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68/98-99號文件

1998年12月18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修訂《電影檢查條例》(第392章)(該條例),藉以:

  1. 簡化對定畫影片的現有檢查規定;

  2. 授權電影檢查監督(監督)訂明表格;

  3. 授權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就提供各類公眾服務的時限訂立規例;及

  4. 簡化現時針對監督或檢查員就電影檢查事宜所作出的決定而根據該條例提出
    上訴的程序。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資訊科技及廣播局於1998年11月25日發出的ITBB(CR) 8/6/1(98)Pt.3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8年12月9日。

意見

4.此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豁免屬於文化、教育、教學、宣傳和宗教性質並擬放
映作非商業用途的定畫影片(即幻燈片),令這些影片無須送交監督檢查(條例草案第
2及4條)。

5.為免有關的豁免規定可能被濫用,監督將會保留權力,可要求放映定畫影片的人
士把有關影片送檢(擬議的條例第8A(3)及(4)條)。

6.制定此條例草案的另一項目的,是授權監督 (即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 訂明
表格。目前,各種表格由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以規例的形式訂明。當局建議透過
行政方式訂定新表格及修訂現有表格,亦即無須透過修訂法例的程序進行此事。

7.此條例草案亦旨在簡化上訴的程序。有關人士可透過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要
求審核委員會審核監督或檢查員所作的決定,無須透過政務司司長提出審核要求。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如信納提出審核某項決定的要求屬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可
拒絕將有關決定轉交審核委員會處理(條例草案第10條)。

8.條例草案第12條授權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訂立規例,以訂明為社會人士提供各
類服務的法定時限。為免日後須經常修訂該條例,當局現建議將該條例中有關時限
的規定刪除,改為在《1998年電影檢查 (修訂) 規例》中加以規定。政府當局表示,
在規例中所訂明的提供服務時限將會縮短。當局將於《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
制定當日,訂立《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規例》(請參閱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附件B)。

公眾諮詢

9.按照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11段所載,當局曾經諮詢各主要電影業團體代表的意
見,他們對當局所建議的修訂事項表示支持。此外,當局亦有諮詢經常向監督呈交
非商業性質幻燈片的文化及專業團體的意見,他們歡迎當局提出豁免非商業性質幻
燈片送檢的建議。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0.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曾於1998年12月14日舉行會議,資訊科技及廣
播局隨後提交了一份有關此條例草案的文件,供議員參閱。政府當局在文件內作進
一步的闡釋,表示在1997年 3 月發表的《政府推廣服務業專責小組最後報告》和
1997年施政報告中,政府曾經承諾對該條例進行檢討,而現時就該條例提出的修訂
建議,便是在完成該項檢討後而作出的。政府當局表示,提出修訂建議的目的,是
精簡該條例的運作,並令有關的規管制度更便於應用和有利於經營電影業務。

結論

11.此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兩方面均無問題。請議員決定是否成立法案委員會,以
討論此條例草案所涉及的政策事宜。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