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AS98/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AM/15/01/01(IX)

檢討立法會議員工作開支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9月17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劉慧卿議員(主席)
何秀蘭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智思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

楊耀忠議員(副主席)

列席公職人員:

副行政署長)
趙崇幗女士)
)
助理行政署長)
林國強先生)
) 參予討論議程
助理房屋署長(商業樓宇)) 第II及III項
李春豪先生)
)
總房屋事務經理(商業樓宇))
陳永昌先生)

列席秘書 :

首席主任(總務)
李玉娣女士

列席職員 :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會計師
鄺柏昌先生

I. 通過上次會議的紀要

議員通過1998年9月29日會議的紀要。

II. 立法會議員工作開支補貼

III. 在公共屋邨內為議員編配辦事處的事宜

2.由於議程第II及III項直接相關,議員同意應一併予以考慮。

3.趙崇幗女士及李春豪先生應主席的邀請,向議員簡介發還辦事處開支制度的運作,以及將公共屋邨單位租予立法會議員作辦事處用途的政策。他們表示,政府當局歡迎議員提出意見,以協助檢討現行的安排。

供支付職員及辦事處開支的工作開支補貼水平

4.議員得悉,現時的工作開支補貼水平,是根據1993年進行的一項有關立法局議員的職員及辦事處開支的問卷調查而訂定。鑑於調查所得的結果,以及議員開支的不同模式,政府當局當時決定,應繼續向議員發放一筆過的每月開支補貼,以便他們以靈活的方式,支付職員及辦事處的開支。自此以後,工作開支補貼的水平,按恆生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於每年10月予以調整。政府當局在計算工作開支補貼的水平時,是以職員開支的估計款額為依據。該筆款額相等於公務員編制中1名一級行政主任、1名二級私人秘書,以及1名二級文員中點薪金的總和。趙崇幗女士表示,職員開支的估計款額只是用作計算基礎的一項指標,政府當局一向認為,應准許議員按其個別情況,靈活運用工作開支補貼。馮載祥先生在回答主席的提問時表示,有關計算職員及辦事處開支的背景資料,載於1994年發表的《立法局議員薪津委員會報告》第3.11至3.14段內。該報告所載的計算方法並無提及選區大小的問題。

5.趙崇幗女士進一步表示,在考慮第一屆立法會議員的薪酬方案時,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及立法機關議員薪津獨立委員會(下稱"獨立委員會")重新確立以下原則:

  • 立法會議員的工作是一種公眾服務;

  • 立法會議員應獲提供每月津貼,以支付因履行立法會職務而付出的開支;及

  • 議員必須對所有申領的開支承擔個人責任。

獨立委員會亦認同有需要定期檢討發還款項的制度,並建議在特別行政區第二屆立法會任期開始前約一年進行檢討,以便參加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能預先知道可獲得的財政資助金額。在此期間,如立法會因應特殊情況要求檢討議員薪津制度的某些方面,獨立管理委員亦會予以考慮。

6.陸恭蕙議員表示,現行的發還款項制度已過時,而工作開支補貼款額亦甚為不足,未能應付議員現時的需要。她促請當局檢討此制度,並將立法會的職能及議員的職責列為考慮因素。她察悉,由直選產生的議員通常開設最少兩間辦事處,其中一間設於中區立法會辦公地方,此外並在所屬選區開設一間或兩間地區辦事處。中區辦事處協助議員履行其主要的憲法職責,即通過法例、監管公共開支及監察政府的政策。至於地區辦事處,則協助議員處理地區事務,例如聽取及處理地區居民的申訴。她認為每間地區辦事處最少需要兩名職員執行職務,而中區辦事處則另外需要一名或兩名職員提供支援服務,其中一人應有法律知識,俾能協助議員履行立法職務。政府當局在訂定議員的工作開支補貼水平時,應考慮議員設於中區及地區的辦事處的不同人手需求。

7.陳智思議員表示作為由一個選民人數相對較少的功能組別選出的議員,根據他的經驗,現行的工作開支補貼水平僅能勉強應付所需的開支。他明白由直選產生的議員所面對的財政困難,他們的選區範圍非常廣泛,人口達一百萬或以上。楊孝華議員表示獨立議員亦面對類似的問題,他們與那些有政黨/團體背景的議員不同,不能透過滙集資源的方式獲得支援。

8.李華明議員贊成對房屋委員會的辦事處編配政策進行檢討及予以放寬。他認為在放寬的同時,當局應提高工作開支補貼的水平,包括提高發還地區辦事處及開設辦事處開支的撥款額,以顧及租金的增加,以及議員所需的額外人手支援。

9.議員普遍同意陸恭蕙議員的意見,認為每間地區辦事處至少需要兩名職員提供支援服務。然而,對於支援人員的水平,議員則持不同的意見。李華明議員建議,此問題應留待有關的議員作決定。

開設辦事處開支

10.陸恭蕙議員表示,開設辦事處開支的數額不足以同時支付辦事處的裝修費用,以及購置所需的辦事處設備,如電腦硬件及軟件等。為使辦事處能維持有效率的運作,議員應每年獲發放經常款額,以便定期更新其辦事處的設備。

11.鄺柏昌先生在答覆李華明議員的提問時解釋,再度當選的議員最多可申領開設辦事處開支補貼的50%,為他們在上一屆立法會會期間開設的地區辦事處進行翻新工程,以及購置額外的設備及傢具。

酬酢及交通開支

12.議員支持陸恭蕙議員的建議,認為應批准議員將每月工作開支補貼中的酬酢及交通開支部分(14,060元),用以支付職員開支。由於此舉或會導致有議員要求靈活運用84,380元的職員及辦事處開支補貼,以支付酬酢開支,部分議員建議,其中一項可行的做法是訂定此類互相津貼款額的上限。

在公共屋邨內為議員編配辦事處的事宜

13.李春豪先生解釋,現行的租賃政策,是在1994年進行檢討後確立的。根據該政策,每位立法會議員最多可租用兩間面積共達70平方米的辦事處。當時將每間辦事處的面積定為35平方米,是由於可供租用的屋邨地下單位通常是屬於這面積的單位。由於有不同模式的公共屋邨,因而實際上可提供各種不同面積的單位,由19平方米至65平方米不等。當局在應用該標準時,一向均作彈性處理。

14.議員普遍認為,可以接受每間辦事處佔地35平方米的標準,但每位議員只能獲編配兩間辦事處的限制則過於嚴格。何秀蘭議員指出,以她的選區新界東為例,由於選區範圍廣大,人口達137萬,因此她最少需要開設3間地區辦事處,才可支援她進行地區聯絡工作。李華明議員進一步建議放寬租賃政策,准許每位立法會議員最多可租用4間面積共達140平方米的辦事處。楊孝華議員及吳亮星議員表示,儘管他們支持放寬租賃政策,卻認為逐步實施的方案更為可取。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下,他們不希望令市民認為議員要求大幅增加每月工作開支補貼,以資助其辦事處的運作。

15.黃容根議員建議,可租用的辦事處面積規限或可與議員選區內的行政區數目掛鈎,即准許議員在其選區內,在每個行政區設立一間地區辦事處。議員普遍認為該建議並不可行,部分議員指出,不同的選區有不同數目的行政區,由兩個至5個不等,而此項準則亦難以適用於由功能組別及選舉委員會選出的議員。此外,該建議亦違反所有議員(不論循何途徑當選)均應獲得同等待遇的原則。

16.經討論後,議員普遍認為應准許每位議員最多可租用4間面積共達140平方米的辦事處。李春豪先生表示,房屋署會研究小組委員會的建議,並提交予房屋委員會商業樓宇小組委員會考慮。

17.議員關注,如通過上文第16段所建議的放寬面積規限,當局是否有足夠的公屋單位編配予議員,李春豪先生回應時表示,由於全港各區共有160多個公共屋邨,在編配單位方面應該沒有問題。他指出,問題通常是在於選址方面,原因是有些單位位於交通較便利及易於前往的地點。李先生在回應何秀蘭議員時表示,房屋委員會的政策是以先到先得的方式編配單位予準租戶。

18.趙崇幗女士多謝議員提供意見及建議。她答應在提交建議予獨立委員會考慮前,定會先行諮詢小組委員會的意見。議員敦促政府當局應儘快完成有關檢討。

[政府官員在討論完畢後離席。]

IV. 小組委員會的名稱

19.議員同意小組委員會應易名為"檢討立法會議員工作開支小組委員會( Subcommittee on Review of Operating Expenses for Members of Legislative Council)"。至於 "reimbursement"一詞則應譯為"償還款額"。

休會

20.會議於下午4時0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