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16/98-99號文件

1999年2月26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紀律部隊福利基金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1. 修訂《消防條例》(第95章)、《警隊條例》(第232章)、《監獄條例》(第234章)
    、《入境事務隊條例》(第331章)及《香港海關條例》(第342章),以重組為消
    防處、警隊、懲教署、入境事務隊及香港海關的成員或人員、前成員或人員,
    以及其受養人而設立的福利基金;及

  2. 廢除所有對現已不存在的少年警察的提述。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保安局於1999年1月28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SBCR
2/2801/75(98))。

首讀日期

3. 1999年2月10日。

意見

4.為上述5個紀律部隊設立的福利基金已分別在各有關的法例內有所規定。該等基金
旨在促進員工的福利,以及向有需要的成員或人員和已故成員或人員的受養人提供
經濟援助。

5.在檢討該等福利基金後,政府當局建議就上述紀律部隊的福利基金的收入來源作出
規範,並確立其運作安排。

6.紀律部隊成員或人員因違紀行為而被判處的罰款或沒收的款項,以及日常執行職務
而得到的款項,將不會再撥入有關的紀律部隊福利基金,而會撥歸政府一般收入。當
局認為受處罰成員或人員最終可享用其罰款帶來的部分利益並不恰當。

7.在確立該等基金的運作安排方面,條例草案的附表1至5均載有關乎下列事項的條文:
  1. 界定某些用詞,例如"設施活動"、"受益人"、"受養人"及"基金"等的定義;

  2. 把有關紀律部隊的首長組成單一法團,而該等基金所歸屬的法團可永久延續;

  3. 訂明該等基金由甚麼收入來源集成;

  4. 訂明該等基金可作甚麼用途;

  5. 如有就職員購物計劃訂定條文,使法團可設立該計劃;及

  6. 授權法團因應其管理基金的職能僱用職員及聘用代理人。
8.條例草案第10條確認某些與警察福利基金有關的交易。法律事務部現正要求政府
當局澄清為何要有此條文。

公眾諮詢

9. 政府當局並未就條例草案進行任何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0.政府當局曾於1996年12月向前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作出簡介(請參閱立法局
CB(2)533/96-97(04)號文件)。對於與改善上述5個紀律部隊福利基金的財政安排有
關的法例修訂建議,當時的議員均表支持。

結論

11.條例草案只涉及上述5個紀律部隊的福利基金的運作事宜,而據保安局局長所稱,
條例草案並不涉及任何政策上的改變。與此同時,法律事務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
若干技術性事宜,包括當局曾否諮詢有關的職員。待收到當局作出澄清的回覆後,法
律事務部會再提交報告。屆時議員可考慮是否成立法案委員會。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