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51/98-99號文件

1998年11月6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10月23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 1998年11月4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 1998年12月2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
1998年12月9 日)

《進出口條例》(第60章)
《1998年進出口(登記)(修訂)(第2號)規例》(第334號法律公告)


根據此規例,郵遞方式不再為向海關關長呈交關乎不獲《進出口條例》(第60章)
豁免的任何物品的進口及出口報關單的方法之一。

此規例自海關關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稅務條例》(第112章)
《安排指明(比利時王國政府關於民用航空服務)(雙重課稅)令》
(第335號法律公告)
《安排指明(以色列國政府關於民用航空服務)(雙重課稅)令》
(第336號法律公告)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49條,此兩項命令分別宣布,(a)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
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比利時王國政府於1998年4月6日簽訂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的第
九條,以及(b)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以色列國政府於1998年 3 月
19日簽訂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的第九條,均為一項寬免雙重課稅安排。

首項命令自1998年4月1日或該日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而第二項命令則自1999年4月1日或該日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
政區。

議員可參閱庫務局發出的兩份並無註明日期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
FIN CR 76/96及FIN CR 33/96),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8年圖書館(市政局轄區)指定(第3號)令》(第337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將九龍白田邨商業中心地下1至6號單位指定為圖書館,並規定九龍白田邨商
業中心地下5號及6號單位不再為圖書館。此命令的作用是把擴展後的白田公共圖書
館的管理及管轄權賦予臨時市政局。

《法律適應化修改(關於國籍的事宜)條例》
《〈法律適應化修改(關於國籍的事宜)條例〉(1998年第28號)1998年(生效日期)
公告》(第338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10月23日為《法律適應化修改(關於國籍的事宜)條例》(1998年第
28號)第2條(就附表1中第4及5項而言)開始實施的日期,而該條例的其餘條文則當作
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該條例附表1中第4及5項修訂《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及其附屬法例,藉以廢除
條文中對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提述。該等條文均與享有香港居留權的人申請簽發
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有關,而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則是該申請人申請英國國民(海外)護
照所需條件之一。據政府當局所述,所有領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積壓申請已予
處理,包括在海外提出的申請。

《逃犯(新西蘭)令》
《〈逃犯(新西蘭)令〉(1998年第263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339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10月23日為《逃犯(新西蘭)令》(1998年第263號法律公告)開始實
施的日期。

此命令使《逃犯條例》(1997年第23號)所列明的移交逃犯程序在香港和新西蘭之間
適用。此命令是因香港與新西蘭在1998年4月3日締結的移交逃犯安排而相應訂立的。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