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893/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AJLS

立法會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4月20日(星期二)
時 間 :下午4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吳靄儀議員(主席)
曾鈺成議員(副主席)
何俊仁議員
李柱銘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涂謹申議員
劉慧卿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律政司

副政務專員(行政)
張學廣先生

總管理參議主任
鄒振國先生

司法機構

署理司法機構副政務長(行政)
朱傅金女女士

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計劃管理組策略經理
李運求先生

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署長
陳樹鍈先生

政務統籌專員
趙婉珠女士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

助理行政署長
羅淑佩女士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署長
陳樹鍈先生

政務統籌專員
趙婉珠女士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

助理行政署長
羅淑佩女士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律政司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布思義先生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維新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主任(2)3
胡錫謙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會CB(2)1690/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16日特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日後會議的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1693/98-99(01)號文件)

1999年5月的例會

2. 委員同意在1999年5月18日舉行的例會上討論下列事項

  1. 終審法院的運作事宜;及

  2. 向終審法院提出"越級"上訴。

    (會後補註:事務委員會1999年5月18日的會議其後改於1999年5月27日舉行,討論政府當局提出的其他事項。上述(a)及(b)項押後在1999年6月15日的例會上討論。)

討論"法律教育"的特別會議

3. 委員察悉,應事務委員會的要求,政府當局、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及兩間大學已就上述事宜提交意見書。委員同意,事務委員會將在1999年5月15日上午9時30分舉行特別會議,就該事項進行討論。

    (會後補註:上述特別會議其後改於1999年6月5日舉行。)

III. 政府內部及受政府資助和規管的機構在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工作上的進展
(立法會CB(2)1692/98-99(01)至(04)號文件)

4. 主席歡迎律政司、司法機構及法律援助署的代表出席會議,並邀請他們報告在其所負責的政策範疇內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工作的進展。

律政司

5. 副政務專員(行政)及總管理參議主任概述律政司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情況如下

  1. 行政電腦系統

    律政司有6個非關鍵行政電腦系統,其中3個(雙語法例資料系統、雙語文件管理系統及圖書館管理系統)符合公元2000年數位標準,另外3個(即英語文件管理系統、網絡裝設及辦公室自動化計劃,以及條碼檔案管理系統)則不符合標準,當局現正進行更換或改進該等系統的工作。

  2. 為終端用戶發展的電腦系統

    律政司有25個小規模獨立電腦系統,其中3個符合公元2000年數位標準,另有5個系統即將被取代。在其餘17個系統中,8個系統的修正工作已經完成,另外9個系統則會予以改進或重新編寫有關軟件,或由現時按照律政司資訊系統策略計劃安裝的其他系統取代。

律政司現正按預定計劃進行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修正工作,並預料可在1999年6月底完成。

6. 主席詢問,若律政司的電腦系統因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發生故障,司內哪些工作可能受到影響。總管理參議主任答稱,律政司所有電腦系統均不是與執行任務有重大關係的系統。若系統發生故障,最明顯的影響應是律政司內部通訊中斷。舉例而言,網絡裝設及辦公室自動化計劃便令人最為關注。為解決有關問題,律政司現正分階段以符合公元2000年數位標準的程式"Lotus Note",取代目前使用的"cc:Mail"。如有需要,律政司最低限度可使用現有程式的更新版本,即cc:Mail 8,以維持內部通訊。

7. 總管理參議主任回答主席進一步提出的問題時表示,有關法律草擬的工作是以普通處理文書的方法進行,故此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不會影響這方面的工作。

8. 劉健儀議員詢問,若系統發生故障,律政司向市民提供的服務會否受到影響。總管理參議主任答稱,這情況不大可能發生。他表示,現時律政司與公眾接觸主要是透過雙語法例資料系統,而該系統不受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影響。

司法機構

9. 署理司法機構副政務長(行政)告知委員,司法機構曾在1998年3月與資訊科技署攜手進行有關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研究,以查明個別系統是否符合公元2000年數位標準,並釐定執行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修正工作的方針。修正工作的進度令人滿意。司法機構有10個主要電腦系統,全部均是與執行任務有重大關係的系統。該10個主要系統現已全部通過測試,符合公元2000年數位標準。司法機構亦已檢查73個與執行任務有重大關係的內置系統,以確定它們是否符合公元2000年數位標準。在該等系統中,69個已符合標準。其餘4個仍未符合標準系統的修正工作,預計可在1999年6月之前完成。

10. 應主席之請,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計劃管理組策略經理簡介司法機構10個與執行任務有重大關係的主要電腦系統的功能

  1. 裁判法院案件及傳票處理系統;

  2. 數碼錄音及逐字謄寫文本服務系統;

  3. 遺產承辦處系統;

  4. 小額錢債審裁處系統;

  5. 區域法院系統;

  6. 資源及操作管理自動化系統;

  7. 陪審團管理系統;

  8. 電子法律資料庫;

  9. 高等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及

  10. 家事法庭案件管理系統。

11. 委員就與執行任務有重大關係的主要系統的應變計劃提問,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計劃管理組策略經理回應時表示,若某系統發生未及預計的故障,司法機構會轉用人手操作方式,將服務中斷的影響減至最低。他承認,由於司法機構大量工作有賴電腦進行以維持有效運作,故此電腦系統發生故障的問題確實令人關注。為應付任何未及預計的緊急情況,司法機構將在1999年下半年進行一次主要電腦系統的綜合運作復原演習。在此期間,司法機構會制訂指引,清楚訂明在系統發生故障時使用應變措施的程序。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計劃管理組策略經理表示,所有應變計劃應在1999年6月之前準備妥當。為確保有足夠人手應付未及預計的緊急情況,司法機構會鼓勵職員避免在高風險日期請假,即1999年9月9日和12月31日,以及2000年1月1日、2月29日和3月1日。

12. 委員關注到,電腦系統儲存的若干必須資料,例如案件排期、送達傳票及任命陪審員所需的資料,可能因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而遺失。此情況或會延誤案件的聆訊,或引致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的申請被拒。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計劃管理組策略經理回覆時表示情況不會如此。他表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基本上只影響有關日期的資料。若系統發生故障,最壞的情況是在文件上由電腦編排的日期出現混亂。若發生上述情況,司法機構會用人手審查及核實所有有關資料。

法律援助署

13. 法律援助署政務統籌專員表示,法律援助署(下稱"法援署")在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工作上進展良好。截至1999年4月15日,在19個重要系統中只有一個未符合標準,其餘所有系統均已符合公元2000年數位標準。尚未符合標準的系統是法援署的電話查詢熱線,預計有關修正工作可在1999年6月完成。

14. 法律援助署政務統籌專員回答主席時表示,電腦發生故障不會引致資料遺失。所有與法律援助申請(下稱"法援申請")有關的資料均會放在就個別申請備存的文件夾內,在有需要時可用人手取覽。但必須承認的是,若系統發生未及預計的故障,便可能造成延誤,例如計算法律援助受助案件訟費方面的工作。屆時該類工作便要人手處理。該署現正制訂一套應變計劃,以便一旦在與執行任務有重大關係的系統發生故障時,將對該署服務可能造成的影響減至最低。

IV. 有關開設一個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的常額職位及調整法律援助署申請及審查科首長級人員職制的建議
(立法會CB(2)1692/98-99(05)號文件)

討論過程

15. 應主席之請,法律援助署署長向委員講述政府當局的文件(立法會CB(2)1692/98-99(05)號文件),當中建議開設一個屬法律首長級薪級表第1點的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的常額職位,並調整法援署申請及審查科現有的首長級人員職制。他表示,市民對法律援助服務的需求極大,以致法援署總部及九龍辦事處的工作量有所增加,對申請及審查科的首長級人員造成沉重壓力。他們不但要負責該科的運作,並須參與部門的整體管理工作。政府當局現時要求事務委員會支持的有關建議,旨在使申請及審查科首長級人員的督導範圍更為合理,並確保該科有效運作。

16. 曾鈺成議員提述該文件的附件1,並指出在1991至1998年期間,申請及審查科處理的民事訴訟案件數目並沒有直線上升。以九龍辦事處為例,在1997年接獲的申請數目甚至較1998年為多。從該等統計數字看來,法援署近年處理的案件數目似乎很穩定。

17. 法律援助署署長回應時表示,在1997年,申請及審查科接獲的申請特別多,因為當中包括數千宗內地子女香港居留權的案件,以及有關越南人士的案件。即使不計算該等驟增的案件,在1998年接獲的申請數目仍較1997年為多。他進一步表示,在過去10年內,案件數目每年平均約增加10%。

18. 何俊仁議員表示,在現行制度下,法援署會將約三成案件交由署內的律師處理,其餘案件則交由外聘律師處理。他詢問,法援署可否把更多訴訟案件外判予私人執業律師,讓法援署的律師有更多時間專注審查法援申請及監察外判案件。主席贊同何俊仁議員的意見,她並表示,透過更為彈性的內部調派人手方法,該署或可應付短期內工作量驟增的情況,而無須開設常額職位。她指出,正如政府當局的文件附件2所示,自1991年起,法援署總部及九龍辦事處申請及審查科的編制員額分別增加了193%及101%。

19. 法律援助署署長回覆上述問題時解釋,法援署已進行調派人手的工作,改進申請及審查科的職制。在1997年重整架構之後,訴訟科之下一名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已調往申請及審查科,領導專責小組改善處理人身傷害案件的程序及監察方法。在該名律師調任後,訴訟科的小組數目已由5個減至4個。此外,法定代表律師辦事處的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亦臨時調往九龍辦事處協助法援署助理署長。他表示,現在提出的建議只是把申請及審查科目前的首長級人員職制變為常規職制。他補充,就申請及審查科的首長級人員編制而言,實際人數自1989年起並無任何增加。至於訴訟科,在1998年開設了一個屬首長級薪級表第2點的法援署助理署長職位,負責處理民事訴訟案件。

20. 法律援助署署長進一步表示,按法援署的政策,約70%至80%的民事案件應交由外判律師處理。當局認為有必要把一定比例的案件交由署內的律師處理,以便他們可增加專業經驗和專才,勝任訴訟科和申請及審查科的工作。在1998年,該署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檢討外判案件的機制。該工作小組建議,申請及審查科應加強監察外判案件的工作。

21. 劉健儀議員表示,一如文件第7段所示,在1997年12月至1998年11月的12個月內,89%的民事案件法援申請可在標準審查時間內(即由接獲申請之日起計3個月內)完成審查程序。劉健儀議員認為,該數字較法援署服務指標所定的80%為高,表示該署在應付其工作量方面綽綽有餘,故此政府當局有需要就開設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職位的建議,提供更充分理據。她又質疑是否有需要如文件第8段所述,在開設建議的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職位後,將借調往九龍辦事處的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調回法定代表律師辦事處,"以協助法援署署長辦理法定代表律師案件"。

22. 政府當局回應謂,鑑於市民期望當局提供更有效率的服務,進一步縮短法援申請個案標準審查時間的要求又再度出現,加上法援申請個案及外判案件數目上升,對申請及審查科的工作構成壓力。至於九龍辦事處,在1997年前只有一名法援署助理署長負責監督整個共有超過100名輔助人員的辦事處,以及每年處理超過10 000宗申請和監察超過10 000宗外判案件。首長級職制有嚴重人手不足的問題,未能向公眾提供滿意的服務。法援署在1997年調派人手改進九龍辦事處首長級的職制後,在監督及運作效率方面已大有改善。

23. 劉健儀議員認為,政府當局須就該項建議提出更多輔助資料,例如市民對進一步縮短法援申請個案的審查時間有何要求,以及政府當局最終希望達到甚麼服務指標。

24. 法律援助署署長回應主席時表示,政府當局仍在研究法定代表辦事處脫離法援署獨立運作有何利弊。

總結

25. 委員的結論是,他們雖然支持法援署改善向公眾提供的法援服務,但仍未完全信服是否確有必要開設建議的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職位。主席表示,現時各類機構均致力提高生產力及精簡架構,政府當局在提交該等建議予立法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考慮時,必須進一步提供支持理據。

V. 刑事法中公眾利益的辯護
(立法會CB(2)1506/98-99(05)及(06)號文件;以及立法會CB(2)1556/98-99(01)號文件)

討論過程

26. 法律顧問回應主席時向委員簡介其擬備的參考文件(立法會CB(2)1506/98-99(05)號文件),當中載述一項初步研究,以鑑定可否就法規所訂的若干罪行提出公眾利益的免責辯護。他表示,雖然現行法規並沒有為"公眾利益的辯護"下定義,而被控人亦不能以公眾利益為理由就其所作並根據刑事法應予懲罰的行為,提出一般免責辯護,但某些現行法例卻訂有一類在廣義上與公眾利益辯護相若的辯護。有關條文計有:《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30條、《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第28條及英國《1986年金融服務法令》第180條。法律顧問進一步表示,並無任何案例與以公眾利益作為法律條文所規定刑事罪行的免責辯護一事有關。

27. 應主席之請,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闡述政府當局的文件(立法會CB(2)1506/98-99(06)號文件),當中載述政府當局就在刑事罪行中,特別是有關非法披露資料的罪行,應否引入以公眾利益作為免責辯護的意見。他表示,在法律若干範疇中,容許提出與"以較大利益行事"相若的免責辯護。除了法律顧問提到的法定條文外,在更廣義的層面上,普通法容許以必要及脅迫作為一般免責辯護,而在多項屬於襲擊性質的罪行中,容許以自衞等理由作為免責辯護。然而,就現時所討論的公眾利益免責辯護,法律只是在非常有限的情況下確認該類辯護,而且在應用上亦有極大限制。他表示,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之一,是相對上法例訂得較為明確,即法例會較為明確訂明某些行為是否屬刑事罪行。然而,由於難以界定何謂"公眾利益"及決定由誰人界定怎樣才符合公眾利益,就刑事罪行引入"以較大公眾利益行事"作為免責辯護,將會在刑事法律制度中防止罪行的一環引進極大的不明確因素,因為市民不會知道某些行為會否受到刑事制裁。他補充,即使就《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而言,在披露資料方面以"公益"作為免責辯護的適用範圍亦非常有限,而在構想中可援引該項免責辯護並在該條例第30(3)條有所描述的行為(即廉政專員的不合法活動),實際上只會在極為罕見的情況下發生。

28.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進一步提及近期一宗有關被控人非法取覽律政司司長病歷紀錄的案件。在該案中,被控人被裁定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1)條所訂的罪行。該條文規定--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1.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2.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3.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4.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表示,在該案中,與《防止賄賂條例》第30(3)條所訂者相若的免責辯護並不適用,因為《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條是針對非法取用電腦的罪行,有別於與披露資料直接有關的《防止賄賂條例》第30(3)條。就該案而言,在被控人犯下取用醫院電腦(當中載有有關的特定資料)的罪行時,公開所取得資料所涉及的公眾利益實際上並未存在。再者,第161條所訂的罪行基本上是針對闖進電腦系統的行為;對於涉及侵犯私隱權的罪行,實在難以提出以公眾利益作為免責辯護。

29. 李柱銘議員表示,雖然他明白在刑事法中引入公眾利益的一般免責辯護未必最為恰當,但他認為就特定罪行規定類似的免責辯護亦有合理理據支持。他表示,舉例而言,若政府發放虛假資料誤導公眾,某人為了公眾利益揭露事實真相使事件停止,則儘管取用資料本身是違法之舉,該人應可以公眾利益為理由提出免責辯護。若要該項辯護得以成立,被控人必須證明政府確實作出失實陳述,而他亦確實相信他在取得及披露事實時是以公眾利益行事。法院最終會按已有的證據及相對可能性的衡量,裁定免責辯護是否成立。他認為,《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應予修訂,藉以落實上述安排。

30. 何俊仁議員贊同李柱銘議員的意見,並認為若有關情況涉及公眾極為關注的事件,例如核輻射洩漏,把若干機密資料公開可能更符合公眾利益。他補充,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國際公約》"),人人均有發表自由及傳播消息的權利。

31. 曾鈺成議員關注到,在《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引入公眾利益的免責辯護,可能會引致不良及影響深遠的後果,因為該條文的規定不僅涵蓋政府的資料。他認為,即使某人是基於高尚意圖及為了公眾利益揭露不真實的情況,該行為本身亦不應構成非法取用資料的免責辯護。

32.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回應主席時表示,根據《國際公約》,接受及傳播消息的權利須受到限制,即不能侵犯其他人的權利。在《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引入公眾利益的免責辯護一事上,政府當局主要關注到會出現侵犯私隱權的情況,因為目前公營機構及商界備存的機密資料大多貯存在電腦內。此外,即使是一般市民亦會對何謂"公眾利益"有不同觀點。若某人本著"揭露謊言"符合公益利益的真誠信念,披露了若干重要的限閱資料,雖然他確實相信其行為是為了公眾利益著想,但事實上卻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極大損害。他表示,即使公眾利益的免責辯護只適用於披露公眾或政府資料,但政府當局所關注的是引入該辯護可能會帶來的不良後果。

總結

33. 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是次討論並非要作出任何結論,但已達到預期效果,引發與會各人就此事提出精闢見解。她多謝法律顧問及政府當局提出意見。

34 李柱銘議員表示,他希望有關方面可因應會上提出的意見,就《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應如何適當地予以修改提出建議。

35.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6時3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