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66/98-99號文件

1999年4月30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第46條提出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財經事務局局長已發出預告,表示將於1999年5月12日的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
一項議案,要求立法會批准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費用)規例》(下稱"該規
例")。

2.經《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1998年第4號)所修訂的《強制性公積金計
劃條例》(第485章)第46條規定,可就各項事宜,包括批准成為受託人、將公積
金計劃註冊、將註冊計劃自動清盤及合併、批核投資基金及就職業退休計劃批
給豁免等訂明各項費用。

3.該規例是籌備工作的一部分,以便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計劃可由2000
年12月1日起實施。透過在1999年頒布的3則生效日期公告(1999年第68、69及
70號法律公告),強積金法例內多項為實施強積金計劃而須制定的條文將於1999
年8月3日開始實施。該等條文關乎批核受託人、強積金計劃及投資產品的申請。
為配合該等條文的實施時間,政府當局現提出此規例,以便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
理局(下稱"強積金管理局")能夠如期在1999年8月展開發牌工作。

4 .該規例所訂明的費用主要分為年費及申請費兩種。年費包括強積金註冊計劃
的註冊年費,而申請費主要包括申請批准成為受託人、批核投資產品及將計劃
註冊的費用,亦包括申請使現行職業退休計劃豁免受強積金規定所管限的費用
等。

5.有關公司及自然人申請批准成為受託人,擬議費用分別為81,500元及4,900元
。申請將計劃註冊的費用為4萬元。政府當局表示,在釐訂擬議收費水平時,強
積金管理局已參考過其他與強積金管理局類似的金融監管機構現時所徵收的費用
,亦已考慮到目前的經濟狀況,並諮詢過由各行各業代表組成的強積金諮詢委員
會的意見。

6.此外,請議員注意,鑑於目前的經濟狀況,強積金管理局已決定在首兩年免收
強積金計劃的註冊年費,藉此盡量減輕市民的經濟負擔。不過,強積金管理局會
按運作情況作出檢討,以研究在計劃實施的首兩年後才開始徵收此項費用。

7.該規例若獲得通過,會於1999年8月3日開始實施。然而,由於該規例內若干
有關徵收費用的條文將於1999年8月3日後才開始實施,為了清楚起見,本部正
向政府當局查詢,會否就該規例不同的部分訂定不同的生效日期。倘政府當局
建議對該規例作出修訂,本部會進一步提交報告。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