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59/98-99號文件

1999年9月24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8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請參閱經濟局於1999年7月8日發出的ESB CR3/4/3231/91(98) 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見

4. 本條例草案旨在對12條有關動植物的條例作適應化修改,該等條例載於附件A,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出的修訂的摘要載於附件B。建議的修訂大多屬用語上的更改。在部分規例中,"官方"一詞作適應化修改為"國家"(請參閱本報告附件B附註1),但該詞通常作適應化修改為"政府"(請參閱本報告附件B附註2)。

5. 除附表2外,條例草案如獲得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由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的詮釋,在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貫徹一致。條例草案第2條訂明,附表2自或當作自《1997年貓狗(修訂)條例》(1997年第97號)第4及5條的生效日期起實施。根據1999年第153號法律公告,修訂條例已於1999年6月11日開始實施。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並不適用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

公眾諮詢

6. 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諮詢公眾人士。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7. 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的細節諮詢立法會任何事務委員會。

結論

8. 本條例草案所作適應化修改均屬簡單的修改,在法律及草擬方面沒有問題。本部建議可恢復二讀辯論條例草案。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9年9月20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8號)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表

1.《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
《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 (牛隻、綿羊及山羊的飼養)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奶場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
《家禽(屠宰供出口)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
《馬科動物進口(禁止)令》(第139章,附屬法例)
《公眾衛生(動物) (寄養所) 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
《公眾衛生(動物) (騎馬場地) 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
2.《貓狗條例》(第167章)
3.《動物羈留所條例》(第168章)
4.《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例》(第169章,附屬法例)
5.《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
6.《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第187章)
7.《植物(進口管制及病蟲害控制)條例》(第207章)
8.《農產品(統營)條例》(第277章)
9.《海魚(統營)條例》(第291章)《海魚(統營和輸出)規例》(第291章,附屬法例)《海魚(統營)附例》(第291章,附屬法例)
10.《海魚養殖條例》(第353章)
11.《狂犬病條例》(第421章)
12.《捕鯨業(規管)條例》(第496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8號)條例草案》
建議修訂摘要

原有用語建議修訂
Governor
總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長官
Governor in Council
總督會同行政局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the ColonyHong Kong
Crown1
官方
State
國家
Crown2
官方
Government
政府
China3
中國
any place in China outside Hong Kong
香港以外的任何中國地方
United Kingdom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4
英國貿易工業部
relevant authority in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中央人民政府有關當局
行政局秘書行政會議秘書
立法局立法會

附註:

1 《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牛隻、綿羊及山羊的飼養)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第2條、《公眾衛生(動物)(寄養所)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第3條及《公眾衛生(動物)(騎馬場地)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第3條規定,有關規例不適用於"官方"飼養的牛隻、綿羊或山羊,以及在"官方"所佔用或管理的地方經營動物寄養所或騎馬場地。按照《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附表9第7條,現將"官方"一詞作適應化修改為"國家"。

2 (a) 在《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第6條、《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第187章)第13條、《農產品(統營)條例》(第277章)第12條及《海魚(統營)條例》(第291章)第8條中,"官方"一詞與沒收產物歸予"官方"有關。 (b) 在《植物(進口管制及病蟲害控制)條例》(第207章)第9、11、13及16條中,"官方"一詞與"欠下官方的債項"有關。 (c) 《植物(進口管制及病蟲害控制)條例》(第207章)第18條規定,"官方"及其他公職人員無須為檢疫區內植物的損毀負上法律責任。

3 《植物(進口管制及病蟲害控制)條例》(第207章)第8條訂明?? "(1) 任何人不得進口任何泥土,但按照處長向該人發出的授權書的條款進口的,則屬例外。 (2) 第(1)款不適用於從中國進口的泥土"。在回歸後,"中國"一詞須作適應化修改為"香港以外的任何中國地方"。

4 《捕鯨業(規管)條例》(第496章)第9條訂明??

"英國貿易部可批出特別許可證予任何人,授權該人為科學研究或其他例外的目的而殺死、捕獲和加工處理鯨"。此項批出許可證的權力現歸予"中央人民政府有關當局"。根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漁農處指出香港從未作為捕鯨基地,而他們亦從未得悉英國貿易工業部曾就這方面批出任何許可證。本部曾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此項權力現歸予哪個主管機構。政府當局已回答謂,現由"農業部漁業局"負責捕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