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81/98-99號文件

1999年9月24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7月9日至1999年9月17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簡介

在夏季休會後的每個立法會會期初段,議員均須審議在上個立法會會期臨近結束時及在夏季休會期間訂立並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分別就於每周有關期間在憲報刊登的各項附屬法例擬備的報告,已隨立法會LS243、LS249、LS257、LS258、LS263、LS264、LS266、LS270及LS279號文件送交議員。

文件目的

2. 本文件旨在向議員扼要講述立法會分別對該等附屬法例及可能令議員感興趣的若干附屬法例作出修訂的日期。

藉通過立法會決議修訂附屬法例

3. 現時向議員提交的各項附屬法例,均受《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所訂如不廢除或不提出修訂即屬通過的程序規管。

4. 立法會LS243/98-99號文件所載列的各項附屬法例,已在立法會1999年7月14日最後一次會議舉行前不久訂立及刊登憲報。根據(第1章)第34(2)及(3)條,立法會就此等附屬法例進行審議的期限,須視為延展至立法會第2次會議(即1999年10月13日)的翌日,並在該日屆滿。議員如擬提出修正案,須在1999年10月6日限期前作出預告。根據該條例,審議期限可藉立法會決議再延展至下一次會議(即1999年10月20日)。

5. 其餘各項附屬法例均在立法會最後一次會議之後訂立及刊登憲報。此等附屬法例將於1999年10月6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而立法會可在1999年11月3日舉行的立法會會議或之前藉決議修訂此等附屬法例。立法會可藉議決把審議期限延展至下一次會議的日期(即1999年11月10日)。

就政策角度而言可能令議員感興趣的各項附屬法例

6. 就法律角度而言,法律事務部信納該等附屬法例並無問題,但議員可能會基於其他理由對下列各項附屬法例感到興趣??

  1. 立法會LS243/98-99號文件所載的《1999年郵政署(修訂)規例》(第178號法律公告)。此規例修訂若干非本地匯票服務的現行收費水平。此規例將由經濟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政府當局計劃在1999年11月開始實施此規例。

  2. 立法會LS243/98-99號文件所載的《1999年電訊(修訂)(第2號)規例》(第180號法律公告)。此規例擴大獲准由衞星電視共用天線系統接收及分發的服務的範圍。此規例將由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在1999年7月12日的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政府當局向該事務委員會簡報此規例時,表示當局計劃在1999年9月1日開始實施此規例。然而,到目前為止,憲報尚未刊登關於此規例的生效日期公告。

  3. 立法會LS266/98-99號文件所載的《1999年律師(專業彌償)(修訂)規則》(第218號法律公告)。此規則豁免香港律師彌償基金有限公司(下稱"彌償公司")須就因任何電腦設備不符合2000年數位標準一事而引致的申索或與該項不符合標準一事有關的申索所造成的損失提供彌償。在一位議員要求下,法律事務部已致函香港律師會,要求澄清原保險單的保障範圍,以及透過立法的方式免除彌償公司須對2000年數位問題所引致的申索承擔法律責任的理由。本部已收到香港律師會的覆函,並就此事進一步提交報告(立法會LS282/98-99號文件)。此規則已在其在憲報刊登之日起實施。

建議

7. 議員可考慮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第6段所述的各項附屬法例。關於任何附屬法例,議員如需協助,亦歡迎與法律事務部聯絡。

8. 關於立法會LS243/98-99號文件所載列的各項附屬法例,議員可考慮把審議期限由1999年10月13日延展至1999年10月20日,讓議員有時間研究該等附屬法例。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9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