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49/98-99號文件

1998年11月13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
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由庫務局於1998年10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
FIN CR 1/3221/91)。

首讀日期

3. 1998年11月11日。

意見

4.受該等修訂影響的條例一覽及條例草案所載各項用語上的建議修訂的摘要,分別
載於附件AB附件A載列的條例主要和稅收事宜有關。至於一些未必純屬文字上
的修改的其他各項修訂,則載列於附件C

5.據政府當局所述,條例草案並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變。各項建議修訂主要是對
個別條例作出草擬方面的技術性修改。

6.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
在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能在釋義方面保持一致。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並不適用
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

公眾諮詢

7. 政府當局並未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政府當局並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立法會任何事務委員會。

結論

9.法律事務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若干技術性問題。此外,載列於附件C的擬議
修訂未必純屬文字上的修訂。議員或需在法案委員會詳細研究這些擬議修改事項。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8年11月9日



附件A


受《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


項目編號條例名稱
1.《博彩稅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第108章)
2.《應課稅品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第109章)
3.《遺產稅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第111章)
4.《稅務條例》(第112章)
5.《差餉條例》(第116章)
6.《印花稅條例》(第117章)
7.《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第140章)
8.《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第274章)
9.《儲稅券條例》(第289章)
10.《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
11.《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第330章)
12.《酒店房租稅條例》(第348章)




附件B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
建議修訂的摘要


原有用詞建議修訂
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香港賽馬會
立法局立法會
總督/總督會同行政局行政長官/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ColonyHong Kong
官方1政府
香港海關總監關長
抗敵2抵抗與聯合王國交戰的國家
英皇2聯合王國
香港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外地3香港以外的地方
官契4政府官契




附件C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

未必純屬文字上的修改的
被廢除或修訂條文


項目編號條例名稱及條次被廢除條文修訂條文
附表2
第126項
《應課稅品條例》
附屬法例
立法局決議(1964年第140號
法律公告及1978年第113號
法律公告)1

附表4
第3項
《稅務條例》
第4(4)(b)條
局長可將其獲悉的任何事
宜傳達予..."英聯邦任何地
區的入息稅主管當局,而
所提供的資料,以局長認
為需要的範圍為限2..."。

附表4
第5項
《稅務條例》
第8(2)(h)條
就第1款而言,在計算任
何人的入息時,不包括以
下各項

"(h)聯合王國政府支付給
為該政府提供臨時服務的
人的薪酬,而局長認為該
等人是根據聯合王國訂定
的條款在香港服務的..."
就第1款而言,在計算任
何人的入息時,不包括以
下各項

"(h)中央人民政府支付給
為該政府提供臨時服務的
人的薪酬,而局長認為該
等人是根據中國內地訂定
的條款在香港服務的..."
附表4
第10項
《稅務條例》
第39E(5)條
"香港飛機的經營者"的定
義是指"持有香港總督根
據《1977年飛航(海外)地
區令》(附錄III DP1頁)發出
的航空經營許可證的人士3"
《1995年飛航(香港)令》
(1995年第561號法律
公告)。
附表4
第11項
《稅務條例》
第46條
有關公事保密的條文2
附表4
第13項
《稅務條例》
第63A條
有關委任在聯合王國的代
理人的條文4

附表6
第12項
《印花稅條例》
第41(1)條
儘管第4(3)條另有規定,政
府、公職人員法團...均無須
負法律責任繳付任何文書可
予徵收的印花稅或根據第 9
條須就任何文書繳付的罰
款。
儘管第4(3)條另有規定,
中央人民政府、政府、公
職人員法團...均無須負法
律責任繳付任何文書可予
徵收的印花稅或根據第 9
條須就任何文書繳付的罰
款。
附表6
第13項
《印花稅條例》
第42(1)條
42.與政府訂立的某些租約
等的寬免


(1) 本條適用於由

    (a)政府或代表政府行
    事的任何人;...

所訂立的租約或租約協議
(第39條所適用的文書除
外)。
42.與政府訂立的某些租
約等的寬免


(1) 本條適用於由

    "(aa)中央人民政府或
    代表中央人民政府行
    事的任何人";

    (a)政府或代表政府行
    事的任何人;...

所訂立的租約或租約協
議(第39條所適用的文書
除外)。
附表6
第14項
第43(2)條 43.領事處所的某些租約等
的寬免


(2)凡由獲豁免人或代表獲
豁免人行事的人與另一人
(政府、公職人員法團或
獲豁免人除外)訂立有關
獲豁免處所的每份租約或
租約協議(第39條所適用
的文書除外),均須當作
載有一項規定,即該另一
人承諾繳付該份文書可予
徵收的印花稅的百分之五
十;而根據一項憑藉本款
被當作載於文書內的規定
而繳付該款額,須當作等
於繳付該文書可予徵收的
印花稅。
43.領事處所的某些租約
等的寬免


(2)凡由獲豁免人或代表
獲豁免人行事的人與另
一人(中央人民政府、政
府、公職人員法團或獲
豁免人除外)訂立有關獲
豁免處所的每份租約或
租約協議(第39條所適用
的文書除外),均須當作
載有一項規定,即該另
一人承諾繳付該份文書
可予徵收的印花稅的百
分之五十;而根據一項
憑藉本款被當作載於文
書內的規定而繳付該款
額,須當作等於繳付該
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




附註

1 在《博彩稅規例》(第108章)第5條(即條例草案附表1第7項)、《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多條條文
內(即附表6多個項目)、《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第140章)第8、9(1)及18(3) 條(即附表7第2、3及5項)
、《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第274章)第5(7)條和附表2第3段(即附表8第4及5項)及《酒店房租稅條
例》(第348章)第3條(即附表12第1項)均有"官方"一詞的提述。該等條文訂明任何未繳付的稅項或稅
款現得作為欠"政府"的債項予以追討,而非欠"官方"的債項。

與被沒收貨品有關的一些其他提述得作為收歸"政府"所有,而不再是收歸"官方"所有。該等適應
化修改可見於《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28A及52條(即附表2的第23及43項)。

2 見附表3第2(a)項,對《遺產稅條例》(第111章)第21(a)條作出修訂。

3 見附表4第7及8項,對《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3C(4)(a)及23D(7)(a)條作出修訂。

4 見附表6第11(b)(ii)項,對《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39條作出修訂。





附註

1 此項決議訂明向駐守香港的 喀兵部隊發出的冧酒的須繳稅款現予免除,直至撤銷本決議為止。
政府當局藉此機會撤銷此項決議。

2 根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5段,此條與第46條處理與英聯邦地區入息稅有關的事宜,此等條文
均不再適用。

3 該令業經適應化修改。請同時參閱《法律適應化修改(關於國籍的事宜)條例》附表1第17項(1998
年第28號)。

4 政府當局在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5段說明,該項條文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