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014/98-99號文件

檔 號: CB1/BC/5/98

1999年3月19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委員會的
商議工作,並請議員同意於1999年3月31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條例草案

2.條例草案旨在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
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雖已就與 《基本法》相抵觸或與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不符的用語應如
何詮譯一事有所規定,但政府當局認為,不能接受在香港法律中保留該等用語,並提
出須另行立法,以便對個別法例的措詞作必要的修訂。條例草案亦規定有關的適應化
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成立之日起生效
。受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及在條例草案下的相關附表編號一覽表載於附錄I

法案委員會

3.在內務委員會1998年11月13日的會議席上,議員決定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該條例
草案。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名單載於附錄II

4.法案委員會由吳靄儀議員擔任主席,先後與政府當局舉行了兩次會議。

法案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5.法案委員會察悉,提交擬議的條例草案,是對香港原有法律作適應化修改,使之成
為香港特區的法律的其中部分工作。在進行此項法律適應化修改工作時,政府當局已
普遍採用一套指導原則:經適應化修改的條文,必須符合《基本法》及切合香港作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經適應化修改的每項條文,應盡可能一如既往,
具有同樣法律效力。任何修訂如不涉及《基本法》亦非基於香港的新地位而需作出,
均在法律適應化計劃的範圍之外。雖然對每項條文的適應化修改,應按照《釋義及通
則條例》(第1章)的適用的有關條文作出,但每項適應化修改必須按所涉及的特定條例
及其他相關條例的文意來考慮。

6.法案委員會已詳細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和個別附表。法案委員會委員所表達的關注
摘錄於下文各段。

附表2 -- 《應課稅品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出口"的定義(《應課稅品條例》第2(1)條)

7.根據《應課稅品條例》,"出口"一詞的定義指由一個國家轉運至另一國家。根據條
例草案,此一定義將被修訂為"出口(export)指循陸路、航空路線或水路運出香港或安
排如此運出香港,並包括出口任何循陸路、航空路線或水路自一個香港以外的地方
運出或寄出而帶進香港的東西,而將該東西帶進香港的唯一目的是為轉運至另一運
送工具後再運往另一個香港以外的地方,但不包括過境貨物"。法案委員會對擬議的
修訂持保留態度,因為此項修訂實際上會改變"轉運"的定義範圍,以涵蓋在同一國家
內兩個不同地方之間的轉運。

8.根據政府當局的解釋,"出口"的定義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泛指所有運出香港的
貨物,因而涵蓋多種情況。而第二部分指明一種特殊情況(即"轉運"貨物的情況)亦被
包括在"出口"的釋義內。第二部分的提述並不影響第一部分的一般性定義及對第二部
分沒有提及的情況的適用範圍。根據"出口"一詞的現有詮釋,出口往聯合王國、內地
以至台灣的貨物均包括在"出口"定義的第一部分,而並非根據第二部分。

9.政府當局雖作出上述解釋,但鑑於議員對該修訂持保留態度,政府當局已檢討擬議
的修訂,並同意該等修訂雖能改善有關定義的原文,但不一定須由法律適應化修改計
劃處理。故此,政府當局會提出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便從條例草案中刪除
建議的修訂。

修訂《應課稅品條例》第2(1)條有關"暫准進口證"的定義

10.法案委員會察悉,暫准進口證是根據就暫時讓貨品進口而協定的海關公約所發出
的文件,授權貨品在沒有繳付進口稅的情況下暫時進入關稅地區。

11.法案委員會察悉當局通常會建議以"中央人民政府"代替"聯合王國政府"的提述,因
而詢問當局為何在修改暫准進口證的定義時偏離指導原則,建議把"在聯合王國仍然
依循《暫准進口海關公約》之時,採用不時藉修訂《暫准進口海關公約》所規定的
其他格式的文件,或在香港仍然屬《暫准進口公約》簽訂一方之時,採用上述《暫
准進口公約》的任何修訂所規定的其他格式的文件"的提述作適應化修改,使其成為
"《暫准進口海關公約》仍然適用於香港時,採用不時藉......"。政府當局解釋,根據
香港特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
人民政府可在徵詢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該等協議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區。為
此,《暫准進口海關公約》並非自動適用於香港特區。因此,以"《暫准進口海關公
約》仍然適用於香港時"代替"在聯合王國仍然依循《暫准進口海關公約》之時"的建
議修改,較直接的修改更為恰當。法案委員會並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已作出聲明
,使該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而擬議的修訂會更恰當地反映已發生的程序事宜。政
府當局進一步向議員保證,香港對簽訂《暫准進口海關公約》其他各方的責任將不
受影響。

《應課稅品規例》第12(1)(p)及(pa)條的修訂

12.法案委員會察悉,規例第12(1)(p)及(pa)條的政策目的,是豁免駛過邊界進入香港的
車輛的油缸中的燃料繳付燃油稅。基於此一詮釋,由台灣和澳門抵達香港的車輛並不
包括在該等規例內,因此,在該等車輛內的燃料並不獲豁免燃油稅。由於按照《釋義
及通則條例》(第1章)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一詞亦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政府
當局建議以"中國內地"一詞代替"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保留該等規例的政策目的和原
來含意。

廢除根據《應課稅品條例》制訂的兩項立法局決議的建議

13.政府當局在解釋建議廢除該兩項決議的理由時表示,其中一項決議豁免由聯合王國
政府聘請在香港服務的 喀兵部隊繳交的冧酒稅款。此項聘請喀兵部隊在香港服役的安
排已於1997年7月1日後終止。另一項決議是豁免皇家尼泊爾聯絡主任的稅款,條件是
在尼泊爾服役的英國軍隊獲得對等的豁免。同樣,這項互惠安排於1997年7月1日後不
再適用,政府當局因而建議廢除該兩項決議。

附表3 -- 《遺產稅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遺產稅條例》第21條的修訂

14.法案委員會察悉,該條文豁免在1941年12月8日至1945年9月16日期間在戰爭時期
因服役抗敵而死亡的人士所引起的遺產稅。為了清晰起見,"抗敵"一詞應改為"抵抗
與聯合王國交戰的國家",以保留政策目的和該等條文的原來含意。法案委員會亦同
意把"英皇"一詞修改為"聯合王國",因為在1997年7月1日後,當局須就"英皇"一詞作
出詮釋。

附表4 -- 《稅務條例》

《稅務條例》第8(2)(h)條的修訂

15.法案委員會察悉,若《稅務條例》第8(2)(h)條的擬議適應化修改獲得實施,則由
中央人民政府聘請在香港提供臨時服務的人士,會獲豁免繳交薪俸稅。法案委員會
關注到目前是否有任何人士合資格獲得該項豁免,因為若經修訂的條文不會適用於
任何人,則該條可能無須作出適應化修改。政府當局解釋,在收到報稅表前,政府
當局不可能確定是否有任何人能符合經修訂後的第8(2)(h)條,獲得該項稅款豁免的
資格,政府當局亦不能排除這個可能性。此外,由於給予聯合王國政府的稅款豁免
為主權移交前的一項長期安排,政府當局認為應為中央人民政府保留此項安排,因
此提出對此條作相應的適應化修改。

16.法案委員會質疑政府當局為何採取不同的做法,即當局雖建議廢除根據《應課稅
品條例》制訂,分別豁免喀兵部隊及皇家尼泊爾聯絡主任繳交應課稅品稅的兩項立
法局決議,但卻建議給予中央人民政府在主權移交後在類似情況下支付的薪酬給予
免稅待遇,而不是簡單地廢除該條文。

17.政府當局解釋,兩種情況並不相同。該兩項決議的目的,是分別豁免在香港的喀
兵部隊及皇家尼泊爾聯絡主任就若干應課稅品繳交稅款。由於在主權移交後,該等
人士不再獲得豁免,因此,政府當局建議廢除該等決議。至於《稅務條例》第8(2)(h)
條的修訂,政府當局表示,第8(2)(h)條是豁免由聯合王國政府聘請在香港提供臨時服
務的職員的薪俸稅。當局建議分別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國內地"代替"聯合王國政府"
和"聯合王國"的提述,以便與主權移交前的安排一致。根據有關安排,由聯合王國政
府根據聯合王國訂定的條款聘請在香港提供臨時服務的職員,均符合資格獲得該項稅
款豁免。

《稅務條例》第39E(5)條對"香港飛機的經營者"定義的修訂

18.法案委員會察悉,《稅務條例》第39E(5)條提到一項聯合王國法令,即《1977年飛
航(海外地區)令》。政府當局已建議就該條進行適應化修改,以確保該條與香港作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一致。雖然可考慮廢除該等提述或以恰當的提
述予以取代,但政府當局並不建議廢除有關提述,因為這會影響該條的運作,即納稅
人(包括飛機經營者)就租賃機械和工業裝置申索免稅額。政府當局建議採用以恰當的
提述予以取代的辦法。由於該項聯合王國命令經本地化修改,成為《1995年飛航(香港)
令》(《民航(修訂)條例》(1997年第66章)第11條,現為《民航條例》(第448章)的附屬
法例),因此,政府當局建議以"《1995年飛航(香港)令》"取代聯合王國命令的提述。
至於是否適宜在適應化修改工作中提出修訂,以糾正一項遺漏之處,而這項糾正工作
本應在1995年,當《1995年飛航(香港)令》制訂時已進行;政府當局解釋,雖然擬議
的修訂應可在1995年在該聯合王國命令被《1995年飛航(香港)令》取代時一併處理,
但政府當局認為,該等修訂亦屬法律適應化修改工作的範圍,亦即處理一項不應保留
在香港法例的聯合王國命令的適應化修改事宜。

附表9 -- 《儲稅券條例》

就《基本法》第五十六條對"總督"的提述的適應化修改

19.關於《儲稅券條例》第3(1)條中對"總督"的提述的適應化修改,政府當局本來建議
,若有關"總督"的提述在涉及制定附屬法例的權力的情況下出現,則修改為"行政長官
會同行政會議",以符合《基本法》第五十六條的其中一項規定,亦即行政長官在制定
附屬法例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在所有其他情況下,"總督"一詞將修改為"行
政長官"。有鑑於此,政府當局建議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取代《儲稅券條例》第
3(1)條中對"總督"的提述。

20.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對該項適應化修改的原則持保留態度,並同意須由《1998年法律
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委員會及《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研
究規限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的較廣泛指導原則。該兩個委員會舉行了一次聯席會議,
與政府當局討論有關議題。會上同意,不論行政長官所制定的文書屬甚麼性質,所有
對"總督"的提述均會修訂為"行政長官"。法案委員會支持最新提出的建議,並察悉政
府當局將會就此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其餘附表

21.除上述各項外,法案委員會對以下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擬議適應化修改並無特別的
意見:

  1. 附表1 -- 《博彩稅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2. 附表5 -- 《差餉條例》

  3. 附表6 -- 《印花稅條例》

  4. 附表7 -- 《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

  5. 附表8 -- 《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

  6. 附表10 -- 《商業登記條例》

  7. 附表11 -- 《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

  8. 附表12 -- 《酒店房租稅條例》
有關事項

22. 法案委員會在審議條例草案的過程中亦察悉以下各點:

  1. 有關"英軍"的提述的適應化修改不會在有關個別條例的法律適應化
    修改條例草案中處理,但會在獨立的條例草案中處理;

  2. 若干用語的前事提述,例如《博彩稅條例》(第108章)第4E條有關"政
    府獎券基金"的定義中的"立法局",以及根據《遺產稅條例》(第111章)
    第28條對表格的訂明中出現的"總督會同行政局",並無按照正常的做
    法作適應化修改;及

  3. 條例草案涵蓋的所有法例並沒有約束國家(包括香港特區)的明訂條文
    。政府當局表示,法律適應化計劃的範疇只限於對法例作出適應化修
    訂,而查究或討論某一法例在制訂時訂定該法例的約束力的理據,並
    不是在法律適應化計劃的範疇之內。換言之,法律適應化計劃只會反
    映主權移交的情況,而並不涉及任何改變法例的約束力的修改。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23.政府當局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載於附錄III;該等修正案的內容已於上文
第9段及第20段概述,並業經法案委員會同意。

建議

24.倘政府當局就條例草案提出各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法案委員會支持該條例草
案,並建議於1999年3月31日恢復該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徵詢意見

25.請議員察悉法案委員會的商議過程,並支持上文第24段所述的建議。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17日

附錄I

受《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

項目編號條例名稱
1. 《博彩稅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第108章)
2. 《應課稅品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第109章)
3. 《遺產稅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第111章)
4. 《稅務條例》(第112章)
5. 《差餉條例》(第116章)
6. 《印花稅條例》(第117章)
7. 《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第140章)
8. 《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第274章)
9. 《儲稅券條例》(第289章)
10. 《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
11. 《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第330章)
12. 《酒店房租稅條例》(第348章)

附錄II
Appendix II

立法會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委員會
Legislative Council
Bills Committee on Adaptation of Laws (No. 6) Bill 1998

委員名單
Membership List
吳靄儀議員 (主席)Hon Margaret NG (Chairman)
夏佳理議員Hon Ronald ARCULLI, JP
涂謹申議員Hon James TO Kun-sun
單仲偕議員Hon SIN Chung-kai
黃宏發議員Hon Andrew WONG Wang-fat, JP
曾鈺成議員Hon Jasper TSANG Yok-sing, JP
劉健儀議員Hon Mrs Miriam LAU Kin-yee, JP
劉漢銓議員Hon Ambrose LAU Hon-chuen, JP

合共: 8 位議員
Total: 8 Members

日期: 1998年12月4日
Date: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