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317/98-99號文件

檔號:CB2/SS/4/98

1999年2月26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有關職業安全及健康的規例小組委員會第二次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有關職業安全及健康的規例小組委員會就《1998年建築地盤(安全)
(修訂)規例》進行商議的過程。

小組委員會

2. 小組委員會的成員名單載於附錄I

3.小組委員會於1999年1月8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首份報告,匯報其就《工廠及工業
經營(密閉空間)規例》進行商議的過程。

4.由鄭家富議員擔任主席的小組委員會,其後再與政府當局舉行了 3 次會議,討論
《1998年建築地盤(安全)(修訂)規例》( 下稱"修訂規例" )。小組委員會於1999年 2 月
10日完成就修訂規例進行的商議工作。小組委員會亦曾與港九油漆業總工會(下稱
"總工會")的代表會商。

《1998年建築地盤(安全)(修訂)規例》(下稱"修訂規例")

5.修訂規例旨在加強保障在高空工作的人士的安全。根據修訂規例,工人如有需要
在高空工作,承建商必須提供適當的工作平台。如這安排並不可行,承建商應提供
安全網及安全帶。只有在不可能如此安排的情況下才可單獨使用安全帶。政府當局
建議在修訂規例獲制定為法例後,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然後修訂規例才開始生效。

小組委員會就《1998年建築地盤(安全)(修訂)規例》進行的商議工作

6. 小組委員會商議的主要事項概述如下。

限制使用工作吊板("繩架")

7.擬議規例第38G條訂明,負責建築地盤的承建商須確保在該地盤內不得使用工作
吊板("繩架")或同類工業裝置或設備(但藉動力推動式起重機械升起或降下的工作吊
板("繩架")或同類工業裝置或設備則除外)。

8.部分委員與總工會一樣,關注一旦限制使用繩架,便會嚴重影響繩架工人的就業
機會。鑑於過往10年並沒有發生涉及使用繩架的致命意外,他們認為政府當局在實
施修訂規例時應靈活處理,並考慮該工種的獨特工作性質。此外,就部分建築地盤
而言,使用吊船未必一定可行。委員建議為繩架工人提供更多訓練,教導他們安全
操作該項設備,並為繩架工人推行發牌制度。

9.政府當局指出,由於工人在高空工作時所使用的繩架只由一塊座板支撐,所以他
們極容易受傷。工人懸於高空期間,一旦系統或組件出現任何問題,或有任何人為
失誤,難免會造成人命傷亡,或導致工人身體嚴重受傷。工人即使已配戴安全帶,
下墮時亦有可能嚴重拉傷脊椎。鑑於所涉及的危險情況非常嚴重,而事實上亦可使
用更加安全的工作系統 (例如適當的工作平台或吊船) ,除非情況特殊,否則應禁止
使用繩架。全球大部分發展中國家均不鼓勵使用繩架,除非工作的持續期較短,而
使用吊船或合適棚架並非切實可行。香港亦跟隨這個主流做法,以保障工人,使他
們無須承受過大的危險。

10.政府當局進一步指出,《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38I(2)條禁止在維修樓宇外牆的
工程中使用繩架,但在某些情況下,如因樓宇結構所限或工作期太短,以致使用懸
吊式棚架並不切實可行,則屬例外。目前,承建商若不通知勞工處,該處便無從知
悉工人曾使用繩架。修訂規例生效後,若在某些情況下,使用吊船並不切實可行,
承建商可向勞工處處長申請使用繩架。該處處長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是否給予豁免,
但有關承建商必須遵從勞工處所訂的安全規定。如申請獲得批准,勞工處會派員前
往地盤視察,以確保工人正確使用繩架。建造業的職業安全因而得以改善。

11.關於繩架工人的僱用事宜,政府當局表示,他們在修讀由建造業訓練局(下稱"建
訓局")舉辦為期兩天的課程及取得有關證書後,便可在吊船上擔當髹漆工作。勞工
處已與建訓局議定特別安排,為受影響的工人提供訓練。

12.部分委員要求政府當局在修訂規例內明文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可給予豁免,准許使
用繩架,並列出給予豁免的準則。

13.政府當局認為,明文規定的做法會違背修訂規例的目的,就是要加強保障在高空
工作的人士的安全。倘若使用吊船並不切實可行,當局會靈活處理,准許使用繩架
。由於批准使用繩架所依據的準則屬技術細節,該等準則會納入有關的工作守則內
。任何適用於某個情況的額外安全規定會在批准給予豁免的通知書內訂明。經進一
步磋商,政府當局承諾就修訂規例動議議案時,會在致辭時提及在特殊情況下可給
予豁免,准許使用繩架。

14.一位委員建議給予為期一年的寬限期,使擬議規例第38G條在修訂規例獲制定為
法例一年後才生效。這樣可使受影響的工人有更多時間接受訓練,以便擔當其他類
別的工作。政府當局基於以下理由,不支持該項建議 --

  1. 在政府當局所建議給予的 6 個月寬限期內,受影響的工人會有足夠時間取得
    有關使用吊船的證書。

  2. 延遲擬議規例第38G條的生效日期,對繩架工人來說並無意義。修訂規例實
    施後,承建商必須遵守各項規例的規定。勞工處會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禁
    止在有其他較安全的支持設施可供使用的情況下使用繩架工作。只有在極少
    數的情況下才可准許使用繩架。

  3. 即使使用繩架是唯一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方法,或工程的持續期極短,承建商
    亦不能申請豁免受擬議規例第38G條所規限。

15.經詳細討論後,大多數委員贊同政府當局的立場,認為應限制在建築地盤使用繩
架工作,以改善職業安全。他們認為應盡早實施修訂規例,因而接納政府當局給予
6個月寬限期的建議。

16.不過,部分委員認為,由於過往10年未有發生涉及使用繩架的致命意外,加上使
用繩架既符合成本效益,效率又高,因此不應禁止使用繩架。他們深切關注繩架工
人的就業機會。他們對擬議規例第38G條有所保留。一位委員指出,身為香港工會
聯合會成員的議員會反對擬議規例第38G條以及修訂規例。

違反擬議規例第38I條的罰則

17.擬議規例第38I條訂明,如有需要使用安全帶,則在建築地盤工作的工人有責任
配戴安全帶。由於東主、承建商及工人均有責任確保地盤安全,部分委員建議設立
定額罰款制度,以阻嚇工人切勿違反此項規例。

18.政府當局已解釋若對工人實施定額罰款制度,在執行方面會遇到的困難。倘若實
施該制度,與政府當局鼓勵東主及工人自我規管,藉安全管理制度促進工地安全的
新策略並不協調。此外,現行法例已有條文訂明,工人如不遵守安全規定,便會受
到檢控。勞工處會在有需要及適當時,加強檢控有關工人。

建議

19.政府當局同意在修訂規例內加入各項經商定、屬技術性質的修正案。經商定的修
正案載於附錄II。

20.小組委員會建議支持教育統籌局局長將於1999年 3 月10日就《1998年建築地盤(安
全)(修訂)規例》動議的議案。小組委員會亦支持修訂規例將在獲制定為法例6個月後
才生效。

徵詢意見

21. 謹請議員支持上文第20段所載的建議。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2月11日


Appendix I
附件 I


有關職業安全及健康的規例
小組委員會

Subcommittee on
regulations relating to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embership List


鄭家富議員(主席)Hon Andrew CHENG Kar-foo (Chairman)
何世柱議員Hon HO Sai-chu, JP
何秀蘭議員Hon Cyd HO Sau-lan
何敏嘉議員Hon Michael HO Mun-ka
李卓人議員Hon LEE Cheuk-yan
夏佳理議員Hon Ronald ARCULLI, JP
陳榮燦議員Hon CHAN Wing-chan
陳鑑林議員Hon CHAN Kam-lam
梁智鴻議員Dr Hon LEONG Che-hung, JP
譚耀宗議員Hon TAM Yiu-chung, JP


合共 : 10位議員
Total : 10 Members

日期 : 1999年1月28日
Date : 28 January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