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78/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5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條例草案的目的

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
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政務司司長辦公室發出的CSO/ADM CR 7/3231/98 Pt.2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9年1月6日。

意見

4.受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載於附件C。條例草案提出的技術性修訂的摘要則載
附件A

5.除附件B載述的條文外,條例草案建議的各項修訂並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變,
主要目的只是對個別條例作出草擬方面的技術性修改。

6.條例草案若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
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後均能在釋義方面保持一致。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並不適用於
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

公眾諮詢

7. 政府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 政府當局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9.法律事務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若干法律及技術性問題。如有需要,本部會
再提交報告。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9年1月6日

附件A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5號)條例草案》
建議的技術性修訂及刪除用詞摘要


A. 修訂

原有用詞建議修訂
Governor
總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長官
Judge of High Court
高等法院法官
Judge of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原訟法庭法官
首席大法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終審法院常任大法官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終審法院非常任香港大法官終審法院非常任香港法官
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
適用地區大法官
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
適用地區法官
土地審裁處大法官
土地審裁處庭長
立法局立法會
"Standing Order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gain take the Oath as required by those Standing Orders"
"在立法會會議常規
有所規定的情況下,
須按該等會議常規的
規定,再作出該項誓
言。"1"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gain take the Oath as required by those Rules of Procedure"
"在立法會議事規則
有所規定的情況下,
須按該等議事規則的
規定,再作出該項誓
言。"


B. 刪除用詞

在《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附表1第I、II及III部中,刪除"the Colony of"。

1《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第22(3B)條。

附件B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5號)條例草案》
在性質上未必純屬技術性修改的
被廢除或修訂條文

A. 被廢除條文的摘要

條例名稱條次/
附表編號
被廢除條文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 附表3第I部首次出現的
"of the High Court"


B. 加入條文的摘要

附屬法例名稱條次加入條文
《贍養令(交互強制執行)
(指定交互執行國)令》(第
188章,附屬法例)
2(1)在"的國家"之後加入"或地方"


C. 修訂條文的摘要

條例/附屬法例
名稱
條次/附表編號原有條文修訂後的條文
《贍養令(交互強制
執行)條例》(第188
章)
3(1)及20


3(1)

3(1)和(2)及20

4(1)

12(1)
"總督"


"香港以外……地區"

"地區"

"該國"

"that country"
"行政長官會同
行政會議"

"香港以外……地方"

"地方"

"該交互執行國"

"that reciprocating
country"

《贍養令(交互強制執
行)(指定交互執行國)
令》(第188章,附屬
法例)
2(2)及3(1)、(2)
、(3)和(4)

附表
"地區"


"地區"


"地方"

"地方"
《太平紳士條例》
(第510章)
8 "總督" "行政長官會
同行政會議"


附件C

受《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5號)條例草案》
影響的條例一覽



項目
編號
條例名稱
1《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
2《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
3《贍養令(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188章)
4《太平紳士條例》(第51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