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77/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3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
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在1998年12月發出的CSO/ADM CR 6/3231/98
Pt.2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9年1月6日。

意見

4.受本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及建議修訂摘要分別載於附件AB

5.條例草案建議的各項修訂主要是技術性和草擬方面的修改。

6.條例草案若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法
例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後均能在釋義方面保持一致。

公眾諮詢

7. 政府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政府當局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事務委員會。

建議

9.條例草案的其中一項建議,是在賦權總督訂立附屬法例的條文中,以"行政長官會
同行政會議"取代"總督"。《1998年法律適應化條例草案》曾提出相類的修訂建議,
而有關的法案委員會現正就該等修訂建議進行研究。因此,議員可待該法案委員會
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後,才決定如何處理本條例草案。

10.在此期間,法律事務部會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條例草案的一些技術性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9年1月6日

附件A

受《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3號)條例草案》
影響的條例一覽

1.《陪審團條例》(第3章)

2.《法定語文條例》(第5章)及《高等法院民事程序(採
用語文)規則》(附屬法例)

3. 《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及《法律援助規例》(附屬法例)

4. 《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及《退休金利益(司
法人員)規例》(附屬法例)

5. 《司法人員(職位任期)條例》(第433章)及《司法人員(審裁處)
規則》(附屬法例)

6.《法律援助服務局條例》(第489章)


附件B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3號)條例草案》
建議的技術性修訂摘要

A. 修訂用語

原有用詞建議修訂
法院法庭
Governor/Governor in Council
總督/總督會同行政局
Chief Executive/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長官/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上訴法院 上訴法庭
首席大法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立法局立法會
Judicial Service Commission
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
Judicial Officers Recommendation Commission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


B. 修訂條文

1.在計算退休金時,將《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內"公職"、"公職服務"、"任
職"、"服務"、"服務期"的定義中所提述任職於其他英聯邦國家或地區政府的服務計
算在內的規定,適用於在條例草案生效前受聘的人員,但不適用於其後受聘的人員。

2.以《基本法》第八十九條取代對《英皇制誥》第XVIA條的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