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47/98-99號文件

1999年9月24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6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對若干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公務員事務局在1999年7月2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CSBCR/SP/1-010-004/7/Pt.4/98)。

首讀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見

4. 受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表及建議修訂的摘要,分別載於附件AB。請議員注意,受影響的條例與退休金及相關法例有關。各項建議修訂旨在對個別條例作出技術性及草擬方面的修改。

5. 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後在釋義方面均可保持一致。

公眾諮詢

6. 政府當局並沒有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7. 政府當局並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建議

8. 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倘議員並無其他意見,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9年9月21日

連附件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6號)條例草案》
影響的條例一覽表

  1.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第79章)

  2. 《退休金(特別規定)(醫院管理局)條例》(第80章)

  3. 《退休金條例》(第89章)、《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 《立法局決議》(第89章,附屬法例)及《退休金條例(設定職位)令》(第89章,附屬法例)

  4. 《退休金(特別規定)(香港理工學院)條例》(第90章)

  5.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第93章)及《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規例》(第93章,附屬法例)

  6. 《孤寡撫恤金條例》(第94章)及《孤寡撫恤金(適用)規例》(第94章,附屬法例)

  7. 《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退休金利益規例》(第99章,附屬法例)、《退休金利益(訂明年齡)(首長職級)公告》(第99章,附屬法例)及《退休金利益(訂明年齡)(高級及員佐級)(皇家香港警務處)令》(第99章,附屬法例)

  8. 《孤寡撫恤金(增加)條例》(第205章)

  9. 《退休金(增加)條例》(第305章)

  10. 《公職人員(轉付薪酬)條例》(第363章)

  11. 《退休金(特別規定)(職業訓練局)條例》(第387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6號)條例草案》
建議修訂的摘要

1. 用詞

原有用詞建議修訂
Governor
總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長官
Governor in Council
總督會同行政局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立法局立法會
at the Governor's pleasure
總督可隨時
at the discre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長官可酌情
Regulation of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香港政府規例》
Government regulations
政府規例
Colonial Regulations
《殖民地規例》
Public Service (Administration)Order
《公務人員(管理)命令》
High Court
高等法院大法官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原訟法庭法官
行政局 行政會議
香港海關副總監 香港海關副關長
香港海關助理總監香港海關助理關長

2. 其他

(a) 對"行政局或立法局當然議員"的提述(附表5第5(c)條)

根據長久以來的慣常做法,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及律政司司長的職位並不納入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的涵蓋範圍內。回歸前,該3個公職職位依據《皇室訓令》第II條以行政局當然議員的身份,按照《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笫6(2)(a)條而獲豁除。回歸後,並無任何條文列明相應的公職職位是行政會議的"當然成員"。因此,現以該3個公職職位的名稱,作為對該等職位的提述,使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所涵蓋範圍在回歸後得以保持不變。

(b) "公職"、"公職服務"、"任職"、"服務"、"服務期"的定義(附表7第1(c)條)

現行的《退休金利益條例》在計算公職人員的退休金及津貼時,承認某些任職於香港政府以外的服務,例如任職於英聯邦國家政府的服務。此做法並不符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需要作適應化修改。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後受聘於聯合王國或英聯邦國家的政府或機構服務的人員,不應再享有退休金利益。另一方面,條例草案建議加入一項保留條文,以確保一如《基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載,任何人在1997年7月1日之前所累算或正累算的退休金權利,不會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