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59/98-99號文件

1999年4月23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7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進一步提交的報告


在1999年1月8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同意待本部向政府當局查詢"英聯邦代辦"一
詞的涵義及廢除該詞有何實際影響後,才就條例草案作出決定。

"英聯邦代辦"(條例草案附表6第7條)

2.扼要而言,政府當局在回覆中表示,"英聯邦代辦"是由英國國會成立的獨立非牟利
機構,以財經、專業及商業代理商的身份,為接近100個政府以及超過300個公營機關
和國際機構服務。在1997年3月,"英聯邦代辦"根據英國的《公司法令》成立為公司,
因而具有法律上明確的獨立身份。政府當局證實,"英聯邦代辦"從來沒有代表社會工
作訓練基金的受託人提供任何服務。此外,政府當局認為,鑑於目前備有的投資工具
種類繁多,廢除"英聯邦代辦"一詞不會限制受託人在投資安排上的選擇。議員如欲了
解有關詳情,可參閱附件I所載政府當局的回覆。

3.因應負責研究《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及《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
(第2號)條例草案》(後者已獲通過成為《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號)條例》(1999年
第13號條例))的兩個法案委員會所作決定,政府當局同意就下述事項動議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

  1. "總督"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條例草案附表1第8條)

    政府當局會把"總督"一詞適應化修改為"行政長官",而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
    會議"。

  2. 保留女皇等的權力(條例草案附表4第4條及附表6第8條)

    政府當局同意採用下列中英文本:

      "the Central Authorities 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Basic Law and other laws...".

      "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4.議員可參閱附件II所載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本。

5.鑑於當局會提出上述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本部信納條例草案在法律及
草擬方面均沒有問題,並建議議員支持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