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49/98-99號文件
1999年4月16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公共收入保障條例》(第120章)第2條作出的
《1999年公共收入保障(收入)令》
法律事務部報告
《1999年公共收入保障(收入)令》(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下稱"該命令")於1999
年3月30日刊登憲報,並於1999年3月31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頒布該命
令是根據《公共收入保障條例》(第120章)(下稱"該條例")而採取的短暫措施,以
實施財政司司長於1999年3月3日動議二讀《1999年撥款條例草案》的財政預算
案演詞中,所宣布的大部分稅收建議。賦予該等建議長期法律效力的《1999年
收入條例草案》(下稱"該條例草案")將會按一般立法程序提交立法會。政府當局
已預告於1999年4月21日將該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
2.根據該條例第2條,該命令在有效期內具有十足法律效力。第5(2)條規定在下
列情況下,該命令即告有效期屆滿並停止生效:
"(a)該命令是就某條例草案或決議作出的,而憲報公布立法局已否決該
條例草案或決議;或
(b) 憲報公布該條例草案、決議或命令已被撤回;或
(c) 該條例草案或決議按一般方式成為法律,不論有否修改;或
(d) 自該命令生效日期起計的4個月屆滿,
以上各項以最早發生者為準。"
3.該條例第6條訂明,根據該命令繳付的稅項、費用、差餉或其他稅收項目,如
超過在緊接該命令有效期屆滿後須繳付的稅項、費用、差餉或其他稅收項目的各
自的款項,則多付的款額須付還付款人。
4.該命令的附表載有該條例草案。本部擬備了列表(見
附件A),載述該條例草案
的法律效力及財政預算案演詞內提及各項建議的有關段落。議員如欲知悉有關
的背景資料,可參閱庫務局於1999年3月30日就該條例草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
資料摘要(檔號:FIN CR 7/2201/98)。
5.該命令於1999年4月1日生效。然而,藉著該命令附表所載該條例草案第2條:
- 賽馬博彩稅將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生效;
- 與海底隧道有關的建議將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生效;
- 建議提高的定額罰款額將於1999年8月1日及之後生效。
6.該條例的詳題述明該條例旨在保障香港的稅收。該條例的條文清楚說明據此
作出的任何命令均為臨時及短暫措施,旨在防止避稅。由於納入有關的寬減建
議(見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3段)及各項並非即時生效的建議(見上文第5段)並不
能達致此目的,本部已要求政府當局說明將該等建議納入該命令的原因。
7.政府當局以該條例(見
附件B)第2條作為頒布該命令的法律依據。該條訂明如
行政長官批准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則他可作出命令,使該條例草案的所有條
文具有十足法律效力(原文並非以斜體印刷)。由於政府當局已決定採用綜合條
例草案的形式,因此該命令必須列出該條例草案的全部條文。此外,政府當局
認為可將有關的寬減建議納入該條例草案內,因為第2條涵蓋任何稅項、費用
、差餉或其他稅收項目的"撤銷"或"更改"(亦即增加或減少)。
8.似乎並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防止政府當局將1999年3月3日財政預算案演
詞中宣布的所有收入建議(退稅建議除外),以綜合條例草案的形式提交立法會審
議。然而,由於援引該條例第2條以作出一項公共收入保障令,以致政府當局本
身無法履行當年的律政司於1974年12月在《1974年公共收入保障(修訂)條例草
案》二讀辯論時所作出的保證,當時政府當局向立法局保證,除非確實為了保
障稅收,否則不會使用該條例(見附件C)。此外,由於該命令必須列出該條例草
案的所有條文,因此出現了異常現象,將本來不屬於公共收入保障令範圍內的
建議納入該命令內。
9.本部認為,該條例草案第23及25條建議增加根據《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
例》(第237章)及《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240章)徵收的定額罰款,並不屬
於該條例第2條所述的任何種類稅收。政府當局堅稱,在該文意中"稅收(revenue)
"指"政府一般收入(general revenue)",包括來自定額罰款的收入。
10.政府當局的詮釋忽視了在該條例中文本內"revenue"的中文對應詞。《釋義及
通則條例》(第1章)第10B條訂明,條例的中文本和英文本同等真確,條例的兩
種真確本所載條文,均推定為具有同等意義。凡兩種真確本在比較之下,出現
意義分歧,則須在考慮條例的目的和作用後,採用最能兼顧及協調兩文本的意
義。根據此項釋疑原則,本部相信在英文本的"revenue"應作狹義解釋,以便顧
及並協調中文本"稅收"的意義。它不應包括根據任何條例的權限所施加的罰款
。
1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對該命令作出任何修訂,須於
1999年4月28日或該日前作出,倘若此干預期經立法會議決延展,則可在1999
年5月或該日前作出修訂。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9年4月8日
附件A
《1999年收入條例草案》
該命令附表 中該條例 草案的條文
| 1999至2000
財政年度財
政預算案演
詞的段落 | 法律效力
|
---|
第3及4條 | 第151段 |
《進出口(登記)規例》(第60章,附屬法例)將予修訂
,以便調低根據該規例而對經由香港轉口的貨品所
徵收的費用,從而對所有出口報關單徵收劃一費用
。 1 |
第5至7條 | 第167及168段 |
《博彩稅條例》(第108章)將予修訂,以便將就特別
賽馬投注的稅率由18%調高至19%,並將就獎券收
益徵稅的稅率由20%調高至25%,以及將該等投注
及收益中撥作彩金部分的百分率相應調低。 2 |
第8條 | 第152至154段 |
立法會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提出和通過
的決議(1998年第288號法律公告)將予修訂,以便將
輕質柴油的徵稅稅率保持為每公升2元的扣減稅率,
直至2000年3月31日為止。
|
第9及10條 | 第157段 |
《遺產稅條例》(第111章)將予修訂,以規定凡根據
就去世人士的壽命訂立的保險單而取得款項及權益
,該等款項及權益均獲豁免繳交遺產稅。3 |
第11及12條 | 第155段 |
《稅務條例》(第112章)及《稅務(符合資格的債務票
據)令》(第112章,附屬法例)將予修訂,以便將可按
特惠稅率就有關利息及營業利潤課稅的新發行債務票
據的最低面額調低至50,000元或等值外幣。
|
第13、14 及16(a)條 | 第155段 |
《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將予修訂,以規定凡透過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完成香港證券買賣則應取
消現時適用於該等買賣的成交單據的簽立規定。
|
第16(b)至 (e)及17條 | 第155段 |
《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將予修訂,以便--
(a)取消被借用證券須在其被借用後12個
月內交還借出人的規定;
(b)註明有關獲得印花稅豁免的規定,包
括交還指明證券及作出指明付款的規定
;
(c)修訂適用於證券借用及借出協議的登
記規定。
第15、18、 19、20及 21條 |
第161至 166段 |
《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將予修訂,以便 --
(a)訂明在若干情況下,如任何可予徵收
印花稅的買賣協議被取消,則無須就該
協議繳付印花稅;
(b)訂定條文,規定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
賣協議如執行會以售賣轉易契的形式執
行,則可延期繳付印花稅;
(c)調整須就不動產的售賣轉易契及買賣
協議徵收的印花稅的稅率。 4
| 第22條 | 第156段 |
《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第140章) 將予修訂,以便
豁免在同一天內乘搭飛機抵達及離開香港的乘客,
使其無須繳付飛機乘客離境稅。
| 第23及24條 | 第173段 |
《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237章)將予修訂
,以便將針對違反該條例條文所徵收的定額罰款額由
320元調高至410元。立法局的決議(第237章,附屬
法例)將相應廢除。5 | 第25條 | 第173段 |
《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240章)將予修訂,以
便將違反該條例條文所徵收的定額罰款額調高如下:
--
(a)由320元調高至410元;
(b)由450元調高至570元;
(c)由1,000元調高至1,270元;
(d)由230元調高至300元。 6
第26、27、
38至42、44
及45條 | 第150段 |
若干商船法例條文將予修訂,以便 --
(a)減少或廢除若干費用及收費;
(b)取消船舶須由政府驗船師檢驗的強
制規定。 | 第28至32條 | 第158段 |
《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及《商業登記規例》(第
310章,附屬法例)將予修訂,以訂明在有關人士作出
選擇後,可獲發出有效期為3年的商業登記證及分行
登記證。
| 第33至37條 | 第169至171段 |
《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368章)及《行車隧道(政府)
規例》(第368章,附屬法例)將予修訂,以便 --
(a)訂定該條例適用於海底隧道的條文;
(b)訂明使用海底隧道的隧道費7 ;及
(c)增加使用獅子山隧道的隧道費。 | 第43條 | 第172段 |
《道路交通(泊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將予修
訂,以便將使用收費錶泊車位及憑票泊車車位的最高
收費由每15分鐘2元調高至4元。
| | |
1.擬議減幅適用於指明裝船日期是在1999年4月1日或之後日期的出口報關單。
2.賽馬博彩稅的增加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生效。
3.擬議的豁免適用於在1999年4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人的遺產。
4.此等建議將會在《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29B(3)條所指的有關日期在應用於有關買賣協議
時是1999年4月1日或之後日期的情況下,才適用於該買賣協議。
5.此等建議將於1999年8月1日及之後生效。
6.擬議增加的定額罰款額將於1999年8月1日及之後生效。
7.關於海底隧道的建議將於1999年9月1日及之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