
種真確本所載條文,均推定為具有同等意義。凡兩種真確本在比較之下,出現
意義分歧,則須在考慮條例的目的和作用後,採用最能兼顧及協調兩文本的意
義。根據此項釋疑原則,本部相信在英文本的"revenue"應作狹義解釋,以便顧
及並協調中文本"稅收"的意義。它不應包括根據任何條例的權限所施加的罰款


1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對該命令作出任何修訂,須於
1999年4月28日或該日前作出,倘若此干預期經立法會議決延展,則可在1999
年5月或該日前作出修訂。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9年4月8日


附件A

《1999年收入條例草案》

該命令附表
中該條例
草案的條文
1999至2000
財政年度財
政預算案演
詞的段落
法律效力
第3及4條第151段 《進出口(登記)規例》(第60章,附屬法例)將予修訂
,以便調低根據該規例而對經由香港轉口的貨品所
徵收的費用,從而對所有出口報關單徵收劃一費用
1
第5至7條第167及168段 《博彩稅條例》(第108章)將予修訂,以便將就特別
賽馬投注的稅率由18%調高至19%,並將就獎券收
益徵稅的稅率由20%調高至25%,以及將該等投注
及收益中撥作彩金部分的百分率相應調低。 2
第8條第152至154段 立法會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提出和通過
的決議(1998年第288號法律公告)將予修訂,以便將
輕質柴油的徵稅稅率保持為每公升2元的扣減稅率,
直至2000年3月31日為止。
第9及10條第157段 《遺產稅條例》(第111章)將予修訂,以規定凡根據
就去世人士的壽命訂立的保險單而取得款項及權益
,該等款項及權益均獲豁免繳交遺產稅。3
第11及12條第155段 《稅務條例》(第112章)及《稅務(符合資格的債務票
據)令》(第112章,附屬法例)將予修訂,以便將可按
特惠稅率就有關利息及營業利潤課稅的新發行債務票
據的最低面額調低至50,000元或等值外幣。
第13、14
及16(a)條
第155段 《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將予修訂,以規定凡透過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完成香港證券買賣則應取
消現時適用於該等買賣的成交單據的簽立規定。
第16(b)至
(e)及17條
第155段 《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將予修訂,以便--

    (a)取消被借用證券須在其被借用後12個
    月內交還借出人的規定;

    (b)註明有關獲得印花稅豁免的規定,包
    括交還指明證券及作出指明付款的規定


    (c)修訂適用於證券借用及借出協議的登
    記規定。
第15、18、
19、20及
21條
第161至
166段
《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將予修訂,以便 --

    (a)訂明在若干情況下,如任何可予徵收
    印花稅的買賣協議被取消,則無須就該
    協議繳付印花稅;

    (b)訂定條文,規定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
    賣協議如執行會以售賣轉易契的形式執
    行,則可延期繳付印花稅;

    (c)調整須就不動產的售賣轉易契及買賣
    協議徵收的印花稅的稅率。 4

第22條第156段 《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第140章) 將予修訂,以便
豁免在同一天內乘搭飛機抵達及離開香港的乘客,
使其無須繳付飛機乘客離境稅。
第23及24條第173段 《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237章)將予修訂
,以便將針對違反該條例條文所徵收的定額罰款額由
320元調高至410元。立法局的決議(第237章,附屬
法例)將相應廢除。5
第25條第173段 《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240章)將予修訂,以
便將違反該條例條文所徵收的定額罰款額調高如下:
--
    (a)由320元調高至410元;

    (b)由450元調高至570元;

    (c)由1,000元調高至1,270元;

    (d)由230元調高至300元。 6
第26、27、
38至42、44
及45條
第150段 若干商船法例條文將予修訂,以便 --

    (a)減少或廢除若干費用及收費;
    (b)取消船舶須由政府驗船師檢驗的強
    制規定。
第28至32條第158段 《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及《商業登記規例》(第
310章,附屬法例)將予修訂,以訂明在有關人士作出
選擇後,可獲發出有效期為3年的商業登記證及分行
登記證。
第33至37條第169至171段 《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368章)及《行車隧道(政府)
規例》(第368章,附屬法例)將予修訂,以便 --

    (a)訂定該條例適用於海底隧道的條文;

    (b)訂明使用海底隧道的隧道費7 ;及

    (c)增加使用獅子山隧道的隧道費。
第43條第172段 《道路交通(泊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將予修
訂,以便將使用收費錶泊車位及憑票泊車車位的最高
收費由每15分鐘2元調高至4元。


1.擬議減幅適用於指明裝船日期是在1999年4月1日或之後日期的出口報關單。

2.賽馬博彩稅的增加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生效。

3.擬議的豁免適用於在1999年4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人的遺產。

4.此等建議將會在《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29B(3)條所指的有關日期在應用於有關買賣協議
時是1999年4月1日或之後日期的情況下,才適用於該買賣協議。

5.此等建議將於1999年8月1日及之後生效。

6.擬議增加的定額罰款額將於1999年8月1日及之後生效。

7.關於海底隧道的建議將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