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33/98-99號文件

1998年9月1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7條動議的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教育統籌局("教統局")局長已作出預告,將於1998年9月30日的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
一項議案,建議批准勞工處處長於1998年9月15日訂立的《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
間)規例》。

2.當新訂立的《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於將會指定的日期生效後,便會取
代現行《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教統局局長在隨附於議案預告的致辭擬
稿中表示,政府當局建議,在新規例獲得通過後,將有12個月的寬限期,然後才會生
效。

3.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7條的規定,勞工處處長所訂立的新規例必
須經立法會藉通過決議案的形式予以批准。

4.正如教統局局長在其致辭擬稿所解釋,新規例的目的是解決現行規例在執行上的困
難,以及為在密閉空間工作的工人提供更佳保障。

5.與現行規例比較,新規例將重新界定"密閉空間"的定義,令其更清晰和更易於執行
。此外,新規例亦訂立額外的安全措施,例如:
  1. 由合資格的人士進行危險評估;

  2. 東主或承建商須確保已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規定進入密閉
    空間的工人在有需要時,須佩帶認可呼吸器具和扣上連接救生繩
    的安全帶;

  3. 只有核准工人才可在密閉空間工作;及

  4. 制定緊急應變措施。
6.政府當局將於1998年9月24日向人力事務委員會簡介新規例的內容。

7.新規例第14(2)(a)條錯誤提述第5(4)條。正確的提述應是第5(5)條,政府當局已
獲告知此項錯誤。決議案擬本及新規例在技術方面均無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