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7/98-99號文件

1998年7月24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31(4)條提出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工商局局長已在1998年7月21日作出預告,將於1998年7月29日的立法會會議席上,根
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 ("該條例") 第31(4)條動議一項議案。

2.該條例第31(aa)條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向根據該條所訂任何規
例提供詳情的人徵收費用。第31(4)條規定,該等規例必須先行獲得立法會藉決議予以
批准,才可實施。

3.有關動議是要求立法會批准通過《1998年進出口(登記)(修訂)規例》。該修訂規例目的
在減低進口貨品和本港出口貨品的報關費。政府現建議,凡價值超過46,000元(而非超
過33,000元)的進口非食物貨品,報關費由進口貨品價值的0.035%減至0.025%。價值超
過46,000元的本港出口貨品,報關費則由貨品價值的0.05%減至0.025%。建議的減費由
1998年8月1日起實施。這是政府為協助工商界和市民渡過困境而採取的其中一項措施
。有關此修訂規例的詳細背景資料,議員可參閱工商局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
號:TIBCR26/39/3)。

4.決議案擬本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