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2/98-99號文件

1998年7月10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48A條動議的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教育統籌局局長已作出預告,將於1998年7月22日的立法會會議席上,根據《僱員補償
條例》(第282章)("該條例")第48A條動議一項議案。

2.該項議案建議由1998年8月1日開始,把用以計算該條例所訂明各項補償的款額提高,
詳情如下:
  1. 用以計算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及死亡方面的最高補償款額的每月收入上限,
    由18,000元提高至21,000元,而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及死亡方面的最低補償
    款額,則由297,000元及262,000元分別提高至344,000元及303,000元;

  2. 對需要受照顧的僱員的最高補償款額由356,000元提高至412,000元;

  3. 對過期支付補償的初步附加費最低款額由420元提高至490元,而額外附加費最低
    款額則由840元提高至970元;

  4. 殮葬費的最高付款額由14,000元提高至16,000元;

  5. 供應及裝配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的費用的最高款額由28,000元提高至33,000元
    ,而維修及更換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的費用的最高款額則由86,000元提高至
    100,000元;

  6. 醫療費用的最高退還款額由每天160元提高至175元;以及

  7. 被評定用以計算補償款額的每月最低收入由2,450元提高至3,490元。
3.教育統籌局局長在其就是項議案致辭的擬稿(隨議案預告發出的附錄2)中指出,上述
修訂建議經已考慮到由1996年1月1日(即現行各項補償款額的生效日期)至1998年12月
31日整整3年期間的價格或工資變動情況,並獲得勞工顧問委員會支持。

4.決議案擬本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