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AS 71/98-99號文件

檔號:AM 15/01/01 (VIII)

供1998年9月4日內務委員會會議討論的文件

檢討立法會議員津貼事宜小組委員會的首份報告
發還議員工作開支及開設辦事處費用的財務安排

目的

本文件匯報檢討立法會議員津貼事宜小組委員會商議的事項,並請內務委員會採
納小組委員會所提的預支營運資金予議員的建議,以便議員處理與立法會有關的
日常事務。

小組委員會的成員組合

2.內務委員會於1998年7月10日任命小組委員會,研究發還議員工作開支及開設
辦事處費用的財務安排及其他有關事宜。小組委員會共有10名成員,其名單載
附錄。現將小組委員會迄今曾商議的主要事項載述如下。

小組委員會商議的事項及建議

發還議員工作開支及開設辦事處費用的財務安排

現行安排


3.現行的發還款項制度,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及立法機關議員薪津獨
立委員會的建議而訂定。在該制度下,議員每月可獲工作開支補貼及地區辦事處
津貼合共112,500元。除申領無須憑單據證明的交通及酬酢津貼共 7,030 元外,議
員申請發還款項時,必須提交經核簽的收據,證明曾支付有關費用。由於開支是
按月發還,議員通常將開支收據累積起來,在下一個月提交申領表格。如議員提
交的文件完備無缺,並已妥為核簽,他們通常會在提交申領表格後10個工作天內
獲發還款項。

4.除每月工作開支補貼外,議員亦可獲發還合共100,000元的津貼,以便開設一間
或多間地區辦事處,以及一筆50,000元的津貼,以便開設立法會秘書處提供的中
區辦事處。為著盡量減低行政費用,就每間辦事處申請發還的款項,均以一筆過
方式發放。議員可用半年時間開設一間辦事處,並於期間累集各項開支的收據。
議員在任期內,可隨時在同一時間或不同時間開設多間辦事處。

困難

5.在這發還款項制度下,議員必須先行支付與立法會有關的開支,在取得收據以
資證明後,才能獲發還款項。付款與獲發還款項兩者之間顯然有時間上的差距。
根據上文第3至4段所述的運作周期,就申請發還每月工作開支而言,時間差距通
常由1個半月至3個月不等,在申領開設辦事處開支方面,則可能需時超過半年,
視乎提交申領表格的時間,以及在首次提交表格時是否已符合所有發還款項的規
定。

6.換言之,議員必須自行墊支款項,以支付約兩個月的工作開支,即225,000元。
此外,在開設辦事處時,可能另外有一筆為數達150,000元的款項會在一段期間內
不能動用。

7.部分議員曾表示在籌集初期的營運資金方面有困難。若以借貸方式支付該等開
支,所繳納的利息不會獲發還。即使議員無須借貸,但要他們將約200,000元的個
人財產凍結,直至卸任立法會議員為止,亦非公平的做法。

建議的解決方法

8.小組委員會建議,若獲得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秘書處可應議員的申請,
向他們預支相等於兩個月工作開支的最高金額(以現行的發還款額計算,即225,000元)
,作為營運資金。在議員卸任時必須付還這筆營運資金予秘書處。至於每月的開支
,議員應繼續按以往的方式申請發還該等款項。

9.由於每年10月均會按恆生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檢討議員可申請發還的款額,小
組委員會亦建議,營運資金的最高金額亦應作出相應的調整。議員可向立法會秘書
處申請,將其所持有的營運資金款額增至新訂的最高金額。

10.至於開設辦事處的費用,小組委員會察悉,該筆款項並非持續的開支,而議員可
選擇不開設辦事處或隨時開設辦事處,因此,若不設任何規限而向議員預支款項,
並非恰當的做法。因此,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可申請預支不超過100,000元,以開
設一間地區辦事處,以及另外預支 50,000 元,以開設中區辦事處,但須視乎該名議
員在該兩項津貼下是否仍有未用的餘額。此外,就籌辦期而言,若議員墊支個人資
金開設辦事處,可在 6 個月的時間內進行;若以預支公帑的方式開設辦事處,則必
須在3個月內完成,並提交有關收據。

財政影響

11.在提供每月開支營運資金後,若全體議員均申請擬議資金的最高金額,則所需款
項最高將達13,500,000元。

12.由於議員須在卸任時付還該筆預支的款項,這項建議不會令政府當局或立法會行
政管理委員會增加開支。然而,若以存款利率每年9厘計算,管理委員會每年會損失
1,215,000元的利息收入。此外,小組委員會亦察悉,管理委員會向卸任議員收回預
支款項時,可能有些微機會會遇到困難。

13.至於預支開設辦事處津貼方面,倘預支最高可達9,000,000元的款項3個月,以存
款利率每年9厘計算,管理委員會在每屆立法會會期會損失202,500元的利息收入。

14.就現金周轉而言,立法會秘書處已表示現行財政資源足以應付所需預支的款項。

實施情況

15.該項建議經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後,便可即時實施。

小組委員會的名稱

16.小組委員會認為,在為議員提供的整套工作開支制度中採用"津貼"一詞,例如開
設辦事處津貼、結束辦事處津貼、地區辦事處津貼等,會有誤導成分,原因是令人
誤認為該等津貼是議員的某種形式的收入或薪酬,而事實上,該等津貼是以發還款
項的方式付還給議員的。小組委員會因而建議,該等"津貼"應改稱為"開支補貼",
以更確切反映提供予議員的財政資源的性質。基於同一理由,小組委員會亦建議本
身易名為"立法會議員工作開支補貼事宜小組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現正研究的其他事項

17. 小組委員會已邀請政府當局的代表參與討論下列事項:

  • 立法會議員工作開支補貼的水平;及
  • 在公共屋邨內為議員編配辦事處的事宜。

小組委員會將於適當時候,就上述事項的商議,向內務委員會提交進一步的報告。

徵詢意見

18. 請議員通過小組委員會下列建議

  1. 將上文第 8 至10段所載,向議員預支營運資金的建議,提交立法會行政管
    理委員會考慮;及

  2. 小組委員會易名為"立法會議員工作開支補貼事宜小組委員會"。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9月


g/mem-all/chinpape/hcpaper.doc



附錄
Appendix


檢討立法會議員津貼事宜小組委員會成員名單

Membership List of Subcommittee on Review of Allowances
for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劉慧卿議員 (主席)
Hon Emily LAU Wai-hing, JP (Chairman)

楊耀忠議員 (副主席)
Hon YEUNG Yiu-chung (Deputy Chairman)

何秀蘭議員
Hon Cyd HO Sau-lan

李華明議員
Hon Fred LI Wah-ming

吳亮星議員
Hon NG Leung-sing

陸恭蕙議員
Hon Christine LOH

陳智思議員
Hon Bernard CHAN

黃容根議員
Hon WONG Yung-kan

楊孝華議員
Hon Howard YOUNG, JP

劉漢銓議員
Hon Ambrose LAU Hon-chuen, JP


g/mem-all/mbr-list.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