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

日 期:1998年11月2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4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議 程


  1. 覆檢對政府具有約束力,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機關卻不具約束力的條例

  2. (下午4時30分至5時45分)

    * 立法會CB(2)415/98-99(01)號文件 -- <條例的約束力:法律和憲法原則和
    政策考慮>(已發出)

    * 立法會CB(2)415/98-99(02)號文件 -- <由於必然含意而對國家具約束力的
    條例>(已發出)

    * 立法會CB(2)415/98-99(03)號文件 -- <第1章第66條所指有關'國家'的定義>
    (已發出)

    * 立法會CB(2)436/98-99(02)號文件 -- <條例的分類>(已發出)

    立法會CB(2)469/98-99(01)號文件 -- 香港律師會有關"條例對國家及香港特別
    行政區政府的約束力:法律和憲制原則"
    的意見書(已發出)

    立法會CB(2)478/98-99(02)號文件 -- 關於覆檢17條條例的參考文件(已發出)

    * 該等文件是為1998年10月20日的會議而發出。

  3. 法律適應化計劃

  4. (下午5時45分至6時30分)

    立法會CB(2)298/98-99(01)號文件 -- <法律適應化計劃的時間表>(已發出)

    立法會CB(2)478/98-99(01)號文件 -- 憲制事務委員會1998年9月21日會議的
    紀要內有關此事的節錄部分(已發出)

  5. 其他事項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