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264/98-99號文件

檔 號: CB1/R/1/1

1999年5月7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議事規則委員會

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議事規則委員會就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進行商議的結果。

背景

2.在1999年3月12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一名議員對《議事規則》第76(3)條
(法案委員會)有關法案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的規定提出關注。該規則訂明,每
一法案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包括主席在內的3名委員,或委員人數的三分
之一,其中包括主席在內,兩數中以較大者為準。鑑於法案委員會如委員人數
眾多,便可能難有所需的法定人數擧行會議,該名議員認為,為使安排更具彈
性,規則第76條應予修改。他建議,無論委員人數為何,法案委員會的會議法
定人數最少仍應定為3名委員,而最多則應定為5名委員左右。內務委員會其後
將該項建議交付議事規則委員會研究。

議事規則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3.議事規則委員會在1999年4月27日的會議上討論此事,商議過程綜述於下文
各段。

現行規則

4.議事規則委員會察悉,根據《議事規則》的規定,每一法案委員會須由不少
於3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內,而其會議法定人數為包括主席在內的3名
委員,或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包括主席在內,兩數中以較大者為準。每
一事務委員會須由不少於6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內,而其會議法定人
數的規定則與法案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相同。事實上,該項會議法定人數的規定
亦適用於法案委員會/事務委員會轄下的小組委員會,以及為研究擬議法例(在
成立法案委員會之前)或附屬法例而在內務委員會轄下成立的小組委員會。

5.在立法會轄下的3個常設委員會方面,財務委員會由立法會全體議員組成,但
立法會主席除外,其會議法定人數為9名委員。政府帳目委員會及議員個人利益
監察委員會均由7名委員組成,兩個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均為3名委員。

6.立法會的其他委員會包括內務委員會及議事規則委員會。內務委員會由立法
會全體議員組成,但立法會主席除外,其會議法定人數為20名委員。議事規則
委員會由12名委員組成,而會議法定人數則為4名委員。

7.除財務委員會外,其他所有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均規定為3名委員或委員人
數的三分之一。會議法定人數規定為"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的基礎,可追溯至
1991至92年度的立法局會期,當時的立法局曾檢討須否設立一個正式的委員會
架構。當時議員研究的其中一個方案建議,內務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應為其
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因為當時的立法局會議亦是採用相同的法定人數規定。

檢討範圍

8.過往經驗顯示,只有法案委員會及事務委員會偶然可能難有所需的法定人數擧
行會議,因此,議事規則委員會決定只檢討法案委員會、事務委員會、法案委
員會/事務委員會轄下的小組委員會,以及內務委員會轄下為研究擬議法例及
附屬法例而成立的小組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

法案委員會及其小組委員會、內務委員會轄下為研究擬議法例或附屬法例而成
立的小組委員會

9.自本會期於1998年7月開始至1999年4月15日一段期間,立法會共成立了30個
法案委員會。該等法案委員會有4至32名委員,故其會議法定人數亦由3至10名
委員不等,當中有3個法案委員會的委員人數較多(《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
案》委員會有32名委員、《區議會條例草案》委員會有28名委員,而《中醫藥
條例草案》委員會則有18名委員),其會議法定人數分別規定為10名、9名及6名
委員。該等委員會均未有因法定人數不足而取消或暫停會議,但曾有一些情況,
委員要在有關會議即將開始時等候10至15分鐘,始有足夠的法定人數擧行會議


10.在上述期間,在內務委員會轄下亦成立了13個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擬議法
例或附屬法例。該等小組委員會的委員人數為4至14名委員,而會議法定人數則
為3至4名委員。

事務委員會及其小組委員會

11.本會期內共成立了17個事務委員會。該等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人數由8至24名
委員不等,而會議法定人數則為3至8名委員,當中有8個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人數
較多,其會議法定人數為5名委員或以上。該等事務委員會亦不曾因法定人數不
足而取消或暫停會議。

12.迄今,在事務委員會轄下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共有3個。該等小組委員會的委
員人數由4至11名委員不等,而會議法定人數則為3名委員。12.迄今,在事務
委員會轄下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共有3個。該等小組委員會的委員人數由4至11名
委員不等,而會議法定人數則為3名委員。

13.在事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方面,《內務守則》第22(n)條規定,會議法定人
數將是包括主席在內的聯席委員總數的三分一,而就委員及會議法定人數而言
,同時隸屬兩個事務委員會的議員只會被點算一次。截至1999年4月15日為止
,本會期內共擧行過13次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其中有7次涉及兩個事務委員會
、5次涉及3個事務委員會,另有1次涉及4個事務委員會)。

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

14.英國、澳洲、加拿大及美國的下議院/眾議院設有若干委員會,與香港特別
行政區立法會轄下的法案委員會及事務委員會相類似。議事規則委員會亦曾參
考該等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

英國

15.英國下議院就法案或授權立法成立的常設委員會,其委員人數為16至50名
委員(不包括主席在內),而會議法定人數則為17名委員或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當中不包括主席在內,兩數中以較小者為準。

16.在專責委員會方面,會議法定人數是由下議院定出或根據有關的會議常規
定出。根據會議常規第152(1)條任命的17個專責委員會,負責審核各主要政府
部門的開支、行政及政策,其委員人數最多為11至13名委員,而會議法定人數
則為3至4名委員。

澳洲

17.澳洲眾議院在其轄下就立法前提案、法案、議案、呈請書、撥款或開支等事
宜成立的9個一般常設委員會,其委員人數由10至12名委員不等,而會議法定人
數則為3名委員。

加拿大

18.加拿大眾議院所成立的各個立法委員會,其委員人數不得超過15名。委員會
的會議法定人數為過半數的委員,當中不包括主席在內。

19.至於眾議院就各政府部門的政策發展、計劃管理及財政預算案成立的17個常
設委員會,其委員人數為16至18名委員。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過半數的委
員。

美國

20.美國眾議院在其轄下成立19個常設委員會,負責處理法案、決議案及其他與
各自負責範疇事宜有關的事項,其委員人數為10至75名委員。除非某委員會有
過半數委員在會議上實際在席,否則有關的委員會不會就某項措施或建議提交
報告。委員會可各自定出聽取證供或證據所需的會議法定人數,但人數不得少
於兩名委員。每個委員會(3個指明的常設委員會除外)亦可自行決定擧行會議以
決定採取任何行動(就某項措施或建議提交報告除外)所需的法定人數,但有關人
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議事規則委員會的意見

訂定會議法定人數的目的

21.議事規則委員會認為,為使立法會能夠履行其立法及監察政府政策和工作的
職能,法案委員會及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均有責任參與該等委員會的工作。訂定
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目的是確保有足夠數目的委員詳細審議委予他們處理
的事項。議事規則委員會又認為,法案委員會及事務委員會現時的會議法定人
數規定合理,除非存在有力理據證明有此需要,否則不應放寬現行規定。

訂定會議法定人數上限的建議

22.一如上文第9至13段所述,現行的會議法定人數規定看來並未對法案委員會
及事務委員會造成任何問題。因此,議事規則委員會認為沒有充分理由以某些
方式例如訂定會議法定人數的上限,來放寬現行的規定。

其他方案

23.除上述建議外,議事規則委員會亦曾研究其他方案,以方便作出委員會的會
議安排,例如限制各委員會的委員人數,或限制每名議員可以參加的委員會數
目,但最終認為無須採取此等做法,因為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下議院/眾議院
比較,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議員數目相對較少。議員應可按本身意願自由
參加各個委員會,而且加入委員會的數目不應有限制。不對議員參加委員會的
數目或委員會的委員人數設定任何上限,可令議員有更大彈性,亦可維護無黨
派議員的利益。

結論

24.議事規則委員會認為,現時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規定應維持不變。不過
,議員在考慮是否參加任何委員會時,應顧及加入委員會後可能要付出的時間
和承擔的工作。

徵詢意見

25.謹請議員察悉上文所載議事規則委員會的意見。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