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54/98-99號文件

1999年4月30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修訂《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下稱"該條例"),從而:

  1. 加強規管勞合社在香港的保險業務;

  2. 縮短保險人須呈交與其香港一般業務有關的法定財務資料的時限;


  3. 延長保險人就其香港一般業務呈交的申索統計數字所涵蓋的發展年
    度數目。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財經事務局於1999年4月14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檔號:C 2/2/38C(99)II)。

首讀日期

3.1999年4月28日。

規管勞合社在香港的保險業務

背景資料


4.勞合社是一個保險人組織,在1871年成立以個別承保人為成員的法團組織,
其成員透過組合形式從事廣泛種類的保險業務。勞合社聲稱其成員的資本、盈
餘及附有條件的儲備金,總額超過20億美元(勞合社的網頁:www.lloydsoflondon.
co.uk)。

5.勞合社現時在英國受有關當局監管,所依據的其中一條法例是《1982年保險
公司法案》(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除該條例第50條外,勞合社現時並
不受該條例的條文所規管,而第50條規定勞合社須有一名獲授權代表在香港,
並須按在英國對勞合社適用的法律的規定,每年存交一份報表,概述勞合社成
員經營的保險業務的範圍及性質。

新的規管架構

6.該條例第50條將會廢除,並代以7條新的條文,其內容如下:

7.勞合社各成員作為一個整體所須維持的償付準備金,不得少於第10(1)條所規
定的數額與以下第(a)或(b)項所述數額的較大者的總和:

  1. 他們的負債額及200萬元或其等值的總和;或

  2. 他們的負債額與《保險公司(償付準備金)規例》(第41章,附屬法例)
    所訂明的數額的總和(擬議第50A條)。

8.勞合社須委任一名個人為其獲授權代表,該人須於香港居住,並負責勞合社
在香港的整體運作。獲授權代表須代勞合社及其成員接受通知的送達;以保護
在香港的勞合社保單持有人的利益為出發點,為他們提供服務;以及確保勞合
社及其成員遵守該條例的條文(擬議第50B條)。

9.勞合社須在第50C(4)條訂明的期間內,每年向保險業監督呈交擬議第50C(1)
條指明的帳目、報表及資料。勞合社亦須就每一季度向保險業監督呈交一份一
覽表,該表列明在香港的所有獲勞合社成員授以能約束該等成員的權力以代表
他們承保保險的人的名稱,以及每名該等人士所經營的業務的類別(擬議第50C
(5)條)。

10.該條例第IVA部及第X部分別就在香港的資產及保險中介人作出規管規定,亦
會適用於勞合社(擬議第50D及50E條)。保險業監督將獲賦權根據該條例第V部(第
40條除外)就勞合社行使一切干預權力(擬議第50F條)。

11.該條例第55(c)條、附表3第9部及附表4將會作出相應修訂(條例草案第6(b)及
7條)。

關乎所有保險人的條文

呈交法定財務資料的時限


12.第20條將會修訂以便加入新的第(1A)款,該款訂明附表3第8及9部所指明,
並根據該條例第17條須呈交予保險業監督的資料,須在帳目或報表所關乎的期
間結束後4個月(而非原本的6個月)內呈交。第(1)款將須受到新的第(1A)款所規
限(條例草案第2條)。

13.第25A(9)條將會修訂,使保險人須在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4個月(而非原本的
6個月)內,呈交所指明的報表。第25A(11)條將會作出相應修訂(條例草案第3條)


延長關於申索統計數字的發展年度的數目

14.附表3第8部的表格6、7、8及9將會廢除,並代以新表格,以納入擬議的新規
定,該項規定是將保險人須就他們在香港的一般業務而呈交申索統計數字的發展
年度數目,由8年延長至12年(條例草案第6(a)條)。"發展年度"是保險業術語,指
一宗保險申索由提出申索始至償付或解除申索止按年計算的"發展"期間。

輕微修訂

15.附表8第1(c)段將會修訂,使屬於任何貨幣單位的任何數額金錢,除了必須存
放在《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認可機構外,亦須保存在該機構,才可
歸入在香港的資產。

過渡性條文

16.對該條例第20及25A條的擬議修訂,在每名保險人於該等修訂實施之日的首
個周年日終結或之後終結的財政年度,才具有效力。

17.該條例第50(2)及(3)條在廢除第50條後的1年內繼續有效。第50C、50D及50E
條須在條例草案經通過成為法例後,在其實施之日的首個周年日之後,才具有效
力。

18.提供額外4年申索統計數字的規定,是在條例草案有關條文實施4周年後才完
全生效。因此,保險人無需為了遵守新規定,而查核現行8年的規定之前的紀錄


公眾諮詢

19.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述,當局除了曾就有關建議諮詢勞合社外,還諮詢
了保險業諮詢委員會、香港保險業聯會、香港精算學會及香港會計師公會,這
些組織均表支持條例草案。香港會計師公會亦確實表示,呈交帳目及報表的新
時限對審計界並不會構成任何困難。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20.政府當局已在1999年4月13日,就有關的立法建議向財經事務委員會的委員
作出匯報。

結論

21.法律事務部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一些草擬方面的問題。在澄清該等問題後,
視乎議員的意見,可準備恢復二讀辯論條例草案。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