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43/98-99號文件

1999年7月9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1999年7月14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9年10月13日 (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9年10月20日)

《郵政署條例》(第98章)
*《1999年郵政署(修訂)規例》(第178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修訂《郵政署規例》(第98章,附屬法例),以 --

  1. 規定郵政署署長可發出供在香港以外地方兌付的匯票,並賦權署長可按他不時釐定的匯率及以他認為適當的任何貨幣作為單位,發出及兌付匯票;

  2. 將於香港以外地方發出的或供在香港以外地方兌付的匯票的最高限額由港幣1,000元增至5,000美元或等值款額,以方便設立相互郵匯服務;

  3. 規定於香港以外地方發出或供在香港以外地方兌付的匯票,如在發出的月份之後的第3個月份的最後1天後仍未兌付,即屬無效,使之與萬國郵政聯盟在其《郵政金融業服務手冊》中所列明的國際慣例一致;

  4. 將下述非本地匯票服務的現行收費水平,由在1993年所釐定的21元調整至下述新水平 --

匯票服務建議收費水平
(i)發出供在香港以外地方兌付的匯票 40元 + 匯款
金額的0.5%
(ii)兌付通知書11元
(iii)停止兌付供在香港以外地方兌付的匯票 40元
(iv)發出供在香港以外地方兌付的匯票的複本 40元
(v)就供在香港以外地方兌付的無效匯票退款 40元

  1. 取消要求兌付匯票的資料的費用;及

  2. 廢除關乎本地匯票的條文,原因是香港的個人銀行服務急速發展,使本地匯票服務的需求已不復存在。

此規例亦加入關乎簡便回郵服務的新條文。簡便回郵服務讓人無須預付郵資而得以獲得本地郵遞傳送服務,該服務須收費。簡便回郵服務旨在為商界的商業推廣活動提供快捷和具成本效益的郵政服務。每名簡便回郵用戶須繳付的建議費用為附加費港幣6角加郵資。

此規例將由經濟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政府當局計劃在1999年11月開始實施此規例。

議員可參閱經濟局於1999年7月9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ESB CR 1/73/3231/48(96)),以了解有關詳情。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各項非本地匯票服務的建議收費水平將與銀行提供同類服務時收取的費用相若。

政府當局表示曾就擬議的相互郵匯服務諮詢香港金融管理局及香港銀行公會,該等機構均不反對此項建議。

《飛航(香港)令》(1995年第561號法律公告)
《1999年飛航(香港)(修訂附表16)令》(第179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訂《1995年飛航(香港)令》(1995年第561號法律公告)附表16(下稱"該附表"),以實施國際民航組織的《危險品安全空運技術指令》(下稱"技術指令")(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1999-2000年度英文版的內容。

在技術指令1999-2000年度版本內,對該附表構成影響的主要改動如下 --

  1. 訂定條文,規定在搜索和救援行動中用以提供協助的危險品,以及以專為執行運送車輛行動而設計或改裝的飛機所運載的車輛,均豁免受技術指令的規管;及

  2. 由於技術指令1997-98年度版本的第1部第2.7章已被刪除,而該章節是關乎禁止以客機運載化學氧氣生產機,故此須對該附表作出相應修訂。

    議員可參閱經濟局於1999年7月7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ESB CR 15/951/49),以了解有關詳情。


《電訊條例》(第106章)
《1999年電訊(修訂)(第2號)規例》(第180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修訂《電訊規例》(第106章,附屬法例)附表3內的衞星電視共用天線牌照,透過下述方法擴大獲准由衞星電視共用天線系統接收及分發的服務的範圍 --

  1. 准許在衞星電視共用天線牌照下接收及分發其他領有牌照的收費電視服務,包括按照衞星電視上行及下行牌照而獲准在本港提供的收費電視服務,以及根據《電視條例》(第52章)領有牌照的自選影像節目服務;

  2. 准許在衞星電視共用天線牌照下接收及分發衞星發送的電訊訊息,由2000年1月1日開始生效;及

  3. 准許衞星電視共用天線系統可透過與公共天線系統互連而接收及分發商營電視廣播節目,即亞洲電視有限公司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所提供的電視廣播節目。

此規例亦修訂衞星電視共用天線牌照的一般條件,以 --

  1. 賦權電訊管理局局長(下稱"局長")檢查衞星電視共用天線系統及查閱持牌人的文件;

  2. 禁止衞星電視共用天線持牌人把從衞星接收的電訊訊息發送至系統使用者處所以外的任何地點;

  3. 規定衞星電視共用天線持牌人須按照局長認可並不時修改的發送計劃分發節目、服務、電訊訊息及訊號;

  4. 規定衞星電視共用天線持牌人須遵守《國際電信聯盟法規及公約》所載的條文及建議;及

  5. 因應衞星電視共用天線系統獲准接收及分發的服務範圍將會擴大,作出相應修訂。

據資訊科技及廣播局於1999年7月7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ITBB/B 209/3 (98) T/C 136/98)所載,當局在1998年9月公布的1998年電視政策檢討諮詢文件提出建議,在開放的電視市場的前提下,應准許衞星電視共用天線持牌人分發收費電視服務。有關建議獲得一致支持。

此規例將由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在1999年7月12日的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政府當局向事務委員會簡報此規例時,表示當局計劃在1999年9月1日開始實施此規例。

《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第520章)
《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規例》(第181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列明愉景灣隧道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就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具有的責任及權力。該隧道是一條由公司自費建築、保養及經營的私人隧道,隧道及連接道路的建造工程現正進行,預計將於1999年12月啟用。

此規例的條文,與現時當局為採取"建造、營運及移交"安排的隧道所訂立的規例,例如《西區海底隧道規例》(第436章,附屬法例)及《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規例》(第474章,附屬法例),彼此性質相似。

此規例對公司委以的責任包括就交通管制、通訊、救援、通風、照明及電力供應提供設備及設施;為車輛能安全地和有秩序地通過隧道及連接道路,以及為隧道區內的車輛和人的管制及安全,提供足夠並曾受訓練的人員;進行及協助進行滅火或救援行動;須採取措施以管制運載危險品通過隧道及連接道路;以及在隧道及連接道路兩端的顯眼位置展示使用費的通知。

此規例並賦權公司豎立及放置指明的交通標誌、管制燈號及道路標記,亦規定隧道人員須穿着制服、攜帶身分證件及委任證明並且在有人提出合理要求下出示身分證件及委任證明。

根據《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第520章)第35條,如公司不遵從此規例的任何規定或要求,當局可對公司施加罰款。

此規例將由運輸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據運輸局於1999年7月7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TRAN 4/02/43(99) XVI)所載,當局曾徵詢公司對此規例所載全部條文的意見,公司表示同意。

《商船(安全)條例》(第369章)
《1999年商船(安全)(高速船)(修訂)規例》(第182號法律公告)

此修訂規例修訂《商船(安全)(高速船)規例》(第369章,附屬法例)(下稱"主體規例"),將其適用範圍在船東要求而海事處處長同意下擴大至在主體規例生效日期之前建造的高速船。

1999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主體規例規定,行走國際航程及香港至香港以外港口的航程的高速船,須按照由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所採用的《高速船國際安全守則》而建造、裝備、操作、營運及維修。然而,主體規例不適用於在其生效日期之前建造的高速船,除非該高速船在該日期或之後經過重大修理或修改。目前,在1999年3月1日之前建造的高速船受到根據《商船(安全)條例》(第369章)訂立的其他各項附屬法例的規管。

據經濟局於1999年7月6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ECON 14/3231/79(98) VII)所載,高速船船東已表明,為高速船而設的兩套規管制度並存的情況殊不理想,並已提出要求,認為所有香港高速船不論於何年建造,都應該根據主體規例受到規管。

當局曾諮詢高速船諮詢委員會,該會不反對此修訂規例。

此修訂規例將由經濟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進出口條例》(第60章)
《1999年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修訂附表1及2)令》(第183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訂《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附表1及2,以反映各個國際防止武器擴散組織及各項公約對戰略物品的管制品清單所作的最新修訂。該等修訂是關乎對電訊設備、電腦、導彈科技及核武器的管制。

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下稱"該條例")第6B條的規定,立法會可在該命令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當日之後的28天內,藉決議廢除該命令。如該28天的期限,會在立法會會期結束而在下一屆會期的第2次立法會會議日期之前屆滿,則該期限須延至該第2次立法會會議日期的翌日屆滿。立法會可藉通過決議,將廢除該命令的期限延至下次立法會會議。

如立法會在廢除根據該條例第6B條作出的此命令的期限屆滿前,並無藉通過決議而廢除此命令,則此命令將於該期限屆滿之後在貿易署署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議員可參閱工商局於1999年7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並無註明檔號),以了解更多詳情。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9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街市)(指定事宜及修訂附表10)(第4號)令》(第184號法律公告) 《1999年區域市政局轄區內街市(修訂)(第2號)宣布》(第185號法律公告)

第184號法律公告指定青衣街市為公眾街市。第185號法律公告宣布青衣街市為《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適用的街市。

此兩項命令將由1999年9月1日起實施。

《儲稅券條例》(第289章)
《1999年儲稅券(第4系)(修訂)規則》(第186號法律公告)

此規則修訂《儲稅券(第4系)規則》(第289章,附屬法例),以指明開立用作繳付稅項的儲稅券帳戶的條件,並訂定因此而須作出的相應修訂。該等條件包括以先購先贖的方式,使用該帳戶中的記項繳付稅項,記項所累算的利息須作為記項記入帳戶中,以及規定稅務局局長須向帳戶持有人發出帳戶結單。

此規則將由1999年9月1日起實施。

《1999年儲稅券(修訂)條例》(1999年第24號)
《〈1999年儲稅券(修訂)條例〉(1999年第24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87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9月1日為《1999年儲稅券(修訂)條例》(1999年第24號)開始實施的日期。

為改善儲稅券制度,該修訂條例取消紙券形式的普通儲稅券,並以電子儲稅券取代,以及以訂明的浮動利率支付暫緩繳稅儲稅券的利息。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7月15日

* 指調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