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65/98-99號文件

1998年11月20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8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對若干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在1998年11月發出的L/M (D) in PELB(CR)10/32/98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8年11月18日。

意見

4.條例草案所載各項建議修訂的摘要,以及受有關修訂影響的條例一覽,分別載於
附件AB。謹請議員注意,附件B所載條例主要關乎新界土地事宜。

5.條例草案並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變。各項建議修訂主要是對個別條例作出草擬
方面的技術性修改。

6.對《新界土地(豁免)條例》(第 452 章)提出的各項適應化修改建議,均與《新界條
例》(第97章)(下稱"有關條例")第7條所訂總督豁免土地受該條例第II部條文規管的權
力有關。本部注意到,當局仍未對有關條例所載"總督"一詞進行法律適應化工作。

7.政府當局表示,民政事務局不久便會向立法會提交對有關條例作適應化修改的條
例草案(下稱"有關條例草案")。由於有關條例第 7 條所載"總督"一詞的適應化修改與
本條例草案有關,議員應在審議本條例草案時,把有關條例草案的相關部分一併納
入審議範圍內。

8.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
在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能在釋義方面保持一致。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並不適用
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

公眾諮詢

9.政府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0.政府當局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11.有關條例草案的條文如屬適當,本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兩方面均無問題。待有
關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後,本部將會再提交報告。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8年11月16日



附件A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8號)條例草案》

建議修訂摘要


原有用詞建議修訂
總督會同行政局1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總督2行政長官




1 《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第150章)載有對"總督會同行政局"的提述。

2 《新界土地(豁免)條例》(第452章)載有對"總督"的提述。



附件B


受《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8號)條例草案》
影響的條例一覽


項目編號 條例名稱
1.《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第150章)
2.《新界土地(豁免)條例》(第45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