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7/98-99號文件

1998年7月10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7月3日及6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1998年7月8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1998年7月29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
1998年9月9日)

《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
《1998年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修訂)規例》(第260號法律公告)


《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規例》(1997年第197號法律公告)(下稱"主體規例")
就以下事宜訂定條文:(1) 維持用作廢物處置活動的地方內的秩序;(2) 對付規避
繳交就在該地方內提供廢物處置服務而須繳付的費用;及(3) 就在該地方內提供
廢物處置服務而在法庭的法律程序中證明某些事宜。主體規例附表載列受上述規
定管制的地方。

此規例將9個廢物轉運站加入附表中。

議員可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於1998年7月3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
PELB(E)55/03/142),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
《1998年商船(小輪及渡輪船隻)(修訂)規例》(第261號法律公告)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
《1998年商船(雜類航行器)(修訂)規例》(第262號法律公告)


《1998年商船(小輪及渡輪船隻)(修訂)規例》(第261號法律公告)及《1998年商船(雜
類航行器)(修訂)規例》(第262號法律公告)均修訂其各自的主體規例,廢除現時在發
出牌照或許可證時所使用的各種訂明表格,使海事處處長可在行政上決定有關的牌
照或許可證的格式及發出該等牌照或許可證的條件。《1998年商船(雜類航行器)(修
訂)規例》(第262號法律公告)亦藉廢除主體規例第43條及附表6而除去離開香港水域
的第II類船隻須取得特別許可證的規定。

議員可參閱經濟局於1998年7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
ECON1/3231/80(94)VII),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逃犯條例》(1997年第23號)
《逃犯(新西蘭)令》(第263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使《逃犯條例》(1997年第23號)所列明的移交逃犯程序在香港和新西蘭之間
適用。此命令是因香港與新西蘭所締結並在1998年4月3日於香港簽署的移交逃犯安
排而相應訂立的。該等安排在此命令的附表中已予敍述。應注意該等程序受到該等
安排所載的限制、約束、例外規定及約制所規限。

議員可參閱保安局於1998年7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
SBCR9/1/2716/80(98)Pt.4),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此命令將由保安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稅務條例》(第112章)
《豁免利得稅(利息收入)令》(第264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訂明,所有業務(但不包括《稅務條例》(第112章)所界定的財務機構)在本港
存放於《銀行業條例》(第155章)下認可機構的存款(包括存款證)所賺取的利息收入
,不論該存款是以何種貨幣作面值,均可獲豁免繳納利得稅。"認可機構"一詞在
《銀行業條例》中被界定為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而在《稅務條
例》中,該詞則被界定為任何《銀行業條例》所指的認可機構或其任何獲豁免的相
聯法團。該項豁免將適用於所有在1998年 6 月22日或以後存入的新存款或續期存款
的所有利息。至於在1998年 6 月22日前存放或續期的存款,豁免將適用於在1998年
6月22日或以後所累算的所有利息,直至有關存款到期為止。

此項命令進一步規定,就獲豁免繳納利得稅的利息收入所招致的利息支出方面,在
計算豁免款額時,先將有關的利息收入扣除產生該收入而招致的支出及開支,包括
利息支出。該項豁免並不適用於用以保證或擔保借款的存款所賺取的利息,而就該
等借款所招致的利息支出,將會繼續根據《稅務條例》第16(1)(a)及16(2)(d)條獲得
扣除。

議員可參閱庫務局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FIN CR L/M 54/98)(該摘要並無
註明日期),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指定禁區及限制區)公告》(第266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根據已按《機場管理局附例》(1998年第10號法律公告)附表2第V部第1條作變
通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 374 章,附屬法例)第14(1)條並在運輸署署長的
批准下,將某些區域指定為禁區或限制區。

《1998年飛機乘客離境稅(修訂)條例》
《1998年飛機乘客離境稅(修訂)條例(1998年第20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67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7月6日為《1998年飛機乘客離境稅(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
開始實施的日期。修訂條例把飛機乘客離境稅由100元減至50元。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8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