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1/98-99號文件

1998年9月4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8月7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1998年9月9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8年10月7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
至1998年10月14日)


《香港大學條例》(第1053章)
《1998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第299號法律公告)

此規程的目的是 ----
  1. 訂定條文,以便牙醫學院在所有組成學系及單位解散後改組成為單一組織;

  2. 將若干新學位及文憑加入大學所頒授學位及學術資格名單內;

  3. 訂定條文,以便設立委任學院院長的制度,以及取消所有學院的副院長人數
    上限;

  4. 為獲委任的全職院長提供教師的地位,因為他們有別於選出的院長,並非藉
    着原有的委任成為教師;

  5. 修改校務委員會及教務委員會的成員組合,容許香港大學研究生會派出代表
    正式加入該兩個委員會;及

  6. 就學院院務委員會主席的選舉事宜訂定條文,規定在院長屬委任產生的情況
    下,必須從獲委任院長以外的學院院務委員中選出該學院的主席人選。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