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46/98-99號文件

1998年10月23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10月16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1998年10月21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8年11月18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
展至1998年11月25日)


《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
《地產代理(發牌)規例》(第328號法律公告)

地產代理監管局(下稱"監管局")行使其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下稱"該
條例")的權力,經房屋局局長批准,訂立此規例,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1. 該條例第13條所訂的牌照登記冊的形式;

  2. (在附表1)為施行該條例及此規例而訂明的14個表格;

  3. (在附表2)牌照的批給或續期、補發或修訂牌照或營業詳情說明書及核
    證登記冊內任何記項的副本或摘錄的收費;

  4. 此規例所訂的持牌人的最低年齡為18歲;

  5. 申請牌照的學歷及經驗要求;

  6. 持牌地產代理公司的持牌董事最少為一人;

  7. 每個獲批給或續期的牌照的有效期為自批給或續期之日起計12個月,或
    監管局所指明的較短期間;

  8. 持牌地產代理在於某地點以特定營業名稱經營地產代理業務前,須就該
    地點及名稱申請批給營業詳情說明書;

  9. 牌照或營業詳情說明書的補發、修訂詳情及續期的規定;

  10. 持牌人在其每個營業地點顯眼地展示其牌照,以及在他發出或代他發出
    的所有信件、帳目、收據、廣告、單張及小冊子上清楚而顯眼地述明有
    關持牌人的姓名或名稱、他的牌照號碼、他的營業名稱及(在適當情況下)
    他的營業地點的責任;及

  11. 在牌照的批給或續期被撤銷或拒絕後,由有關撤銷或拒絕的日期或針對
    該項拒絕或撤銷而提出的上訴獲裁定或被放棄的日期起計,不得重新申
    請牌照的最短期間為12個月。
此規例將於1998年11月19日起實施。

據房屋局於1998年10月20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HB TC 31/98 Pt.4)
所述,監管局已於去年5月徵詢業界及公眾人士的意見,並於1998年9月7日就發
牌規定,向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提交一份文件(立法會CB(1)148/98-99(06)號文
件),以供該事務委員會參考。

本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持牌人對該條例第13條所訂的登記冊尋求更正的權
利,以及提出上訴對計算禁止重新申請牌照的訂明期間的影響。如有需要,本部
或許就此再作報告。

《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
《地產代理(豁免領牌)令》(第329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豁免以下類別的人,使其不受領取地產代理牌照或營業員牌照的規定規限:
  1. 純粹就香港以外的物業從事地產代理工作的人;及
  2. 經營地產代理業務的合夥的不任事合夥人。
此命令自1998年11月19日起實施。

《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
á 地產代理條例ñ (第511章)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330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10月21日為《地產代理條例》(下稱"該條例")以下條文開始實施
的日期:
  1. 第III部(第15及16條除外);

  2. 第31、32、33、35、53、54(2)及55(1)(c)、(d)、(h)(iv)、(i)、(j)及(k)、
    (3)(b)及(d)及(6)條。
該條例關乎發牌制度而並未藉此公告生效的條文,訂於1999年1月1日實施(請參閱
上文有關第328號法律公告的報告所述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9段)。

《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
《1998年商品交易(交易限額及持倉限額)(修訂)規則》(第331號法律公告)

此規則旨在對《商品交易(交易限額及持倉限額)規則》(第250章,附屬法例)的附表
作出如下修訂:
  1. 修訂第6項,以述明有關公司現時的名稱;

  2. 廢除第18項而代之以新的港元利率期貨合約;及

  3. 加入12個新的股票期貨合約(其定義(第2(1)條)包括期權),編為第19
    至30項,藉以訂定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任何股東在任何一個合約
    月為其本身帳戶或分別為其每名客戶締結、持有或控制的期貨合約數
    目的交易及持倉限額。
議員可參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於1998年9月25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
要,以了解其他的有關資料。

《證劵條例》(第333章)
《1998年證劵(交易所 -- 買賣股票期權)(修訂)規則》(第332號法律公告)

此規則旨在修訂《證券(交易所 -- 買賣股票期權)規則》(第 333章,附屬法例)的附
表,藉以修訂現有的第6項,以述明有關公司現時的名稱,以及加入11個新股票期
權類別,編為第41至51項,從而訂定任何人在任何一個到期月,可直接或間接持
有或控制的期權合約數目的限額,以及持有或控制此等期權合約的呈報水平。

議員可參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於1998年9月25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
要,以了解其他的有關資料。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第424章)
《1998年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修訂附表)公告》(第333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第424章)的附表已予修訂,訂明就下文圖
表第一欄所載列的產品而言,除英國標準外,在與每項產品直接相對之第二欄中所
指的標準亦告適用。

圖表

家用雙格床ASTM*標準
澳洲/新西蘭標準
歐洲標準
國際標準
家用兒童安全欄柵ASTM*標準
家用嬰兒床 ASTM*標準
歐洲標準
國際標準
兒童繪畫顏料國際標準
兒童安全帶澳洲標準

* 美國材料及試驗學會

對家用兒童遊戲圍欄及兒童手推車的標準的修訂,是因應各安全標準組織修訂有
關標準而作出的。

此公告(除第2(f)及(g)條外)自1998年11月28日起實施,而第2(f)及(g)條則自1999
年1月1日起實施。

議員可參閱工商局於1998年10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檔號:TIB05/46/5),以了解其他的有關資料。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