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463/98-99號文件

檔 號:CB2/PS/3/98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修改《基本法》機制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1月7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4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黃宏發議員(主席)
李柱銘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陸恭蕙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森議員
劉慧卿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張永森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梁耀忠議員
朱幼麟議員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主任(2)7
梁采怡女士


I. 選舉主席

楊森議員提名黃宏發議員出任主席,提名獲李柱銘議員附議。黃議員接受提名。由
於並無其他提名,黃議員接手主持會議。

II. 未來工作路向
(立法會CB(2)954/98-99(02)號文件)

小組委員會會議

2.主席表示,對《基本法》提出的修改議案須取得 3 個有關方面的同意。由於立法
會只是其中一方,依他之見,除討論如小組委員會工作方式等問題及聽取公眾對此
事的意見外,當議員討論有關修改《基本法》的機制的詳細建議時,小組委員會應
以閉門方式舉行會議。

3.楊森議員表示,原則上小組委員會的會議應公開讓市民旁聽。如有需要,會議亦
可以閉門方式舉行,但須獲得委員的同意。劉慧卿議員贊同楊議員的意見,並表示
除非絕對有需要舉行閉門會議,例如討論機密及敏感的問題,否則她不會贊成以閉
門方式舉行會議。她補充,小組委員會只是一個工作小組而非決策機構。李柱銘議
員表示,雖然在小組委員會同意的大前提下,或可在較後階段以閉門方式舉行會議
,但他不能同意在現階段採取此項安排。楊孝華議員表示有需要閉門舉行會議的論
據未能令他信服,因為現時討論的事宜屬程序性質。然而,議員可因應獲邀向小組
委員會表達意見的團體或人士的要求,考慮舉行閉門會議。主席補充,閉門會議有
助議員最終達成共識。他指出,一些議員或會覺得難以改變他們曾在公開會議上就
某事項公開表明的立場。劉慧卿議員表示,議員在公開場合發表意見應小心謹慎。
她亦指出,舉行閉門會議未必表示所討論的事宜不會向外公開,而在一些情況下,
此舉只會導致傳媒作出失實報道。

4.經進一步討論後,議員商定,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小組委員會應依循以公開形
式舉行會議的一貫做法。然而,當討論到修改《基本法》的機制的詳細建議時,則
可在小組委員會的同意下舉行閉門會議。

公眾諮詢

諮詢對象

5.楊森議員及梁耀忠議員建議小組委員會應先行邀請公眾(包括學者及法律界人士)就
此事表達意見,然後再與政府當局及香港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大 )代表詳
加討論。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6.李柱銘議員請議員參閱《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該條訂明,在向全國人大提
出任何修改《基本法》的議案前,須先行取得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區 )的全國人
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區行政長官
的同意。他質疑政府當局能否代表行政長官,即《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提述
的 3 個有關方面的其中一方。李議員建議應告知行政長官小組委員會業已成立;倘
行政長官同意,小組委員會亦應邀請他在較後階段就此事向小組委員會發表意見。
至於行政長官本人抑或他所委派的代表會出席小組委員會的會議,則由行政長官自
行決定。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諮詢範圍

7.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在其文件(立法會CB(2)954/98-99(02)號文件)中載列有待進一
步研究的各項問題,議員並討論該等問題應否用作諮詢公眾的基礎。

8.張文光議員請議員參閱(f)項所載問題,即怎樣確定修改議案不抵觸國家對香港既
定的基本方針政策(基本方針政策)。他詢問香港特區內誰人或哪個機構可決定某項
修改《基本法》的建議有否抵觸基本方針政策。他表示,基本方針政策大概已在
《中英聯合聲明》(聯合聲明)附件I及《基本法》中有所訂明。因此,他關注到任何
修改《基本法》的建議會否一律被視作抵觸基本方針政策。

9.李柱銘議員表示,他出任《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原先提出的建議是對《基
本法》的任何修改應與聯合聲明沒有抵觸,但該建議因內地委員反對而未獲接納。
雖然《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對聯合聲明並無具體的提述,但他認為基本方針政
策應指聯合聲明而非《基本法》,故後者應可予以修改。主席表示,《基本法》的
序言清楚說明," 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
中予以闡明 "。然而,至於哪一方面可決定某項修改議案有否抵觸基本方針政策,
則仍屬有待解答的問題。

10.法律顧問回應主席時表示,依他之見,該條文旨在對全國人大在考慮《基本法》
的任何修改建議時作出規管。他答允研究此點,並向議員提供經深思熟慮的意見。

11.曾鈺成議員認為小組委員會應首先集中研究修改《基本法》的機制。如沒有設立
此一機制,任何修改《基本法》的建議均無法提出,不論建議本身有否抵觸基本方
針政策。

12.李柱銘議員表示,修改議案須同時獲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及行政長官
同意,並須經基本法委員會審議後才可提交全國人大。簡言之, 3 個有關方面的其
中一方及全國人大如認為議案抵觸基本方針政策,可提出反對。

13.梁耀忠議員建議請法律顧問就政府當局文件所載問題提出建議,供議員考慮。法
律顧問表示,在法律上來說,《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草擬方式是令該條文可
被靈活詮釋。儘管他同意政府當局文件所載的(a)至(h)項是有待研究的相關問題,但
他指出只有(a)項與法律有關。他認為他不能就其他問題提出建議,而該等問題應由
議員詳加考慮。

結論

14. 經進一步討論後,議員商定以下各點 --

  1. 政府當局文件所載的問題應用作諮詢公眾的基礎。然而,該等問題並非詳盡
    無遺。公眾如就此事提出其他相關的問題,有關的意見亦可獲得考慮;

  2. 議員可建議加入其他問題;

  3. 除透過在本地報章刊登廣告以諮詢公眾外,議員亦可建議邀請某些人士或團
    體向小組委員會表達意見;

  4. 秘書會發出通告,邀請議員就上述(b)及(c)項提出建議,事務委員會將於1999
    年1月18日舉行的下次會議討論議員的建議。

    (會後補註:秘書已於1999年1月8日發出立法會CB(2)1009/98-99號文件。)

資料研究

15.梁耀忠議員建議就海外國家修改憲法的程序進行研究。主席指出,鑑於《基本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及"一國兩制"模式的獨特性,按梁議員的建議進行研究以作比擬
,未必與議員在此方面的研究有關。楊森議員及陸恭蕙議員贊同此看法。楊孝華議
員亦表贊同,但補充說可考慮研究提出修改議案的形式,例如有關的修訂是以法案
、公告抑或決議案的形式提出。李柱銘議員表示外國的經驗會相當有用,特別是實
行兩議院制立法機關的國家,例如英國及美國在此方面的經驗。

16.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5時5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