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77/98-99號文件

1999年5月21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民政事務局於1999年5月5日發出的S/F(24) to HAB/CR/1/19/45 Pt 2號
文件。

首讀日期

3.1999年5月19日。

意見

4.受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及附屬法例一覽,以及條例草案內各項建議修訂的摘
要,分別載於附件AB。謹請議員注意,建議對附件A所載的條例及附屬法例
作出的修訂,主要與若干用語上的更改有關,例如對"the Colony"、"總督"、"
立法局"及"行政局"的提述,分別以"Hong Kong"、"行政長官"、"立法會"及"行
政會議"取代。

5.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法
例在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能在釋義方面保持一致。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不會
適用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

公眾諮詢

6.政府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7.政府當局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8.建議的修訂主要是用語上的更改,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沒有問題。本部建議
議員支持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9年5月18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


項目編號條例名稱
1.《新界條例》(第97章)
2.《賭博條例》(第148章)
3.《文武廟條例》(第154章)
4.《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178章)及其附屬法例
5.《本地報刊註冊條例》(第268章)及其附屬法例
6.《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
7.《旅館業條例》(第349章)
8.《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376章)
9.《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
10.《床位寓所條例》(第447章)
11.《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
建議的修訂摘要

A. 修訂

原來用詞建議修訂
Governor
總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長官
Governor in Council
總督會同行政局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行政局行政會議
立法局立法會
ColonyHong Kong
Crown
官方
Government
政府1
It shall be lawful for the Governor,
with the advic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by an Ordinance to be
passed for that purpose to repeal
this Ordinance.
總督在參照立法局的意見下,可藉
着為廢除本條例而通過的條例,廢
除本條例。
It shall be lawful for the Government
to introduce a bill into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for the purpose of repealing
this Ordinance.
政府可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以廢除本條例。2
The rights of Her Majesty the Queen,
Her Heirs or Successors ...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
承人的權利 ...
The rights of the Central Authorities
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Basic Law and other laws
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
《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
享有的權利3
appointed day
指定日期
"appointed day" (指定日期) means
7 October 1971
"指定日期"(appointed day)指4
1971年10月7日
地方法院區域法院


B. 刪除用語

1. of the Governor in Council
經由總督會同行政局5

2.The Governor may by notice in the Gazette appoint a day to be the appointed
day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Ordinance
為施行本條例,總督可藉憲報公告,定出某日為指定日期6

3. By repealing "Royal" before "Hong Kong Jockey Club"
廢除"香港賽馬會"之前的"英皇御准" 7

註:

1

《賭博條例》(第148章)第26條(附表2第1項) --
此條文關乎把用於非法賭博活動的金錢、賭博設備或其他非屬不動產的財產沒收歸官方的法
律程序。

《文武廟條例》(第154章)第7條(附表3第6項) --
此條文關乎在廢除條例時財產歸屬官方的規定。

《旅館業條例》(第349章)第15(9)條(附表7第2項) --
此條文關乎上訴委員會就上訴所涉及的訴訟費定給旅館業監督的金額,規定有關款額作為拖
欠官方的債項而可予追討。

《旅館業條例》第20(2)(b)條(附表7第4項) --
此條文關乎為執行根據該條例發出的法院命令而進行的工程所涉及的開支,可作為拖欠官方
的債項由民政事務局局長追討。

《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376章) 第15(9)條(附表8第2項) --
此條文關乎上訴委員會就上訴所涉及的訴訟費定給民政事務局局長的金額,規定有關款額作
為拖欠官方的債項而可予追討。

《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0(2)(b)條(附表8第4項) --
此條文關乎為執行根據該條例發出的法院命令而進行的工程所涉及的開支,可作為拖欠官方
的債項由民政事務局局長追討。

《床位寓所條例》(第447章)第25(5)條(附表10第1項) --
此條文關乎工程的費用可作為欠官方的債項由床位寓所監督討回。

2

《文武廟條例》第6條(附表3第5項) --
根據《英皇制誥》第VII(1)條,總督可參照立法局意見並得該局同意制定法律。《基本法》中
並無類似的規定。條例草案對《文武廟條例》內一項相同的條文作相應的修訂,廢除"總督須
在向立法局提交上述條例"的提述,而代以"政府須在向立法會提交上述條例草案"的提述。

3

《文武廟條例》第8條(附表3第7項)。

4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178章)第2條(附表4第1(a)項) --
"指定日期"的定義指總督為施行該條例而根據第3條指定的日期。第3條訂明,為施行該條例
,總督可藉憲報公告,定出某日為指定日期。總督確已藉憲報公告,指定1971年10月7日為
該條例的實施日期。因此,有關指定某日期的提述只屬一項前事提述。

5

《新界條例》(第97章)第10(1)條(附表1第5(b)項) --
此條文訂明九龍田土註冊處、大埔田土註冊處及屏山田土註冊處須當作為經由總督會同行政
局根據該條文,妥為下令批准的新界區田土註冊處。對總督會同行政局的提述屬一項前事提
述,故建議予以廢除。

6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3條(附表4第2項) --
廢除此條文的原因載於註4。

7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第2(13)條(附表11第1(b)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