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3/98-99號文件

1998年9月4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8月21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1998年9月9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8年10月7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
1998年10月14日)


《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第56章)
《1998年鍋爐及壓力容器(豁免)(綜合)(修訂)令》(第300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豁免由Wap Reinigungssysteme GmbH & Co. of Germany製造,型號為C1250 Classic
高壓熱水清洗機的所有清洗機,使其免受《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第56章)(下稱"該
條例")的條文規限。

此命令的效力是使該條例中有關登記和維修鍋爐及壓力容器的規定,以及與使用
和操作此等器具的管制事宜有關的條文,一概不適用於上述型號的清洗機,但有
關機器必須維持在有效率和安全狀態,並由熟悉該機器安全規定的人操作。

《古物及古蹟條例》(第53章)
《1998年古物及古蹟(歷史建築物的宣布)公告》(第301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宣布將位於新界大埔大埔頭村的敬羅家塾列為《古物及古蹟條例》(第53章)
所指的歷史建築物。

此項宣布的效力是禁止作出涉及該歷史建築物的某些作為,例如挖掘、建築或其
他工程、拆卸工作等,但按照民政事務局局長批給的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則不在
此限。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