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65/98-99號文件

1999年4月23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商船(安全)(運載貨物)(修訂)規例》
(1999年第85號法律公告)
法律事務部進一步提交的報告


在1999年4月16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一名議員詢問,關於修訂規例及新訂條
文第8A(2)條,政府當局除了如1999年4月12日的函件所提及,已諮詢 4 個散裝貨物
碼頭外,有否諮詢有關團體,特別是香港貨船業總商會有限公司(下稱"該會")的意
見。

2.法律事務部向政府當局轉達該名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當局作出以下回應:由於
修訂規例及新訂條文第8A(2)條只涉及遠洋貨輪的安全問題,故沒有諮詢該會的意見
。修訂規例主要是有關在遠洋貨輪上必須存有《穩固貨物手冊》的規定,以及處理
遠洋散裝貨輪的貨物裝載及卸下的操作事宜。因此,政府當局只諮詢過香港船舶註
冊的船舶諮詢委員會會員及 4 個散裝貨物碼頭。不過,政府當局表示,海事處處長
曾聯絡該會的主席,他的初步回應是,如果上述法例中"碼頭"的定義與"公眾貨物裝
卸區"無關,他不會對此事感興趣。原有規例或修訂規例均沒有界定"碼頭"的定義。
法律事務部再度向政府當局查詢後,當局覆實新訂條文第8A條所提述的"碼頭",與
"公眾貨物裝卸區"並無關連。政府當局亦確實指出,"公眾貨物裝卸區"實際上可處
理少量散裝貨物,但目前靠泊此等"公眾貨物裝卸區"的船隻,是載貨量少、吃水大
約在4.5米以內的小型內河或本地船隻。政府當局的結論是,根據本港現時的做法,
修訂規例所指的"散裝貨物",全部由4個散裝貨物碼頭處理。

3.鑑於政府當局所作的答覆,當局似乎已諮詢過可能受修訂規例影響的業界團體。

4. 法律事務部與政府當局的往來函件載於附件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9年4月20日



附件

ECON 7627/45(98)Pt.15
LS/S/37/98-99
2869 9468
2877 5029

傳真文件
圖文傳真號碼:2523 0030
總頁數:1

香港中環
交易廣場
第2座38樓
經濟局
經濟局助理局長7
朱華壽先生

朱先生:

《1999年商船(安全)(運載貨物)(修訂)規例》
(1999年第85號法律公告)


謝謝閣下今天的來函。

關於香港貨船業總商會有限公司(下稱"總商會")主席所作的回覆,本部注意到不論主
體規例或修訂規例均沒有就"碼頭"一詞下定義。據閣下來函最後一段所述,實際上現
時只由4個散裝貨物碼頭處理"散裝貨物"。不過,鑑於總商會主席所作的回覆,請澄
清以下兩項:

(1) 新的第8A條所提及的碼頭與"公眾貨物裝卸區"有否任何關連?

(2) "公眾貨物裝卸區"在法律上或實際上可否處理散裝貨物?

請於今天辦公時間結束前以中英文示覆。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9年4月20日



ECON 7627/45(98)Pt.15
LS/S/37/98-99
2869 9468
2877 5029

傳真文件
圖文傳真號碼:2523 0030
總頁數:1

香港中環
交易廣場
第2座38樓
經濟局
經濟局助理局長7
朱華壽先生

朱先生:

《1999年商船(安全)(運載貨物)(修訂)規例》
(1999年第85號法律公告)


在今天的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一位議員詢問,除閣下在1999年 4 月12日的
來函所提及的4個散裝貨物碼頭外,政府當局曾否就修訂規例及新的第8A(2)條,諮詢
各有關團體的意見,特別是香港貨船業總商會有限公司。謹請覆實此點。

為方便本部就此事項向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於1999年 4 月23日舉行的會議作出報告,
請於1999年4月19日或該日前以中英文示覆。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