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82/98-99號文件

1999年5月2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行車隧道(政府) (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修訂《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368章),並對《行車隧道(政府)規例》(第368章
,附屬法例)作出有關的其他修訂,以便在海底隧道的專營權於1999年8月31日
屆滿後,有關方面可繼續營辦及管理海底隧道。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運輸局在1999年5月7日發出的TBCR 1/4651/88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9年5月26日。

意見

4.政府批授予海底隧道有限公司("該公司")建造及經營海底隧道("海隧")的專營權
將於1999年8月31日屆滿。根據《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第52條的規定,專
營權屆滿後,該公司的資產(包括海隧)將歸予政府。根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第3段所載,政府會就海隧的營運及管理,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批出海隧的管
理、營運及維修保養合約,該合約將在1999年9月1日開始生效。

5.為了就專營權屆滿及政府收回海隧作好準備,當局已在1999年4月21日向立法
會提交的《1999年收入條例草案》中訂明,由1999年9月1日起,《行車隧道(政
府)條例》(第368章)將適用於海隧,並列明各類車輛使用海隧時須繳付的隧道費
。《1999年收入條例草案》亦建議廢除第203章和《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第
274章),以及根據該兩條條例訂立的所有附屬法例。《1999年收入條例草案》委
員會現正研究此等建議修訂。

6.為補充《1999年收入條例草案》建議的上述修訂,本條例草案提出進一步修訂
第368章,使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特別為海隧的營運及管理訂立規例。

7.本條例草案又修訂《行車隧道(政府)規例》(第368章,附屬法例) (規例) ,藉以


  1. 把規例的條文(包括與移走在隧道內引起阻塞的車輛的費用及發出許
    可證准許若干車輛通過隧道的費用等有關條文)同時適用於海隧及各
    條政府隧道,以便劃一處理營運事宜;

  2. 把只適用於海隧的交通標誌及專為海隧而設的條文納入規例中,包
    括該等與運載危險品駛過海隧有關的條文;及

  3. 使任何人在海隧的隧道區內犯了有關罪行的刑罰,與在其他政府隧
    道犯類似罪行的刑罰一致。

8. 本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於1999年9月1日起實施。

公眾諮詢

9.政府當局表示,可能成為海隧營辦商的公司已在招標時獲告知各項建議修訂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0.政府當局已在1999年4月23日向交通事務委員會的委員簡介本條例草案。事
務委員會各委員對建議修訂未有提出具體的反對意見。

結論

11.本條例草案建議的修訂主要與營運事宜有關。各項建議修訂的法律效力,就
其與海隧有關而言,須以第368章適用於海隧為先決條件;而把第368章適用於
海隧,是《1999年收入條例草案》提出的其中一項修訂。在此情況下,本部建
議在立法會通過《1999年收入條例草案》後,才恢復本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12.與此同時,本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解釋因何《海底隧道附例》(第203章,附
屬法例)的若干條文未有納入本條例草案內,以及當局因何建議修訂第368章所
訂若干罪行的現行罰則水平。除上述兩項事宜外,本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
面均無問題。本部會在接獲政府當局的回覆後再提交報告。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