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35/98-99號文件

1998年9月25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9月18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1998年9月23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 1998年10月21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8年
11月 4日)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
《1998年防止賄賂條例(修訂附表)(第3號)令》(第313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內的附表,以指明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和
香港印鈔有限公司為該條例所指的公共機構。此命令的法律效力,是應用該條例若
干條文以規管上述兩間公司、其僱員及成員。

議員可參閱財經事務局於1998年9月16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B1/27),
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法定語文條例》(第5章)
《1998年法定語文(根據第4D條修改文本)(第2號)令》(第315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對某些條例及附屬法例的中文文本作出形式上的修改,使該等條例及附屬法例
的中文文本與一些詞句、法例簡稱及引稱對應的中文詞語達致一致。

此命令自1998年11月5日起實施。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8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場地)(修訂附表4)(第3號)令》(第316號
法律公告)

此命令將某些地方撥作市政局轄區內的公眾遊樂場地用途,並規定某些指明地方停止
用作公眾遊樂場地。此命令的法律效力,是把上述新公眾遊樂場地的管理及管轄權賦
予臨時市政局。

《僱員再培訓條例》(第423章)
《1998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第317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僱員再培訓局把 3間機構加入培訓機構名單中。該等培訓機構可提供或舉
辦再培訓課程及附屬培訓計劃,以培訓或再培訓受訓僱員掌握新的職業技能或提升其
原本職業技能,又或協助其找尋工作。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