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666/98-99號文件

檔 號: CB1/R/1/1

1999年7月9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議事規則委員會

有關動議就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
向其致謝的議案的預告規定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議事規則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對有關動議就行政長官發表施政
報告向其致謝的議案的預告規定進行商議的結果。

背景

2.《議事規則》第13(1)條訂明,在行政長官向立法會發表施政報告不少於14天
後擧行的會議上,議員可無經預告而動議就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向其致謝(下
稱"致謝議案")。按立法會的慣例,在行政長官向立法會發表施政報告後不久,
內務委員會主席會就動議致謝議案作出預告。

3.根據規則第13(3)條,可無經預告而動議就致謝議案作出修正。該項安排令議
員就有關議案發言時,難以預計其他議員可能會對該議案動議何種修正案。因
此,議員在1998年9月25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同意,就1998年施政報告的致
謝議案而言,擬對致謝議案提出修正案的預告,應在動議該議案的立法會會議
擧行當天5整天前送交秘書處。不過,若議員堅持在會議上動議未經預告的修正
案,上述協議對該議員並無約束力。

4.在無經預告的情況下動議致謝議案及該議案的修正案,是依循英國傳統的做法
。然而,委員會注意到,該等安排並不符合《議事規則》的一般規定,就是如擬
動議議案或議案修正案,必須作出預告,否則不得在立法會動議。委員會亦察悉
,未經預告而動議議案及修正案,可能會影響進行議案辯論的效率。因此,委員
會在1999年6月22日的會議上曾討論此事,以期改善有關程序,使其與《議事規
則》的一般規定相符。

委員會的意見

就議案及修正案作出預告的目的

5.委員會察悉,根據《議事規則》第29條,議員如擬動議主體議案,須在12整
天前作出預告;如擬對議案動議修正案,則須在5整天前作出預告。規定就議案
及修正案作出預告,目的是讓議員有時間研究議案的措辭、為辯論搜集資料,以
及在有需要時徵詢其選民的意見。此安排亦可令議案辯論中的意見交流更具意義
,並讓政府當局有時間準備其回應。就修正案作出預告,尤其會有助立法會主席
考慮擬議修正案可否准予提出,並讓議員有時間研究該等修正案,同時又可確保
議案和修正案的合併辯論順利進行。委員會認為,對致謝議案及其修正案採用同
一規定,是合理的做法。事實上,議員在1998年9月25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所達
成的君子協定,已反映議員贊同此做法。

建議對《議事規則》作出修訂

6.為使上文第3段所述的現行做法成為正式程序,委員會建議修訂《議事規則》
,規定議員在動議致謝議案及該議案的修正案前,須預先作出預告。委員會察
悉,行政長官通常在每一會期首次立法會會議上發表施政報告,而致謝議案一
般會在第3次立法會會議上動議,兩次會議相距不足12整天。因此,將議案的12
整天標準預告期規定應用於致謝議案,在實際上並不可行。在此情況下,現建議
致謝議案應採用質詢的7整天預告期規定。至於對致謝議案提出修正案,則建議
採用動議議案修正案的5整天標準預告期規定。

7.對規則第13條的修訂將連同《議事規則》其他各項擬議修訂,在適當時候一併
作出。與此同時,委員會認為應在1999至2000年度立法會會期,就1999年施政
報告採取建議中的安排。

徵詢意見

8.謹請議員察悉上文所載委員會的意見,並採納為1999至2000年度立法會會期
所建議的有關安排。由於1999年施政報告預期會在1999年10月6日發表,如議
員同意,就根據《議事規則》第13條動議的致謝議案及該議案的修正案作出預
告的限期如下:

  1. 致謝議案的預告最遲須於1999年10月9日作出;及

  2. 致謝議案修正案的預告最遲須於1999年10月12日作出。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