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秘書處譯本,只供議員參考用)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務司司長辦公室用箋)


香港中區
昃臣道8號
立法會大樓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
梁智鴻議員


梁議員:


官員參與由議員提出的辯論


閣下於4月7日就官員參與由議員提出的辯論的來函已經收悉,謹此致謝。

本人已審慎考慮過議員希望官員能發言兩次,分別在議案動議人就議案發言後
發言一次,並在議案動議人結束辯論前再次發言一事。

一如本人在1998年11月7日的函件中解釋,政府當局如何參與議員在立法會會
議席上提出的辯論,很視乎有關議案而定。官員在此類辯論中的角色,主要是
聆聽及回應議案動議人及其他議員所表達的意見。因此,官員在所有對有關事
宜感興趣的議員發言後才發言的慣常做法,不但恰當,亦最能達到上述目的。

立法會主席已同意會考慮允許政府當局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38條提出讓
官員發言多於一次的請求。很明顯,如情況需要,我們便會提出此類請求。然
而,我們並不認為官員每次均須在辯論中發言兩次。近期的經驗顯示,這很視
乎有關議案的內容而定。

現行的安排既然行之有效,我們認為不必作出改變。


政務司司長
陳方安生女士

199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