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薪津制度


目的

此文件告知議員關於政府當局對調整議員工作開支補貼的建議。

背景

2.特區首屆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成立立法會議員工作開支檢討委員會(簡稱小組委員會),檢討與立法會議員津貼有關的事宜。在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的小組委員會會議上,議員提出了以下改變工作開支補貼的建議 -

  1. 考慮到立法會議員須為更大的地方選區服務,地區辦事處的數目應由兩間增加到四間,並相應增加每月的地區辦事處津貼;

  2. 增加聘請職員費用的津貼,以支援更多地區辦事處的運作及使議員能聘請資歷更佳的職員(例如有法律背景的職員),以協助議員處理立法會的工作;

  3. "酬酢及交通費用的津貼"可用作支付職員及辦事處的費用,反之亦然;及

  4. 增加開設辦事處津貼,使議員能為他們的辦事處添置更佳及先進的辦公室器材,例如電腦硬件及軟件。

考慮

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及立法會議員薪津獨立委員會(獨立委員會)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通過立法會議員現時的薪津制度,包括工作開支補貼。薪津制度的詳情見附件I。獨立委員會通過特區首屆立法會議員的薪津制度時,同意在特區首屆立法會的任期內,會考慮議員提出檢討其薪津制度各方面的建議。

4.在研究議員的建議時,應考慮到以下有關幾点:

  1. 面對財政緊絀及經濟低迷的情況,公營及私營機構現時非但不會增加支出,反而力圖減低支出。在普遍通縮及減薪的情況下,立法會議員辦事處的運作成本應己相應下降。在現時的經濟氣候下,要求增加立法會議員的工作開支補貼實在難以得到充分理據支持;

  2. 雖然地方選區比前為大,但由於香港面積不大及擁有方便的公共交通服務,市民前往立法會議員現時的地區辦事處接觸議員,應不會有特別困難。此外,市民也可通過其他途徑,例如電話或傳真甚至是電子郵件向議員提出問題。再者,議員增設多間的地區辦事處實際上並不可行,因為他們同一時間只能在其中一個辦事處提供服務。

  3. 其實,立法會議員可通過其他途徑與選民接觸,而其辦事處同時也應添置足夠的現代化通訊器材(如備有收發電子郵件功能的電腦及視像會議設施);

  4. 在運用現有的津貼時立法會議員應享有更大的彈性,使議員能夠更加善用現有薪津制度下的津貼;

  5. 由於酬酢及交通開支津貼的用途與一般議員辦工室的營運開支不同,正如此項目的名稱所示,酬酢及交通開支津貼的用途應維持不變;及

  6. 津貼應繼續以實報實銷的補貼形式發放,並維持過往同樣的原則,即開支補貼制度適用於任何選擧組別當選的議員。

建議

5.經考慮上述各點後,我們建議立法會議員的工作開支補貼津貼制度應如下文所載予以調整 -

  1. "地區辦事處津貼"及"用以支付辦事處和職員費用的實報實銷津貼"應維持於現有水平,並每年參照恆生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加以調整;

  2. 開設中央辦事處津貼及開設地區辦事處津貼應維持於現有水平;

  3. "地區辦事處津貼"及"用以支付辦事處和職員費用的實報實銷津貼"應合併,並每月發放合共103,360元,作為"用以支付辦事處運作費用的實報實銷津貼";

  4. 應撤銷就"酬酢和交通費用津貼"非實報實銷部分所設的50%上限,但這項津貼應繼續與其他津貼分開處理;

  5. 開設中央辦事處津貼及開設地區辦事處津貼應合併,即每位立法會議員於每屆立法會任期內可獲發合共150,000元作開設辦事處之用;及

  6. 每位立法會議員於每屆立法會任期內應獲發上限為100,000元的"資訊科技及通訊設備津貼"。這項實報實銷的津貼,須在上文(e)段所述經合併的開設辦事處津貼用罄後,方可領取。

由於特區首屆立法會的任期只有兩年,在首屆立法會任期內領取這項津貼的立法會議員如再度當選為第二屆立法會議員,將不能在第二屆立法會任期重新領取整筆津貼,而只能領取首屆立法會任期內所獲發同一項津貼的餘額。

根據以上的建議,議員的薪津制度載列於附件II

對財政的影響

6.根據立法會議員現時的薪津制度,當局須承擔每年最高達一億三千二百多萬元的經常開支及每屆立法會任期內九百萬元的非經常開支。設立"資訊科技及通訊設備津貼",當局在每屆立法會任期須額外承擔最高達600萬元(即100,000元×60名立法會議員)的財政開支。

7.把"地區辦事處津貼"和"用以支付辦事處和職員費用的實報實銷津貼"合併為"用以支付辦事處運作費用的實報實銷津貼",會為結束辦事處津貼帶來財政影響。如議員運用原有的"地區辦事處津貼"金額(即14,760元)來聘用職員,則因支付僱員遣散費的數額而引致的財政負擔便會有所增加。

8.把開設中央辦事處和地區辦事處津貼合併,以及撤銷就酬酢和交通津貼中非實報實銷部分所設的50%上限,均不會帶來任何額外的財政負擔。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
行政署
一九九九年三月


附件I

立法會議員的薪津制度


  1. 每月酬金63,870元(註)

  2. 每月工作開支補貼,包括 -

    1. 最多可獲發還14,760元,實報實銷,以支付辦事處的租金、差餉、管理費及公用設施費用(即"地區辦事處津貼");

    2. 最多可獲發還88,600元,實報實銷,以支付辦事處及職員的費用;

    3. 最多可獲發還14,760元,以支付酬酢和交通費用(其中50%為非實報實銷),及

  3. 最多可獲發放100,000元開設地區辦事處津貼,以支付開設地區辦事處的費用(連任議員最多可獲上述津貼的50%,以支付裝修、搬遷、擴展及/或增設辦事處的費用);

  4. 最多可獲發放50,000元開設辦事處津貼,以支付議員開設獲編配的中央辦事處所需費用;

  5. 結束辦事處津貼,包括兩筆款項:

    1. 一筆以發還款項方式支付的定額款項,數額相等於支付辦事處和職員開支及地區辦事處開支的每月工作開支補貼的總和,即合共103,360元,讓議員因決定不再競選連任,或因本身無法控制的原因,如死亡、重傷、競選落敗或立法會解散,而須卸任立法會議員時,仍能支付所有開支;及

    2. 另一筆不設上限的款項,數額為遣散費的實數,用以支付給以工作開支補貼聘用的職員。發還的遣散費金額應符合《僱傭條例》有關條文的規定;及

  6. 立法會主席每月可獲發127,730元酬金,每年最多可獲177,200元的酬酢津貼,而工作開支補貼則與其他議員相同。立法會的代理主席,即內務委員會主席,每月酬金為95,810元,至於工作開支補貼,則與其他議員相同。

(a)、(b)、(e)(i)項的津貼及立法會主席及代理主席的酬金均在每年十月參照恒生消費物價指數加以調整。現時的津貼水平從一九九八年十月起適用。


附件II

建議調整後的立法會議員薪津制度

  1. 每月酬金63,870元(註)

  2. 每月工作開支補貼,包括 -

    1. 最多可獲發還103,360元,實報實銷的津貼,以支付辦事處的營運開支;及

    2. 最多可獲發還14,760元,非實報實銷,以支付酬酢和交通費用;

  3. 其他工作開支補貼-

    1. 最多可獲發放150,000元開設辦事處津貼,以支付每屆立法會議員開設辦事處的費用(連任議員最多可獲上述津貼的50%,以支付裝修、搬遷、擴展及/或增設辦事處的費用),以及

    2. 每位立法會議員於每屆立法會任期內獲發上限為100,000元的"資訊科技及通訊設備津貼",以供議員在任期內購買/改善其資訊科技及通訊設備。由於首屆立法會的任期只有兩年,在特區立法會首屆任期內領取這項津貼的立法會議員如再度當選為第二屆立法會議員,將不能在第二屆立法會任期重新領取整筆津貼,而只能領取首屆立法會任期內所獲發同一項津貼的餘額。

  4. 結束辦事處津貼,包括兩筆款項:

    1. 一筆以發還款項方式支付的定額款項,數額相等於支付辦事處營運開支的每月工作開支補貼103,360元,讓議員因決定不再競選連任,或因本身無法控制的原因,如死亡、重傷、競選落敗或立法會解散,而須卸任立法會議員時,仍能支付所有開支;及

    2. 另一筆不設上限的款項,數額為遣散費的實數,用以支付給以工作開支補貼聘用的職員。發還的遣散費金額應符合《僱傭條例》有關條文的規定。

    3. 立法會主席每月可獲發127,730元酬金,每年最多可獲177,200元的酬酢津貼,而工作開支補貼則與其他議員相同。立法會的代理主席,即內務委員會主席,每月酬金為95,810元,至於工作開支補貼,則與其他議員相同。

(a)、(b)、(d)(i)項的津貼及立法會主席及代理主席的酬金均在每年十月參照恒生消費物價指數加以調整。


(註):同時兼任行政會議成員的立法會議員可獲立法會議員酬金的三分之二。至於兼任兩個臨時市政局及兼任臨時區議會議員的立法會議員,則可獲全份立法會議員薪津(包括開支津貼)及其他級別議會議員酬金的三分之二。

(註):同時兼任行政會議成員的立法會議員可獲立法會議員酬金的三分之二。至於兼任兩個臨時市政局及兼任臨時區議會議員的立法會議員,則可獲全份立法會議員薪津(包括開支津貼)及其他級別議會議員酬金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