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9/98-99號文件

1998年9月4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7月24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1998年7月29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1998年9月9日(已藉議決延展)


《普查及統計條例》(第316章)
《1998年普查及統計(零售業銷貨額按月調查)(修訂)令》
(第289號法律公告)
《1998年普查及統計(服務行業按季調查)(修訂)令》(第290號法律公告)

財經事務局局長藉此兩項命令,將為進行關乎零售業每月銷貨額(第289號法律公告)
及服務行業(第290號法律公告)的統計調查而收集的數據範圍擴大。

議員可參閱財經事務局於1998年7月20日發出的兩份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FSB
EAD 8/5141/87),以了解更多有關的資料。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8年圖書館(市政局轄區)指定(第2號)令》(第291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撤銷對位於九龍聯合道樂富中心3樓T111號的圖書館的指定,並指定九龍聯合
道樂富中心第一期3樓112號為圖書館。

此命令的作用是把搬遷後的樂富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及管轄權賦予臨時市政局,使該
局能就該圖書館行使其在《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下的法定職能。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292號法律公告)
《1998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
《1998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1998年第4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93號法律公告)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1998年第201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
公告》(第294號法律公告)

此3項公告指定1998年7月24日為《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1998年
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1998年第4號)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
(1998年第201號法律公告)某些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等條文關乎:
  1.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下稱"管理局")的設立、管理局成員、職能、
    董事、委任職員及顧問的權力、會議程序及職能轉授;

  2.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諮詢委員會的委出、其會議及職能;

  3. 把管理局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所訂明的公共機構名單內,
    以便其僱員在該條例所指明的情況下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不得索
    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及

  4. 管理局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所訂明的某些海外財務機
    構的核准及技術用詞發出指引。該等指引並非附屬法例,但將於憲報
    或管理局決定的其他刋物刋登。
議員可參閱財經事務局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於1998年7月21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
資料摘要(檔號:MPFO/AP/7/3 Pt.56),以了解更多有關的資料。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