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60/98-99號文件

1999年4月23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進一步提交的報告


議員在1999年 3 月12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同意,鑑於法律事務部正向政府當局
查詢"英聯邦代辦"一詞的涵義,以及廢除該用語(條例草案附表7第3條)所引起的實際
影響,因此應待政府當局答覆法律事務部所提出的疑問後,才對條例草案作出決定。

"英聯邦代辦"(條例草案附表7第3條)

2.扼要而言,政府當局在回覆中表示,"英聯邦代辦"是由英國國會成立的獨立非牟
利機構,以財經、專業及商業代理商的身份,為接近100個政府及超過300個公營機
關和國際機構服務。在1997年3月,"英聯邦代辦"根據英國《公司法令》成立為公司
,因而具有法律上明確的獨立身份。政府當局確覆,"英聯邦代辦"從來沒有代表緊
急救援基金的受託人提供任何服務。政府當局亦認為,由於目前可供選擇的投資工
具種類繁多,廢除"英聯邦代辦"一詞不會局限受託人的投資選擇。議員如欲得悉詳
細的資料,請參閱政府當局就此所給予的答覆,覆函載於附件。

3.鑑於政府當局所給予的答覆,本部確信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兩方面均沒有問題
。其他的建議修訂均屬技術性質,亦不涉及法律適應化修改工作一些仍未處理的一
般原則問題。本部建議議員支持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