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2)207/98-99(02)號文件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會議
討論資料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一九九七年法律援助政策檢討:公眾反應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各議員公眾對一九九七年法律援助政策檢討結果及建議的反應,
並徵詢各議員的意見。有關檢討結果及建議載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發表的諮詢文
件。

背景

2.一九九七年年初,政府成立了一個跨部門工作小組(成員包括行政署、法律援助
署、庫務局及律政司的代表),就用以衡量法律援助服務申請人的經濟資格的準則
、法律援助的範圍及《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的實施情況進行檢討。當局已於一
九九七年十二月發表載述工作小組的檢討結果及建議的文件,徵詢公眾意見。有關
檢討結果及建議清單載於附件。諮詢期已於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結束。

3.政府收到合共13份就諮詢文件提出的意見書。現將該等意見書內容概述於以下各
段。

主要意見及反應

A. 衡量經濟資格

建議1: 現時根據法援申請人可動用收入和可動用資產的總和來評定其
經濟能力的做法,應予沿用。


4. 有關這項建議,我們收到一份意見書,對建議表示支持。

建議2: 評定申請人的可動用收入時,以支出最低50%家庭的平均開支
(不包括租金在內),作為可扣除的個人開支豁免。


5.共收到六份意見書。有意見認為,建議採用的指數尚嫌有所不足。其中四份意
見書認為應採用住戶開支中位數。有一份意見書則建議,若採用我們所建議的指
數,便須確保不同大小的家庭的開支情況在計算時得到充份考慮。

建議3: 現時標準法律援助計劃和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經濟限額,應該
維持不變。


6.我們收到八份有關這項建議的意見書,其中一份支持我們的建議;有五份建議
提高現時的限額,另有兩份建議應就個人傷亡案件釐定較高的經濟限額。

建議4: 應每兩年檢討一次兩項法律援助計劃的經濟限額,以反映通脹、
訟費變動及其他有關因素。


7.我們收到兩份回應這項建議的意見書,認為應每年檢討一次。

建議5: 現時用以計算「幼年人」申請者(其定義為年齡未滿18歲的未婚人
士)經濟資格的方法,應予沿用,即在評估幼年人申請者的經濟資
格時,其父母或監護人的財務資源將不會被視為該人的財務資源。


8.我們收到兩份有關這項建議的意見書,而兩份意見書均贊成我們的建議。

B. 為須出席死因研訊的人士提供法律協助

建議6: 當值律師服務應向那些因在死因研訊中作證而可能有相當機會受到
刑事檢控,以致有被判處監禁或喪失生計之虞的人士,提供法律協
助。


9.我們收到四份有關這項建議的意見書,全部均支持我們的建議。其中一份意見
書更建議把提供法律協助的範圍進一步擴大至包括其他就有關的死亡個案有潛在
民事申索權的人士。另有一份意見書建議,提供協助的對象應包括死者的家人,
而有關的協助應不只限於提供法律意見。

建議7: 如情況顯示有需要為已獲批法律援助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以涵蓋死
因研訊程序,以使獲批法律援助的法律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則法律
援助署應為該等人士提供援助。


10. 我們收到一份意見書,表示支持我們的建議。

C. 居留身分

建議8: 法律援助署應該繼續向合資格者提供法律援助,不論其居留身分
或在香港的居住年期。


11. 我們收到三份有關這項建議的意見書,全部均支持我們維持現時做法的建議。

12.有一份意見書雖然支持這項建議,但亦提議我們應研究這項建議是否與法律
援助可因受助人離開香港而遭撤銷的規例相一致。

D. 《法律援助條例》的實施

建議9: 僱主為反對勞資審裁處的裁決而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時,涉訟僱
員現時須接受的經濟狀況審查應繼續沿用。


13. 有七份意見書就這項建議提出意見。其中一份意見書支持我們的建議,有五
份則建議應自動省免這類案件的經濟狀況審查,或賦予法律援助署署長酌情權,
可免除值得提供協助的案件的經濟狀況審查的上限。其餘的一份意見書建議,如
案件的上訴理由是法律上有錯誤,應省免經濟狀況審查。

建議10: 法律援助署署長應獲賦酌情權,即使受助人的財務資源在獲批法
律援助後有所增加,以至超過有關的經濟限額時,亦可決定不取
消法律援助證書。


14. 所收到的兩份意見書均支持我們的建議。

建議11: 應繼續按受助人的財務資源以釐定其須分擔的訟費。


15.我們收到三份意見書,其中一份支持我們的建議。另一份則提議分擔費用的
款額應與申索款額掛鈎。其餘的一份意見書建議,有關款額應為經濟能力、法
律費用或申索款額,三者之中的最低者為準。

建議12: 根據標準法律援助計劃接受法律援助的人,應按經修訂的費用分
擔級別表繳付分擔費用;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受助人則屬例
外,他們應獲豁免繳付分擔費用。


16.共有四份意見書。一份意見書支持我們建議的費用分擔級別表。另一份意見書
提議,受助人毋須分擔法律費用的財務資源上限(「免繳分擔費用水平」)應定為
80,000元;其餘兩份意見書則建議把免繳分擔費用水平定為86,000元。

建議13: 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接受法律援助的人,無論其案件的裁決如
何,均須繳付申請費1,000元和分擔費用,而分擔數額相等於標
準計劃的分擔費用最高款額。至於在獲批法律援助時須繳付的
1,000元收費,則應予撤銷。


17.我們收到三份有關這項建議的意見書。有一份意見書支持我們的建議。另一份
則提議,分擔費用款額應定為所追討得到的賠償的15%,或實際的法律費用,兩者
以較低者為準。有一份意見書認為,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受助人須負擔法律費用並
支付所追討得到的賠償的15%,是不合理的。

建議14: 就《人權法案》案件而言,受助人的經濟能力若屬於標準計劃涵蓋的
範圍內,便應按照標準計劃的費用分擔級別表繳付分擔費用;若其經
濟能力超過標準計劃的限額,則應按經修訂的以10萬元為一級別的按
比例計算法繳付分擔費用。


18. 我們收到三份意見書。有一份意見書支持我們的建議。其餘兩份意見書則提議,
涉及《人權法案》案件的人士應獲豁免繳付分擔費用。


建議15: 法律援助署署長應獲賦酌情決定權,減收或省免其對被保留或被收回
財產的押記所孳生的利息。


19. 我們唯一收到的一份意見書對建議表示支持。

建議16: 《法律援助條例》應予修訂,為法律援助基金提供更佳的保障,提防
外委律師疏於或並無保障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或提防他們疏
於或並無遵守《法律援助條例》的條文。


20.我們收到三份有關這項建議的意見書。有一份意見書支持這項建議。另外兩份
則反對,認為法律援助基金已有足夠的保障。

建議17: 應對如何加強法援服務的成本效益的措施,作出探討。


21. 我們收到三份有關這項建議的意見書。有一份意見書同意當局應採取措施,
加強法援服務的成本效益。該意見書亦提出應檢討整個法律制度的結構,並重申
以往曾就一九九五年法律服務檢討向當時的律政署提出的建議。另一份意見書則
支持我們現時的做法,認為不應就法律援助撥款設定上限。其餘的一份意見書詢
問是否確有令人關注的情況。

其他意見及反應

22. 意見書中也包含其他與諮詢文件所載的檢討結果及建議並無直接關連的意見
。現將該等意見概述於以下各段。

A. 衡量經濟資格

23. 有一份意見書建議,申請人從工業受傷或意外的案件中所獲得的賠償不應視
作其財務資源。該意見書亦建議,在評估永久傷殘申請人的可動用資產時,應根
據其傷殘程度、年齡、家庭狀況等,釐訂一豁免額。

24.有一份意見書建議,如受助人的財務資源在法律援助批出後有所減少,法律
援助署署長應重新評估其經濟能力。

25.有一份意見書建議,在評估申請人的財務資源時,臨時贍養費命令不應被列
為考慮因素。

26. 有兩份意見書建議,我們應更清楚解釋計算法律援助申請人財務資源的方法。

27.有一份意見書建議賦予法律援助署署長酌情權,使署長可在認為合理的情況下
,扣除申請人某部份的財務資源。

B. 法律援助的範圍

28.有一份意見書建議,如行政機構的決定會對有關人士帶來嚴重影響,例如長期
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便應給予該類案件法律援助。

C. 《法律援助條例》的實施

(a) 分擔費用

29.有一份意見書建議,倘若嚴格執行有關分擔費用的規定會令受助人陷入困境,
或如省免、減收或退回部分或全部分擔費用是有利於維護司法公正,便應賦予法
律援助署署長作出有關安排的酌情權。

30.有一份意見書指出,經濟能力以可動用收入為主的受助人由於經濟能力可能會
在下一年減弱,要這類受助人繳付中期分擔費用是不合理的。

(b) 經濟狀況審查

31.有多份意見書建議,應免除不同類型案件的經濟狀況審查(或免除有關上限)。
有些意見書提議省免下列人士的經濟狀況審查:與破產有關的申索工資案件中的僱
員、工業受傷個案中的僱員和涉及訴訟雙方在資源方面差距很大,或上訴人利用其
資源傷害答辯人的案件的申請人。另有一些意見書則建議,涉及《性別歧視條例》
(第480章)、《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家
庭崗位歧視條例》(第527章)及《基本法》中涉及公民權利的條文的案件,和如申請
人是老人、退休人士、殘疾人士及病情嚴重的病人等,應省免經濟狀況審查的上限
。亦有些意見書建議,案件如涉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或《香港人權
法案條例》(第383章),應省免經濟狀況審查(及分擔費用)。另外,倘若嚴格執行有
關規定會令申請人陷入困境,或如省免或放寬經濟狀況審查是有利於維護司法公正
,便應賦予法律援助署署長作出有關安排的酌情權。

(c) 雜項意見

32. 有一份意見書建議,應向被拒絕申請的申請人提供有關拒絕理由的資料。

33. 有一份意見書建議,法律援助署應採取積極措施,保障「弱小」者免受歧視。

34. 有一份意見書聲稱根據傳媒報導,法律援助署基於律師的政治立場,拒絕讓某
些律師成為法律援助律師名冊的成員。該意見書要求該署作出澄清,以及建立一個
公平、公開、具透明度的外判法律援助案件制度。

35. 有兩份意見書建議加快向外委律師及受助人發放有關款項。

36.有一份意見書指稱,部分個人受傷案件的受助人遭其代表律師強迫接受和解。
該意見書建議,應加強對案件監察的制度。

37. 最後,有四份意見書建議,應加強法律援助署的獨立性。

未來路向

38.上文第2段提及的跨部門工作小組已再次召開會議,研究公眾的反應及提出的各
項建議。現時的計劃是在詳細考慮過各建議後,發表最後報告。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
行政署
一九九八年八月

附件

載於諮詢文件的檢討結果及建議清單
衡量經濟資格的準則

  1. 現時根據法援申請人可動用收入和可動用資產的總和來評定其經濟能力的
    做法,應予沿用。

  2. 評定申請人的經濟資格時,以每五年一次的住戶開支統計調查所示全港支
    出最低50%家庭的平均開支(不含租金付款),作為可從申請人總收入中扣除
    的個人開支豁免。該開支數字應按年根據甲類消費物價指數予以修訂以計
    及通脹,直至下一次住戶開支統計調查得出新的開支數字為止。

  3. 標準法律援助計劃現時的169,700元經濟限額和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現時的
    471,600元經濟限額,應該維持不變。

  4. 標準法律援助計劃和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經濟限額,應繼續每兩年檢討一
    次,以計及通脹、訟費變動及其他有關因素。

  5. 現時用以計算「幼年人」法律援助申請者經濟資格的方法,應予沿用。
為須出席死因研訊的人士提供法律協助
  1. 當值律師服務應向那些在死因研訊中作證而可能有相當機會受到刑事檢控
    ,以致有被判處監禁或喪失生計之虞的人士,提供法律協助。

  2. 如情況顯示有需要為已獲發法律援助證書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以涵蓋死因研
    訊程序,以使獲批法律援助的法律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則法律援助署應獲
    賦予權力提供援助。
居留身份
  1. 法律援助署應該繼續向合資格者提供法律援助,不論其居留身分或在香港
    的居住年期。
《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的實施
  1. 僱主為反對勞資審裁處的裁決而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時,涉訟僱員現時須
    接受的經濟狀況審查應繼續適用。

  2. 法律援助署署長應獲賦酌情權,即使受助人的財務資源在獲批法律援助後
    有所增加,以至超過有關的經濟限額,亦可決定不取消法律援助證書。

  3. 應繼續以受助人的財務資源額來釐定其須予分擔的訟費。

  4. 根據標準法律援助計劃接受法律援助的人,應按經修訂的費用分擔級別表
    繳付分擔費用;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人則屬例外,他們應獲豁免繳付
    分擔費用。

  5. 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接受法律援助的人,無論其案件的裁決如何,均須
    繳付申請費1,000元和中期分擔費用,而分擔數額相等於標準計劃的分擔費
    用最高款額。至於在獲批法律援助時須予繳付的1,000元收費,則應予撤銷。

  6. 就《人權法案》案件而言,受助人的經濟能力若低於標準計劃的經濟限額
    ,便應按照標準計劃的費用分擔級別表繳付分擔費用。若其經濟能力超過
    標準計劃的限額,則應根據經修訂的以10萬元為一級別的按比例計算法繳
    付分擔費用。

  7. 法援署署長應獲賦酌情決定權,減收或省免其對被保留或被收回財產的押
    記所孳生的利息。

  8. 《法律援助條例》應予修訂,以為法律援助基金提供更佳的保障,提防外
    委律師疏於或並無保障法援署署長的第一押記,或提防他們疏於或並無遵
    守《法律援助條例》的條文。

  9. 應對如何加強法援服務的成本效益的措施,作出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