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32/98-99號文件

1998年9月1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9月11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1998年9月16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 1998年10月14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8年
10月 21日)


《電訊條例》(第106章)
《電訊(移動地球站)(豁免)令》(第310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豁免任何人使其無須受下列法例的規限:(1)就僅管有移動地球站,而須持有
《電訊條例》(第106章)(下稱"該條例")第8(1)(b)條所指的牌照;(2)就設置、維持及使
用符合此命令附表所列明的豁免準則的移動地球站,而須持有該條例第8(1)(a)或(b)條
所指的牌照;及(3)就將任何移動地球站或其任何元件輸入香港或由香港輸出,而須
持有該條例第9條所指的許可證。

議員可參閱資訊科技及廣播局於1998年9月11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ITBB
CR 7/5/14 (98)),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
《1998年更正錯誤(第3號)令》(第312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更正不同條例及附屬法例所載的多項打印錯誤。此命令不擬對任何受影響條文的
效力作出任何修改。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