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18/98-99號文件

1999年2月26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2月12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1999年3月3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 1999年3月31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
1999年4月21日)


《稅務條例》(第112章)
《安排指明(毛里求斯共和國政府關於民用航空服務)(雙重課稅)令》(第43號法律
公告)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49條,此命令指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國政府於1998年7月3日在香港簽訂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第九條
為一項寬免雙重課稅安排。

議員可參閱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FIN CR 204/94),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376章)
《1999年會社(房產安全)(豁免)(修訂)令》(第45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訂《會社(房產安全)(豁免)令》(第376章,附屬法例)的附表,藉以 --
  1. 更新兩艘船隻的名稱及其中一艘船隻的牌照編號;

  2. 更新某些會社名稱及會址地點;

  3. 在第5項中刪除"警察體育遊樂會 -- 青洲康樂中心"及其會址地點;及

  4. 在第5項中加入5個會址,分別為邊境區警官俱樂部、入境事務處長官會
    所、香港警察 ?? 大尾篤活動訓練中心、房屋委員會職員同樂會及警察
    訓練學校警官會所。
關於此命令,並無任何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可供參閱。政府當局就法律事務部的查
詢答稱,當局並無有關上述會社開始運作日期的資料,而在此命令訂立之前,發牌
當局亦無收到該等會社根據《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376章)(下稱"該條例")領取合
格證明書的任何申請。政府當局亦已解釋,豁免該5個政府會址,符合其使位於政
府房產內的會址不受該條例規限的政策。

《1999年入境(修訂)條例》
《〈1999年入境(修訂)條例〉(1999年第6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46號法
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2月12日為《1999年入境(修訂)條例》(1999年第6號)(下稱"修訂
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修訂條例的目的如下 --
  1. 把《入境條例》(第115章)中現時與虛假陳述、偽造文件、使用及管有偽造
    文件有關的刑罰條文的適用範圍,擴大至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及旅遊
    通行證;及

  2. 就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在建築地盤工作訂定刑罰條文。
《空氣污染管制(油站)(汽體回收)規例》
《〈空氣污染管制(油站)(汽體回收)規例〉(1998年第379號法律公告)1999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47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4月1日為《空氣污染管制(油站)(汽體回收)規例》(1998年第379
號法律公告)(下稱"該規例")開始實施的日期。該規例訂定油站貯油缸及受管制車輛
須安裝汽體回收系統,以回收在卸油期間自貯油缸排出的汽油汽體。該規例亦指明
須予符合的證明程序及測試規定。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