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法會CB(2)1690/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AJLS

立法會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1月16日(星期六)
時 間 :上午9時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吳靄儀議員(主席)
曾鈺成議員(副主席)
何俊仁議員
李柱銘議員
涂謹申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劉慧卿議員

列席議員:

朱幼麟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女士

香港警務處刑事及保安處處長
劉玉權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A
邱霜梅女士

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
黃慶康先生

應邀列席人士: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

法律學院院長
陳弘毅教授

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傅華伶博士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

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凌兵先生

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林峰先生

香港大律師公會

陳文敏先生

香港律師會

何志強先生

杜俊能先生

熊運信先生

朱穎雪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高級主任(2)3
胡錫謙先生


I. 中國內地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刑事司法管轄權
(立法會CB(2)830/98-99(04)、CB(2)1045/98-99(01)、CB(2)1054/98-99(01)、
CB(2)1070/98-99(01)及LS94/98-99號文件)

與學術界及法律界人士舉行會議

主席歡迎政府當局、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香港大律師公會
及香港律師會的代表出席會議。她邀請 4 個團體的代表在會議首部分先陳述意見,
然後由政府當局作出回應,繼而進行一般討論。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
(立法會CB(2)1045/98-99(01)號文件)

陳弘毅教授的意見

2.陳弘毅教授表示,他主要會就政府在其有關"《中國刑法》第七條中"公民"及"領域"
的詮釋"的文件(立法會CB(2)830/98-99(04)號文件)內提述的論點發表意見。1997年
《中國刑法》第七條規定,該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國")"領域外"犯該
法所規定罪行的"中國公民"。按政府當局的解釋,"中國公民"是指"身為內地居民的
中國公民",而"領域外"是指"在內地但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管轄區以外"。
陳教授表示,該等詮釋在《中國刑法》所涉及的政策事宜及理解方面均有深遠影響
,亦會對理解《基本法》的若干條文造成困難。他提出的論點如下 --

  1. 《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實施。《中國刑法》並無列於附件三。此外
    ,《基本法》第十八條並無就中國全國性法律對在香港特區境內的內地居民
    或香港特區居民的適用情況,作任何區分。

  2. 《基本法》第十四條的其中一項規定,是"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
    ,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若駐軍人員須"雙重法律效忠"的要求亦
    同樣適用於在香港特區境內的內地居民,則似乎該意向應已在《基本法》內
    清楚作出規定。

  3. 規定香港特區境內的內地居民須受"雙重司法管轄權"管轄,似乎與"一國兩制"
    的原則及《基本法》第三章所訂香港特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不符。《基
    本法》第三章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香港居民以外的其
    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該條文應適用於在香港
    特區境內的內地居民。

  4. 在回歸後,香港特區的刑事法律是中國刑法體系的一部分。在香港境內的所
    有中國公民,包括內地居民,只遵守香港的刑事法律亦屬合理,而此事在法
    理上並無問題。憑藉《中國刑法》第七條,中國公民在中國以外地方時仍須
    受中國刑事法律的約束。香港特區制定的法律,包括根據《基本法》第二十
    三條所制定的法律,應足以保障中國的國家利益及安全,並無必要將中國刑
    事法律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在香港特區境內的內地居民。

  5. 根據《中國刑法》第六條的規定,凡在中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中國的刑事法律均適用。一些解釋《中國刑法》的書籍反映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下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的意見,就是"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
    外"一句所指的應包括《基本法》。此解釋隱含的意思,是中國領域雖然包
    括香港特區,但由於《中國刑法》第六條已訂有豁免條文,故此中國全國性
    法律無需適用於香港特區。由於《中國刑法》第六及七條中"領域"一詞的涵
    義應該一致,故此《中國刑法》第七條亦不應適用於在香港特區境內的內地
    公民。

  6. 現行法律並無明確區分香港特區居民與內地居民。若《中國刑法》第七條適
    用於在特區境內的內地居民,便須制定表明此意的法例。

  7. 在閱讀過政府文件中附註 3 提述的部分文章後,陳教授認為,該等文章並不
    支持政府對《中國刑法》第七條的詮釋。相反,內地著名學者撰寫的多篇文
    章均表達相同觀點,就是內地居民若在香港特區犯罪後逃返內地,其在香港
    特區所犯的刑事罪行應受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管轄。因此,內地學者支持
    政府的解釋的結論不能成立。

  8. 討論中的問題極為複雜,不能單憑香港特區政府單方面對《中國刑法》第七
    條作出解釋而獲得解決。此事須再作研究,並或許可以透過全國人大常務委
    員會作出立法解釋後,再由香港特區立法來解決。全國人大亦曾就在香港特
    區實施的《中國國籍法》作出類似的立法解釋。

傅華伶博士的意見

3.傅華伶博士表示,雖然他認為政府提出的意見有若干問題,但他傾向於接受政府
對《中國刑法》第六及七條的解釋;關於在"一國兩制"的概念下內地與香港特區法
院的刑事司法管轄權的問題,該解釋提供了可行的處理方法。他認為,第一,香港
的高度自治不應取決於《中國刑法》的措詞為何或在內地如何解釋。第二,為使內
地與香港特區之間在所有法律範疇方面的交流得以延續,現行法律應盡量維持不變
,而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回歸前的做法應繼續沿用,但須符合《基本法》的有關
規定。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

凌兵先生的意見
(立法會CB(2)1054/98-99(01)號文件)

4.凌兵先生表示,他不贊同政府對《中國刑法》第七條的詮釋,並同意陳弘毅教授
的意見。凌先生另外提出的意見如下 --

  1. 政府將《中國刑法》第七條"領域"一詞解作中國的"司法管轄權領域",違背了
    該詞的一般字面涵義,即在中國主權管轄之下的領土範圍。後述的字面涵義
    完全符合刑事司法管轄權的屬地原則。在回歸後,香港受中國的主權管轄,
    因此,香港便是在中國的"領域"內。《中國刑法》第七條不適用於內地居民
    在香港特區所犯的罪行,亦沒有賦予內地法院審理該等罪行的司法管轄權。

  2. 基於國際法的國籍原則,《中國刑法》第七條規定中國對其公民有域外司法
    管轄權,其根據是假定被控在外地犯罪的人對其國家效忠。在中國,中國公
    民須遵守中國法律,以示對國家效忠。自主權交接後,香港的刑事法律已成
    為中國的刑事法律的一部分。隨著《基本法》的頒布,中國公民在內地時遵
    守《中國刑法》,以示對國家效忠,而在香港特區時則遵守香港的刑事法律
    ,以示對國家同樣效忠;這樣的推論實屬合理。規定在自己國家居住的內地
    居民須受雙重司法管轄權管轄,而且同一罪行會進行雙重審判的做法,全無
    理據支持。

  3. 根據政府的解釋,其在解釋《中國刑法》第七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
    涵義時,採取了"切合立法目的的解釋方法",使內地法院可以對在香港犯罪
    後逃返內地的內地居民行使其刑事司法管轄權。但《中國刑法》第三條所載
    述的各項重要基本原則亦不容忽視,該條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
    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一如較早前所述,從《中國刑法》第七條的字面解
    釋所引伸的必然結論,是內地居民在香港境內所犯的罪行不受《中國刑法》
    管轄,故此不能構成《中國刑法》所訂的罪行。政府按立法目的作出的解釋
    ,推翻了根據字面解釋得出的結論,同時把某項根據中國刑事法律並不視為
    刑事罪行的行為,變成在內地須予判罰的罪行,此舉抵觸了《中國刑法》第
    三條所訂的基本原則。

  4. 內地與香港特區之間沒有引渡安排,與香港政府認為內地法院對內地居民在
    香港所犯的罪行具有司法管轄權的結論全然無關,因為後者是在法律及司法
    管轄權上的問題,與涉及實際行政事宜的前者並無關係。

5.凌先生的結論是,考慮到《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及中國刑事法律的目的,內地居
民在香港境內所犯的罪行只受香港的刑事法律規管,而香港法院對該等罪行具專有
的司法管轄權。

林峰先生的意見

6.林峰先生表示,他大致上同意陳弘毅教授及凌兵先生的意見。他補充,就內地與
香港同屬"一國"而論,他傾向於接受以司法管轄權的屬地原則解釋《中國刑法》第
七條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區人士。內地與香港之間並無引渡安排顯示出雙方的有關當
局有迫切需要達成協議。從較廣泛的角度而論,在處理內地與香港特區之間在司法
管轄權上有衝突的問題時應採取較為周詳的方法,因為該等問題可能擴大至涉及民
商事的範疇。

香港大律師公會

7.陳文敏先生告知與會各人,大律師公會仍未就有關問題有任何定論。該會的初步
意見如下 --

  1. 即使刑事司法管轄權的國籍原則是一項公認的規則,讓某國家有權對其公民
    在外地所作的行為行使司法管轄權,但卻並無任何規定禁止該國家在行使其
    刑事司法管轄權時放棄該項權力。事實上,《中國刑法》第六條便有此作用
    ,因為當中規定"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中國刑事法律均適用;《基本
    法》就是其中所指賦予特別規定的法律。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區人士可
    獲豁免受中國刑事法律約束。《中國刑法》第六及七條便是這樣與《基本法
    》互相配合。在此事上,根據政府的解釋,中國刑事法律適用於在香港境內
    的內地居民,此解釋似乎偏離了《基本法》第十八條及附件三的原則。

  2. 中國刑事法律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區人士的問題,應按照屬地原則,而非政府
    當局所引用的國籍原則及"司法管轄權領域"概念處理。香港特區人士應只受
    特區法律規管,而不論他們是特區居民或內地居民。若試圖區分該兩類人士
    ,只會削弱現行法律的整體完整性,並使問題複雜化,其中一例便是終審法
    院正在處理有關香港特區居留權的問題。

  3. 政府提出的關注事項,即有必要將在香港特區犯罪的非特區居民繩之於法的
    問題,應藉香港特區所制定的新法律作出處理,而不是將《中國刑法》的適
    用範圍擴大至香港特區。

  4.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區法院刑事司法管轄權的問題,不但涉及法律問題,亦關
    乎個人的基本權利,以及如何成功地實踐"一國兩制"的理念。問題的最終解
    決方法,必然是透過全面而公開徵詢社會各階層的意見後獲得的。

香港律師會的意見
(立法會CB(2)1070/98-99(01)號文件)

8. 何志強先生闡明律師會的立場如下 --

  1. 根據《中國刑法》第七條,中國刑事法律適用於在中國領域外犯罪的中國公
    民。該條文卻不適用於在香港特區境內的中國公民,因為香港特區並非在中
    國領域外。

  2. 憑藉《基本法》第十八條及附件三,若某罪行的犯罪行為全部在香港特區內
    進行,內地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根據《中國刑法》對犯有該罪行的人進行審
    訊。

  3. 在考慮如何解決內地與香港特區法院在刑事司法管轄權上的衝突時,必須顧
    及下列各項關鍵性因素

    1. 《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區高度自主的司法管轄權;

    2. 按普通法和成文法則發展而來的香港特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以及根
      據中國法律(包括《中國刑法》)內地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及

    3. 香港特區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條
      例》所須履行的義務,以及現時已成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締約國的中國所須履行的義務。

  4. 有關方面有必要就多重罪行、持續罪行及先行罪行和跨境罪案的司法管轄權
    再進行討論。

9.何志強先生補充,在政府當局就香港與內地之間磋商的引渡協議擬稿進行全面諮
詢前,律師會將不會就香港與內地作出引渡安排一事發表意見。

政府當局對各團體代表的意見作出的回應

10.應主席之請,律政司司長及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解釋政府當局的立場,以及對
各團體代表的意見作出下列回應(律政司司長有關"香港特區司法管轄權"的發言要點
已在會上提交,並在會後隨CB(2)1261/98-99(01)號文件送交全體立法會議員) --

  1. 在1997年7月1日起,香港採用了新的憲法法則,就是經中國全國人大通過的
    《基本法》。詮釋中國刑事法律的唯一明智方法,是研究其如何與"一國兩制"
    的運作理念和《基本法》的條文互相配合。在此基礎上,政府當局以切合立
    法目的的方法詮釋《中國刑法》第七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及"領域外"兩
    個用詞,是恰當的做法。按此作出詮釋,就在香港特區所犯的罪行而言,前
    者是指"身為內地居民的中國公民",而後者是指"在內地的司法管轄區以外"。

  2. 《中國刑法》第七條就中國公民所犯的罪行賦予內地法院域外司法管轄權。
    雖然中國刑事法律並非列於《基本法》附件三,因而不適用於香港,但《中
    國刑法》第七條所訂的域外司法管轄權範圍卻涵蓋在香港境內的內地居民。
    內地與香港特區的法律及司法制度截然不同。《中國刑法》第六及七條中
    "領域"一詞的必然涵義是指司法管轄權領域,而不是絕對地限指領域。

  3. 《基本法》第十九條賦予香港特區法院司法管轄權審理在本港所犯的所有罪
    行,但這並不表示香港對該等罪行具專有的司法管轄權。國際上亦接納在某
    些情況下,在某地所犯的罪行可由兩個或以上的地方同時擁有司法管轄權。
    舉例來說,若某英國公民在香港犯謀殺罪,英國及香港均有權審判該人。對
    於跨境罪案和涉及內地居民在香港犯罪的案件,香港法院並無專有的司法管
    轄權。《基本法》第十四及十八條並不排除內地居民須受中國刑事法律規管
    的可能性,以及內地法院對在香港所犯的刑事行為具有司法管轄權。該解釋
    與并行司法管轄權的原則及《中國刑法》第七條的國籍原則一致。

  4. 關於《基本法》第四十一條,應要強調的是香港特區居民以外的人士"依法"
    享有有關的權利和自由。當中所指的"法"應理解為整體法律,並須按照立法
    目的作出詮釋。根據傅華伶博士在其著作中提出的論點,鑑於《中國刑法》
    只適用於內地及其居民,《中國刑法》第七條中"中國公民"一詞應解作單指
    內地居民。因從字面解釋"領域"一詞而得出《中國刑法》第七條不適用於在
    香港境內的內地居民的結論,違背了中國刑事法律的目的,就是無論內地居
    民身在何處,亦須受中國刑事法律規管。

  5. 《基本法》第九十五條授權而非強制規定內地及香港的有關當局提供相互法
    律協助。若《中國刑法》第七條不適用於在香港特區境內的內地居民,加上
    兩地之間並無實施任何引渡安排,則內地居民在香港犯罪後逃返內地便可免
    受制裁。全國人大在通過《中國刑法》及《基本法》時的立法目的不可能如
    此。

  6. 《基本法》第三章有助了解"香港居民"的概念,就是指有資格獲得身份證的
    人士。在此事上,《人事登記條例》及其規例就身份證的發出作出規定,因
    而可作為詮釋香港居民的概念的指引。根據《中國國籍法》,持有其他國家
    有效護照的海外中國人士(即已定居外國者)不會被視為有中國籍,故此該等
    人士不在《中國刑法》第七條的涵蓋範圍內。

一般討論

11.李柱銘議員表示,為了維持對香港特區在回歸後法律及司法制度獨立的信心,政
府必須盡力維護在《基本法》內訂明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他認為,政府當局按照
立法目的解釋《中國刑法》第七條,以致中國的領域不包括香港,此解釋在普通法
的原則下實在不能接受。香港法院對在香港境內所犯的罪行並無專有司法管轄權的
論點,會令人擔心香港居民在香港境內的犯罪行為可能在內地受到制裁。

12.律政司司長回應時表示,一個或以上的地方對某罪行行使司法管轄權,不應視為
對該罪行全部或局部發生的地方的司法管轄權有所損害。反之,此舉應被視為一種
合法途徑,藉以預防跨境罪案和保護行使司法管轄權一方的利益和聲譽。香港過往
亦有一些案件,可作為并行司法管轄權原則的例證。例如,在1998年11月,某人因
在香港串謀在新加坡殺人而被香港原訴法庭定罪。律政司司長表示,政府當局按照
立法目的對《中國刑法》第七條中"中國公民"一詞作出的詮釋,符合 Francis Bennion
在《法例釋義》(Statutory Interpretation)內界定的法律政策,他提出:

    "法例適用於司法管轄區以外的人士,因為[立法]政策或一般法律政策有此要
    求。……如果有人可以到外地犯罪然後返回原地而無須受到懲罰,這明顯是
    有違法律政策[的原意]。"

13.對於有人關注到,身為香港居民的中國公民有可能在內地因某項整個犯罪過程均
在香港發生的罪行而被檢控,律政司司長表示,內地司法機關絕對尊重香港特區的
獨立司法制度。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已明確表明此事。他在張子強及其同案被
控人的上訴案宣布裁決後強調,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對於由香港居民所犯而整
個犯罪過程均在香港特區發生的罪行,內地的公安局、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均無
司法管轄權。

14.李柱銘議員詢問傅華伶博士是否同意政府對《中國刑法》第七條的詮釋。傅博士
就其立場作出澄清,他認為就法律制度而言,內地和香港特區應當作兩個並無關係
的司法管轄區。他同意政府從"司法管轄權"而非"地理"的角度解釋《中國刑法》第七
條中"領域"一詞。

15.主席及涂謹申議員表示,"領域"一詞亦見於其他中國法律,若把該詞解作"中國有
司法管轄權的地方",則在詮釋其涵義時便會出現荒謬之處。正如凌兵先生在其意見
書中指出,在其他中國法律中"領域"一詞的解釋顯然是指"受中國主權管轄的地方"。

16.律政司司長表示,《中國刑法》,特別是第六及七條,貫徹地對"領域"一詞作出
司法管轄權的解釋。她表示,根據《中國刑法》第六條,張子強一案在內地進行審
訊,因為該案其中的某些部分是在內地策劃或進行,而被控人亦是在內地被捕。按
《中國刑法》第六條的意思,某犯罪行為如在中國領域內作出,或某罪行的後果在
中國領域內發生,該罪行即視作在中國領域內所犯的罪行。

17.陳弘毅教授指出,根據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1997"
內所作的解釋,《中國刑法》第六條中"領域"一詞是指在中國主權管轄之下的領土、
領海及領空,而該條文中"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所指的亦包括香港特區的《基本
法》。故此,香港特區在中國領域內的詮釋顯然與法制工作委員會的解釋一致。陳教
授進一步表示,內地著名學者趙秉志先生在其"新刑法教程1997"一書中亦贊同該解釋
。陳教授表示,基於一致的原則,"領域"一詞此一解釋亦適用於《中國刑法》第七條
的假設亦屬合理。

18.何俊仁議員表示,他不能接受政府當局的詮釋,原因如下 --

  1. 政府當局所採用按立法目的而作出解釋的方法,只是在政策考慮上獲得支持
    ,但卻違背了《中國刑法》及《基本法》第十八條有關規定的字面意思。為
    達致某些目的(例如,就現在的問題而言,有效打擊犯罪活動)而曲解法律,
    此做法實在不能接受。此舉等同藐視法治。若現行法例不能達致所期望的政
    策效果,則處理該問題的適當方法是透過正式法律途徑修訂法例或制定新法
    例。

  2. 從法律執業者及學者提出的權威意見的數量來衡量,整體意見似乎傾向反對
    政府當局的詮釋。雖然法庭並無就此問題作出解釋,但亦令人質疑政府當局
    的見解是否正確。

  3. 中港兩地並無引渡安排的論據,不能加強政府當局對內地與香港法院的司法
    管轄權的看法。若政局當局以此作為其解釋的依據,便會令人猜想若兩地已
    訂有引渡協議,政府當局的解釋會否有所不同。

19.何俊仁議員進一步表示,即使法庭的裁決是內地法院對內地居民在香港境內所犯
的罪行具有司法管轄權,但憑藉《基本法》第十八條及附件三,有關案件應根據香
港特區的刑事法律,而非中國刑事法律進行審訊。

20.李柱銘議員表示,以"司法管轄權領域"的概念解釋《中國刑法》第六及七條引起
極大混亂。他進一步指出,若《中國刑法》規定的司法管轄權是以國籍原則為根據
,則對某人的司法管轄權便無分地域國界,因此亦無需分別訂定第六及七條的條文
。他認為,《中國刑法》第六及七條中"領域"一詞應指"領土範圍"。

21.律政司司長回應上述問題時表示,她明白不同人會對討論中的複雜法律問題持有
不同觀點。她表示,詮釋法律的最終權力在法院,而關於內地法院就某宗涉及內地
的刑事案件是否具有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內地法院是作出決定的正式權力機關,正
如就張子強及李育輝等人的案件進行的審訊。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補充,政府當
局採用了按立法目的作出解釋的方法,主要是基於內地與香港特區是兩個不同的法
律實體,故此應將它們當作獨立的司法管轄區。此解釋不但獲得內地法律執業者及
學者的支持,在香港對法律及法制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士亦表示贊同。《基本法》第
十八條與以國籍原則為基礎的《中國刑法》第七條不同;針對整個犯罪過程均在香
港特區發生的罪行,《基本法》第十八條的作用是令身為香港居民的中國籍人士免
受中國刑事法律約束。然而,《基本法》第十八條並無禁止中國刑事法律適用於在
香港境內的內地居民。基於按立法目的對《中國刑法》第七條作出的解釋,以及《
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所得的結論,是在香港境內的內地居民須受中國刑事法律
約束。

22.朱幼麟議員認為,政府當局從司法管轄權的角度對《中國刑法》第七條中"領域"
一詞作出解釋,其著眼點是內地與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均獨立運作,該解釋較為符
合"一國兩制"的原則。

23.曾鈺成議員表示,按政府當局的解釋,香港法例中有某些條文適用於香港居民在
外國的行為,使在其他地方犯罪的香港居民得以在香港受審。他進一步指出,《基
本法》並無明文規定在內地犯罪的香港居民須移交內地受審。根據"同一罪行進行雙
重審判"的論點,他要求凌兵先生澄清在內地犯下刑事罪行的香港居民可否在香港受
審。

24.凌兵先生回覆,他認為香港法院的刑事司法管轄權基本上是按屬地原則界定的,
故此對於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犯的罪行,香港法院並沒有以國籍原則為基據的司法管
轄權。他指出,在回歸後,內地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是同屬一國的關係,故此國
際法之下刑事司法管轄權的國籍原則不應適用。在內地與香港特區的關係上維護國
籍原則等於將居籍等同國籍,此做法無論在國際法或中國法的層面上均全無法理基
礎,而其影響將超過由司法審判權所引起的問題。凌先生堅持在界定某國家的刑事
司法管轄權及某項全國性刑法的適用範圍時,只可以該國家的領土主權範圍為基礎
。然而,在香港回歸及頒布《基本法》後,中國的法律秩序已經過重整,以致中國
公民在內地時須遵守內地的法律,在香港特區時須遵守特區的法律,方可符合對國
家效忠的要求。

25.應主席之請,何志強先生表示,香港法院就下列罪行對香港居民具有司法管轄權
:第一,在香港特區領域範圍內所犯的罪行;第二,涉及域外因素的罪行,而香港
根據成文法或普通法對該等罪行具有司法管轄權;及第三,在香港特區的船隻或飛
機上所犯的罪行。他認為,香港法院可以對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犯的某些罪行行使司
法管轄權。

26.陳文敏先生表示,《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中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者外
,不在香港特區實施。然而,全國人大並無通過任何法律,指明香港法律不在內地
實施。此事或可解釋為何就兩地的司法審判權有不同的理解。

27.曾鈺成議員認為,《基本法》第十八條的條文不一定指任何在香港的人士無須遵
守中國全國性法律。他指出,舉例而言,雖然美國的全國性法律顯然不在香港實施
,但並不表示在香港境內的美國公民無須遵守美國法律。

28.陳教授回應時表示,香港法院對於香港居民在香港以外地方所犯的某些罪行可行
使司法管轄權。但該司法管轄權只限於對嚴重刑事案件,或《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
》訂明的例外情況下的案件行使。政府的解釋並非著眼於罪行的特定性質。反之,
根據該解釋,內地法院對內地居民在香港境內所犯涉及中國刑事法律的所有刑事罪
行,均有一般司法管轄權。

29.劉健儀議員表示,她不贊同政府當局的解釋。她詢問,若某罪行的預備工作在內
地進行,而該罪行最終在內地以外地方完成,則該罪行是否構成中國刑事法律所訂
的罪行,以致內地法院可行使其司法管轄權。

30.傅華伶博士回應時表示,張子強一案的審訊是一個例子,被控人受審的部分控罪
是關於其就在香港所犯的罪行進行的預備工作。他表示,內地法院在決定會否就跨
境罪案行使司法管轄權時有否任何標準規則依循,此事並不明確。法院可能會按個
別案件的特別情況作出考慮和決定。

31.凌兵先生表示,根據《中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而進行預備工作,可根
據中國刑事法律構成罪行,但其處罰可能較實質罪行為輕。他補充,《中國刑法》
第六條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採用了效果的原則,因而若某案件的某些結果是在中國發
生,則中國刑事法律將適用。

32.主席多謝政府當局及各團體的代表提出寶貴意見。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05
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