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05/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29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1月22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1999年1月27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1999年2月10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
至1999年3月3日)


《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
《1999年漁業保護(修訂)規例》(第15號法律公告)


此修訂規例根據《漁業保護(修訂)條例》(1998年第36號)所賦予的權力訂立,就
以下事宜訂定條文:

  1. 禁止使用屬漁農處處長藉憲報公告指明的種類或類別的器具作捕魚
    之用;及

  2. 將使用或管有炸藥或有毒物質或使用上文(a)項所述器具作捕魚之用
    的罰款,由10,000元增至200,000元。

此修訂規例將由1999年2月27日開始生效。議員可參閱經濟局於1999年1月21日
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ESB 2755/45 Pt.3),以了解有關背景資料。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
《1999年防止賄賂條例(修訂附表)令》(第16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的附表,以指明外匯基金投資有限公司為
該條例所指的公共機構。此命令的法律效力是引用該條例的某些條文,以規管該
公司、其僱員及成員。

議員可參閱財經事務局於1999年1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檔號:G6/157C II),以了解有關背景資料。

《電力條例》(第406章)
《〈電力條例〉(第406章)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9號法律公告)

《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第406章,附屬法例)
《〈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第406章,附屬法例)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0號法律公告)


此兩項公告分別指定1999年2月25日為(i)《電力條例》(第406章)第29(1)(b)條及
(ii)《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第406章,附屬法例)第7及8條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條例第29(1)(b)條規定,無論何人,不得供應未有按照關於電氣產品安全的規
例所規定獲發給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的電氣產品。該規例第7條禁止在香港供應
在設計上供家居使用的電氣產品,除非該電氣產品已獲發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
該規例第8條列出可接受為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的各種文件。任何人不遵守此等
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元。

議員可參閱經濟局於1999年1月21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ECON
5/3231/85)。該摘要第11段載述,當局已向立法會經濟事務委員會報告諮詢業
界意見的進展。該報告撮述有關平行進口電氣產品(水貨)、二手電氣產品及本
地裝嵌個人電腦的過渡安排,該等安排將會在有關條文開始實施後的一年間採
用。該報告已於1998年12月31日送交立法會經濟事務委員會的委員,現載於
附件。在1999年1月25日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決定不跟進此事。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