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AS114/98-99號文件

檔 號: AM6/05/03A (III)

1998年10月23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規管公眾人士進入會議廳範圍及其在內逗留期間的行為


引言

1998年10月 8 日立法會會議舉行期間,兩名市民干擾會議的進行,在主席命令下,
他們被帶離公眾席。吳靄儀議員其後就這次事件發表意見,對秘書處保安人員處理
該兩名人士的方法,表示關注。本文件旨在向內務委員會簡述,有何條文規限公眾
人士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及規管他們在公眾席的行為,以及此方面的現行保安安
排。

規管進入立法會大樓的公眾人士及其行為的條文

立法會主席發出的行政指令

2.《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下稱"該條例")(第382章)第8條授權主席發出行政指令
,就獲准進入會議廳及會議廳範圍內的人士,以及他們在其內逗留期間的行為,加
以規管。該行政指令的文本載於附錄I。秘書處業已根據該條例第8(4)條的規定,在
立法會大樓的兩個公眾入口展示行政指令,供市民參閱。

准許市民進入公眾席及規管其在公眾席上的行為

3.行政指令第11條規定,進入會議廳範圍或在其內逗留的人均須遵守秩序,並須遵
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任何指示。行政指令第12條授權立法會人員,如
認為任何要求進入公眾席的人會展示標誌或橫幅,或會作出不檢的行為。可拒絕讓
他進入公眾席。

檢控違例者

4.任何人士如違反該條例的任何條文,包括行政指令,即屬違法。雖然根據該條例
第24條,每名立法會人員在會議廳範圍內,均獲授予警務人員的所有權力,以便施
行該條例的規定及執行刑事罪行法律,然而,立法會一向的做法,是向警方報告懷
疑違法的個案,並將個案交由警方進行調查。至於是否提出檢控,則由律政司司長
決定,因為根據該條例第26條,若要就該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提出檢控,必須得到
律政司司長同意。

秘書處的保安安排

5.秘書處設有一支由22名保安人員組成的隊伍,負責為立法會大樓提供保安服務。
他們的職責包括規管進入立法會大樓的公眾人士及他們在大樓內逗留期間的行為。
根據秘書處的〈保安人員及接待員須遵守的常務指示〉,如立法會需要警方及其他
緊急服務機構提供協助,包括維持秩序、採取執法行動或提供其他服務,例如救護
車服務,保安主任須負責聯絡工作。載述保安主任的職務及職責的常務指示節錄本
載於附錄II

公眾人士進入立法會大樓的安排

6.立法會大樓設有兩個公眾入口 (均面向皇后像廣場) ,以供要求進入立法會大樓,
旁聽立法會/各委員會會議的公眾人士使用。每個入口均有一名接待員負責接待工
作,另有一至兩名保安人員從旁協助。若公眾席仍有座位,公眾人士可按先到先得
方式,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旁聽。

7.所有公眾人士在進入公眾席前先行登記,接待人員會向他們派發一份指引 ( 載於
附錄III),並告知他們在會議廳範圍內須遵守秩序。他們在獲准進入公眾席前,亦須
將其手提行李(但不包括手袋或類似物品)存放在接待櫃位。

公眾席上的行為規管

8.公眾席上有保安職員留駐,以便在有需要時向公眾人士提供協助及維持秩序。如
發生任何事件,導致須將任何公眾人士帶離公眾席,保安主任會通知警方,要求他
們接手辦理,並作進一步調查。在與警方聯絡時,秘書處的慣常做法是不會指定所
需警員的數目。

徵詢意見

9.請議員察悉現行的保安安排,並歡迎議員就上述安排提出意見。秘書處會將意見
向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匯報,以供考慮。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0月


g/adm/lcc/paper/c-hcpape.doc



附錄II
Appendix II

節錄自保安人員及接待員須遵守的常務指示
Extract from Standing Instructions for Security Staff and Reception Clerks


2. 保安主任的職務

保安主任負責:

  1. 督導及管理保安助理及接待員,確保他們在執行職務時遵守已訂定的指示;

  2. 策劃、監察及檢討立法會大樓及其範圍內各處地點的保安事宜;

  3. 當立法會需要警方及其他緊急服務機構的服務時,與該等機構聯絡;及

  4. 處理在立法會大樓範圍內進行的請願行動。

2. Duties of Security Officer

The Security Officer is responsible for

  1.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the Security Assistants and reception clerks to ensure that they
    comply with laid-down instructions in the discharge of duties;

  2. Designing, monitoring and reviewing the security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Building and its
    precincts;

  3. Liaising with the Police and other emergency services when their assistance is required; and

  4. Handling petitions within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Building precincts.


g/adm/achung/misc/sec-ext.doc


附錄III


在公眾席上的行為舉止


市民進入立法會會議廳公眾席旁聽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時,須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衣著整齊及遵守秩序,

    2.必須一直佩帶由立法會人員發出的證件,

    3.必須關掉所有傳呼機及流動電話,

    4.不得喧嘩及呼叫口號,

    5.不得以任何形式及方法展示任何標誌、標語或橫額,

    6.不得攜帶任何未經立法會人員檢查及准許攜帶的行李進入公眾席,

    7.不得吸煙或進食,

    8.不得拍攝任何照片,及

    9.必須遵照立法會任何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1998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