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57/98-99號文件

1999年7月23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1999年10月6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1999年11月3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9年11月10日)

《進出口條例》(第60章)
《1999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第193號法律公告)

《進出口條例》(第60章)
《1999年出口(產地來源證)(修訂)規例》(第194號法律公告)

《進出口條例》(第60章)
《1999年進出口(費用)(修訂)規例》(第195號法律公告)

訂立此3套修訂規例,旨在落實《1999年進出口(修訂)條例》(1999年第37號)及《1999年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修訂)條例》(1999年第38號)所作出的安排。

議員或會記得,該兩條修訂條例均於1999年7月7日通過,就依法實施呈交生產通知書制度、透過電子數據聯通呈交有關文件,以及由認可機構辦理透過電子數據聯通提交的產地來源證申請,作出規定。該兩條修訂條例已定於1999年7月23日開始實施(請參閱隨後載述的兩項公告)。

第193號法律公告就生產通知書制度對主體條例作出補充。該公告訂明受生產通知書規定管限的成衣種類、其製造工序及目的地國家,並賦權有關當局設立登記冊,以載錄獲發給或須呈交有關紡織品出口及轉口的法定文件的人的詳情。

第194號法律公告就使用電子數據聯通發出產地來源證作出規定。第195號法律公告訂明以紙張形式及透過電子數據聯通申請產地來源證和生產通知書的收費水平。

有關資料可參閱工商局於1999年6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TIB CR 14/46/3/1)。

《進出口條例》(第60章)
《〈1999年進出口(修訂)條例〉(1999年第37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96號法律公告)

《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第324章)
《〈1999年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修訂)條例〉(1999年第38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97號法律公告)

此兩項公告指定1999年7月23日為該兩條修訂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1999年收入條例》(1999年第44號)
《廢除〈海底隧道條例〉及〈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保留條文、過渡性條文及相應條文)規例》(第198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因應《1999年收入條例》(1999年第44號)於1999年9月1日起廢除《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第274章)而保留若干權利及責任。

此規例規定,在緊接該等條例廢除前須支付的款項將仍須支付及可強制執行,就該等條例所訂罪行的調查及法律程序均可繼續,而有關的違例駕駛記分也可予以記錄。就該等罪行而言,被告人以書函認罪的權利亦會保留。

此規例亦規定在海底隧道區的現有交通標誌將會繼續使用。因該等條例被廢除而不再適用的提述,將予刪除。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第413章)
《1999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指明物質)(修訂)令》(第199號法律公告)

鑑於在1973年訂立的《干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污染事故議定書》附則已予修訂,此命令對非油類物質的表單作出修改。有關修訂已於1997年12月19日在國際間生效。

根據主體條例,為防止或減低油類或任何指定的非油類物質所造成的污染,海事處處長獲賦權就船舶或船上的貨物發出指示。

有關資料可參閱經濟局於1999年7月20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ECON 28/5061/89(99))。

《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第318章)
《1999年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修訂附表2)令》(第200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改製衣業訓練局的法定成員組合,以紡織及製衣業訓練委員會提名的兩名委員取代製衣業訓練委員會提名的兩名委員。

上述修改是因應製衣業訓練委員會與紡織業訓練委員會於1998年1月1日起合併成為新的紡織及製衣業訓練委員會而作出的。

有關資料可參閱教育統籌局於1999年7月23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EMB 3/3037/70 VIII)。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