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508/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AJLS

立法會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2月4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吳靄儀議員(主席)
曾鈺成議員(副主席)
何俊仁議員
李柱銘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涂謹申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

列席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鑑林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馮志堅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女士

刑事檢控專員
江樂士先生

副律政專員
歐義國先生

律政司政務專員
陳甘美華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主任(2)3
胡錫謙先生


I. 就《英文虎報》一案與律政司司長舉行會議

申報利益

主席就其身為廉政公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委員一事作出申報。委員及政府當
局不反對由她主持會議。

權力及特權

2.法律顧問表示,由於事務委員會是立法會轄下的委員會,故此委員可根據《立法
局( 權力及特權 )條例》(第382章)獲得所需的保障。除此之外,他亦請委員注意不得
提述審理中案件的規則,因為根據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有關案件仍在進行進一步
調查。

會議過程

(律政司司長就決定不檢控胡仙女士作出的聲明/向報界發表的聲明(該等聲明在會
上提交,並已分別隨立法會CB(2)1253/98-99(01)及CB(2)1253/98-99(02)號文件發出);
事務委員會1998年3月23日特別會議的紀要(已隨立法會CB(2)1225/98-99號文件發出)
;律政司於1998年8月發出的《刑事檢控政策 政府律師指引》小冊子)

3.主席歡迎政府當局的代表出席會議。她告知各委員,臨時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
委員會曾於1998年 3 月23日舉行特別會議,討論《英文虎報》一案。律政司司長當
時表示,她希望在案件審結後可以就該案發表公開聲明。在1999年 1 月20日法庭就
該案宣告判決後,律政司司長獲邀就該案出席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以解釋其較早前
在誇大《英文虎報》發行量的欺詐案中為何決定不檢控列為同案串謀人的胡仙女士。

律政司司長的聲明

4.應主席之請,律政司司長就其不檢控胡仙女士的決定發表聲明。律政司司長的聲
明重點如下 --

  1. 根據一貫確立的政策,律政司不會詳細披露決定不檢控某人的理由。但基於
    下列各項原因,律政司司長是次準備披露作出該決定的原因 --

      -- 她必須就外界對律政司司長個人誠信的指摘作出回應;

      -- 要對胡仙女士公平。胡仙女士在1997年6月4日與廉政公署會面的紀
      錄已外洩予傳媒得知。傳聞中可以指控她串謀的證據已經廣為人知,
      更成為公眾的論題;及

      -- 有關律政司司長基於不當考慮因素作出決定的指摘可能已經造成不
      良影響,更有說法指此事已動搖了本港及國際間對香港的法律制度的
      信心;律政司司長有責任澄清上述憂慮並無任何根據。

    鑑於有上述特殊情況,律政司司長就此案作出披露不應視為先例,在日後據
    之要求律政司司長披露作出檢控決定的理由。

  2. 律政司司長是基於證據不足的理由決定不檢控胡仙女士,但她亦有從公眾利
    益的角度考慮此事。律政司司長顧及了《基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香港
    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在此案中公正地行使
    其獨立作出決定的權力。無論在任何時間,律政司司長從沒有考慮過胡仙女
    士的政治地位或個人身份。

  3. 律政司可以覆檢不檢控胡仙女士的決定,因為支持律政司司長作出決定的每
    項理據的情況均可能改變。律政司司長曾考慮的公眾利益因素,其重要性現
    時已經減少。在案件審結後,廉政公署已獲准向 3 名被判有罪的被告人再作
    查問,當中或會得出新證據。若有任何新證據,律政司司長定會覆檢其決定。

披露不檢控胡仙女士的理由

5.主席、曾鈺成議員及李柱銘議員質疑,若律政司司長在1998年 3 月23日向事務委
員會發言時已斷定並無充分證據提出檢控,她為何不披露不檢控胡仙女士的理由。
律政司司長重申,根據一貫確立的政策,律政司不會披露決定不提出檢控的具體理
由。她進一步解釋,她當時主要關注的事項是,若她單單答覆案中沒有充分證據提
出檢控而不披露已有證據的詳情,很可能在公眾間引起不適當的辯論和猜測。此外
,當時實在不適宜討論其不作出檢控的決定。首先,胡仙女士會因而受到司法程序
以外的公眾研訊,但她卻不會得到在刑事審訊中被告人一般獲得的基本保障,例如
證據規則、無罪推定、盤問證人的權利及"證明至無合理疑點"的規定。此舉實在與
公平審訊的原則相違背。其次,任何涉及案中證據的討論均可能影響到一宗審理中
的案件,因為法院即將就3名被告人進行審訊。

6.刑事檢控專員補充時表示,在事務委員會於1998年 3 月23日的會議上討論此事時
,當局無法知道在即將就 3 名被控人進行的審訊中會提出甚麼證據。若公眾對案中
被指稱的另一人應否被檢控一事進行辯論和猜測,顯然不利於司法公正。此外,律
政司有必要避免就日後屬不同情況的案件 ( 即使案中證據支持提出檢控,但當局可
能因公眾利益而不予檢控 ) 定下先例,否則政府當局會再次受壓而要解釋其檢控決
定的理由。

7.李柱銘議員認為,律政司司長在不透露證據詳情的情況下作出簡單解釋,指明並
無充分證據檢控胡仙女士,應不會對其餘 3 名被告人的審訊構成任何影響。他注意
到,律政司司長曾在1998年 3 月的會議上表示,她不能披露決定不起訴胡仙女士的
理由是基於證據不足,抑或是基於公眾利益。他認為,律政司司長上述說法無意中
觸發公眾就該兩個影響其決定的因素作出猜度。曾鈺成議員認為,政府當局在確定
並無充分證據提出檢控後未有盡快作出聲明,此舉對於遏止公眾就該案進行辯論和
猜測實在全無作用。

8.對於不披露檢控決定理由的政策,委員表示關注,律政司司長回應時告知委員,
英國官方檢控當局已採納若干新做法,其作用是規定在某些特別情況下,不披露檢
控決定理由的限制可予放寬。她表示,鑑於英國方面有新發展,政府當局現正研究
是否有需要或可能改變本地的有關做法。

公眾利益的考慮因素

9.夏佳理議員請委員參閱《刑事檢控政策》小冊子第16段,當中訂明:"政府律師一
旦確信證據本身足以支持提出法律程序,亦即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即須考慮提出
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鑑於有此政策,他質疑若律政司司長已決定並無充分證據
使胡仙女士被定罪,她是否還有需要考慮公眾利益的因素。他表示,律政司司長再
考慮公眾利益的因素,會令人懷疑究竟她是否完全信納並無充分證據進行檢控。

10.律政司司長回覆謂,不檢控胡仙女士的決定最終是基於沒有充分證據的理由作出
。雖然嚴格來說,若緊遵檢控政策行事,她在該案的情況下決定是否進行檢控時無
須考慮公眾利益的因素,但由於胡仙女士的代表律師向其作出申述,她決定再考慮
該等因素。在該案中,她考慮過的公眾利益因素包括:第一,檢控胡仙女士對其他
人可能帶來的影響;第二,提出檢控可能帶來的後果是否與指稱罪行的嚴重性相稱
。因應該等準則,她在考慮該案的案情後認為,若胡仙女士被檢控,當時正與銀行
商討重組債務的星島集團( 一間由胡仙女士擔任集團主席的上市公司 )會面對極大的
倒閉危機,並可能在香港正值失業人數上升時造成大量裁員的情況。此外,考慮到
在1996年年底、1997年及1998年,香港有數份報章先後停刊,若在回歸後不久即有
一間歷史悠久而備受尊重的傳媒集團倒閉,便可能會在國際間傳達錯誤信息,例如
有關本港言論自由受到限制的猜測。考慮到該等因素,律政司司長的結論是,就公
眾利益的角度而言,對胡仙女士提出檢控是不當的。

11.何俊仁議員表示,他雖然尊重不披露檢控決定理由這項一般原則,但認為向公眾
交代亦非常重要。他指出,過往亦有一些極具爭議性的案件是由於公眾的討論,以
致律政司不提出檢控的決定被推翻。再者,正如刑事檢控專員在事務委員會近期的
會議上表示,若符合某些條件,不予檢控的決定在特別情況下有可能備受司法覆核
。他表示,政府當局不應忽略該等考慮因素。就胡仙女士的案件,何議員質疑公眾
利益應否按律政司司長的詮釋加以解釋。他表示,律政司司長提出的論據基礎極有
可能誤導公眾人士,令人以為社會地位高或富有的人或大僱主可以逃避法律制裁。
公眾對法律及司法制度的信心和誠信會因而受損。何議員表示,應從維護法治的角
度和按人人須遵守法律的原則,來衡量何謂公眾利益。

12.李柱銘議員贊同何俊仁議員的見解。李議員表示,在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時,顧及
某公司的財政狀況、業務性質或僱員人數等因素實在是無關重要,而且至為不公平。

13.律政司司長重申,她並不是基於某人的身份及財政狀況作出決定。她請委員注意
《刑事檢控政策》小冊子第10段,當中載述公眾利益的相關考慮因素,其中一項是
檢控決定對"其他人"的影響。在《英文虎報》一案中,律政司司長認為該傳媒集團
聘用的1 400名本地僱員和500名海外僱員的利益是須予顧及的合理因素,而他們極
有可能因胡仙女士被檢控而失業。

14.李柱銘議員表示,他對於"其他人"的利益的解釋有不同看法。他認為,"其他人"應
指直接或間接與某宗刑事案有關的人,例如性侵犯案件中的受害人,若該人在法律
程序中被傳召作證及接受盤問,便會受極大創傷。在權衡公眾利益時,該等人士的
利益是重要的因素。但《英文虎報》一案的情況卻有不同,因為無人能夠確定若胡
仙女士被檢控,該集團聘用的僱員所受到的不良影響究竟有多大。他認為,無論在
任何案件中,該因素均不能構成相關的公眾利益考慮因素。

15.主席詢問,在社會失業情況嚴重的情況下,律政司司長在決定是否檢控某人時考
慮該名被調查人士的僱員所受到的影響的做法,會否成為一項既定原則。何俊仁議
員詢問,在《刑事檢控政策》內解釋的各個公眾利益類別中,該考慮因素應屬於哪
一類。

16.律政司司長及刑事檢控專員回應時表示,因應個別案件的情況,決定檢控與否最
終視乎對社會公義的宏觀看法。不同人對於甚麼才算是某案件的公眾利益考慮因素
有不同看法,實不足為奇。政府當局完全信納,在《英文虎報》一案的情況下,若
因胡仙女士被檢控而可能失業的僱員的利益,在《刑事檢控政策》所訂明公眾利益
考慮因素的廣義範圍內。

17.律政司司長回答何俊仁議員進一步提問時表示,由於不披露檢控決定理由是一項
普遍獲得遵從的原則,故此難以取得資料,說明在影響檢控決定的公眾利益考慮因
素中,哪些是相若或相同的例子。她補充,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公眾利益考慮因素範
圍各有不同,而它們會因應本身的具體情況應用該等因素。舉例而言,在荷蘭,可
予考慮的相關公眾利益因素至少有52項。

18.主席提述律政司司長在其聲明中指出,鑑於胡仙女士及該公司本身的情況有所改
變,就目前的情況而言,律政司司長在1998年 3 月23日曾考慮的公眾利益因素,其
重要性現時或已減少。主席表示,若該說法意指律政司司長現時可能基於胡仙女士
或該公司不再可能聘用大量僱員而改變其原先不檢控胡仙女士的決定,政府當局很
可能被指摘為處事不公平和不公正。律政司司長回應時強調,她在考慮公眾利益時
曾顧及的一個因素,是提出檢控對該公司的存亡及在僱員利益方面可能造成的影響
。既然有此想法,她便要顧及目前情況是否已有改變,例如胡仙女士在該公司的持
股量有變,以致影響提出檢控可能帶來的後果。她表示,她認為現時仍未有需要更
改其原先不檢控胡仙女士的決定。但若有新證據出現,她定會覆檢其決定。

19.李柱銘議員表示,按律政司司長所述,在《英文虎報》一案中,在準確權衡各方
面因素後就是否檢控胡仙女士作出判斷,似乎是很困難的決定。他注意到律政司司
長曾考慮胡仙女士代表律師的申述。李議員詢問,律政司司長在作出不檢控胡仙女
士的結論前,有否在律政司以外尋求其他法律意見。律政司司長的答案是否定的。
她表示,律政司一般只會就特別複雜的案件,或律政司內並無所需專才的案件,或
涉及律政司人員的案件,尋求外間的法律意見。《英文虎報》一案不屬於上述任何
一類。律政司司長表示,是否就某案件提出檢控最終是由她作決定,她認為在胡仙
女士一案中,經徵詢律政司同僚的意見後,她可以就是否提出檢控作出決定。

20.楊耀忠議員詢問,律政司內有否任何機制,藉以協調內部對檢控決定的不同意見
。刑事檢控專員表示,在律政司內會經常進行有關討論和交換意見。按現行的制度
,在作出有關決定時,初級律師會由律政司內較高級的檢控人員督導,如此類推,
層層遞進,而最終決定將依據《刑事檢控政策》作出。他補充,前律政署曾在數年
前委任一個工作小組,檢討刑事檢控科的決策過程。工作小組的報告其後已提交前
立法局。

21.刑事檢控專員回應劉漢銓議員的問題時表示,相對於在1997年7月1日前適用的版
本,律政司在1998年 4 月發出的《刑事檢控政策》只是在內容上有所更新和補充,
但在政策方面卻並無任何更改。

胡仙女士與廉政公署會面的紀錄外洩

22.朱幼麟議員認為,胡仙女士在1997年6月4日與廉政公署會面的紀錄外洩予傳媒得
知,實在令人遺憾。他認為,此事破壞了法律制度的獨立性及誠信,因為證據的性
質已被披露,引致公眾對該案作出評論。此事亦迫使律政司司長向公眾解釋其檢控
決定。他詢問,律政司會否對資料外洩一事進行調查。

23.律政司司長回覆謂,有關當局如認為有需要,可就此事進行調查,但律政司卻不
會進行任何調查,因為有關的會面紀錄原先是由廉政公署錄取的。她指出,根據刑
事檢控的其中一項程序,控方必須向辯方提供其所掌握並可能對辯方有用的任何證
據或重要資料。在現行制度下,要追查資料外洩的源頭並不容易。

24.主席澄清,事務委員會召開是次會議,是由於律政司司長曾在1998年 3 月23日的
會議上作出承諾,表示希望可以在有關案件審結後就其不檢控胡仙女士的決定發表
聲明。是次會議並非因為廉政公署的會面紀錄外洩而召開。

總結

25.主席多謝政府當局的代表出席會議,並就委員提出的關注事項作出解釋。她預計
,在政府當局就該案的檢控決定作出解釋後,社會上將有更多關於此事的討論。

26.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4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