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886/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CA

立法會
政制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1月16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黃宏發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副主席)
李永達議員
吳靄儀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陸恭蕙議員
張永森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森議員
劉漢銓議員
司徒華議員

缺席委員:

李柱銘議員
夏佳理議員
程介南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李華明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鄧兆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局長
孫明揚先生

議程第IV項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3)
陳梁夢蓮女士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6)
梁志仁先生

議程第V項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3)
葉文娟女士

議程第VI項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2)
葉文輝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7
梁采怡女士
I. 通過1998年10月9及19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575及625/98-99號文件)

1998年10月9及19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立法會CB(2)487/98-99號文件)

2.議員察悉上述文件,該份文件是應一位議員在上次會議提出的要求而發出的。

III. 下次會議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629/98-99(01)號文件)

檢討《立法會條例》第15(3)及40(1)(b)(iii)條

3. 主席表示,因應部分議員表示的關注,他已要求政府當局就此事提供文件,供
議員在下次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討論。他向議員簡述此事的背景。根據《基本法》
第七十九條,立法會議員如因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
分之二通過譴責,立法會主席應宣告該議員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根據《立法
會條例》第15(3)條的規定,可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 (七) 條對議員作出譴責的
"行為不檢"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該議員違反誓言,作用是使該人如獲選為立法會議
員,則不會在其任期內作出任何會引致第 40(1)(b)(iii)(A) 至 (I) 條所訂情況的作為。
《基本法》第七十九(四)及(六)條已涵蓋第 40(1)(b)(iii)(A) 至(I) 條所訂的部分情況。
主席表示,他已要求政府把有關此事的任何立法建議納入當局將為2000年立法會
選舉提交的條例草案內。政府如未能這樣做,議員或可考慮為此提出議員條例草
案。

(政府當局的代表在此時參與會議。)

4.應主席所請,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會在下次事務委員會會議向議員簡
述下列事項--
  1. 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服務顧問報告;及

  2. 2000年立法會選舉的初步安排。
IV. 區域組織檢討

(立法會CB(2)628/98-99(01)號文件)

5.政制事務局局長提到政府當局的文件時告知議員,《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服務
顧問報告》(顧問報告)現正進行最後審定的工作,顧問報告應可於本周內備妥。
政府當局會審慎研究各項建議,並確定實施建議的方法。政府當局會向事務委員
會及其他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講述顧問報告的內容,以及當局對報告所提建議的意
見。

(會後補註:政制事務委員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及衛生事務委員會將於1998年12月
14日(星期一)上午9時15分舉行聯席會議,討論《香港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服務顧
問報告》。)

6.關於藝術文化及康體服務,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林志釗先生已獲委任為顧問,
協助新架構的研究工作。民政事務局會向民政事務委員會匯報研究工作的進展。

7.關於立法工作,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當局將於1998 年12月向立法會提交《區議
會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旨在由2000年1月1日起廢除現行的《臨時區議會條例》
,並把有關區議會的設立、職能和運作等條文,與有關區議會選舉安排的條文合
併以歸入一條法例內。條例草案必須於1999年盡早獲得通過。在條例草案獲通過
後,所需的附屬法例的立法工作全部須於 1999 年7月14日,即立法會夏季休假前
最後一次定期會議或之前完成。政制事務局局長亦告知議員,政府當局現正研究
文件的附件所載各項須予修訂或廢除的法例,以進行把兩個臨時市政局的職能、
合約權利、義務和責任轉交政府當局或其他法定機構的工作。當局現正考慮以混
合條例草案的方式提交對有關條例所作的全部修訂是否可行。不論當局以混合條
例草案或多條條例草案提出修訂,有關的條例草案將於1998至99年度立法會會期
的下半段時間提交立法會審議,以便在有關的條例草案獲通過後,當局有充分時
間在1999年年底前制定各項附屬法例。

8.議員討論重組市政服務架構所涉及的法例(文件的附件)。張文光議員指出兩個臨
時市政局的議員及各區議會議員的任期均會在 1999年年底屆滿,他質疑政府當局
為何只會提交有關區議會選舉安排的條例草案,而沒有就兩個市政局的選舉安排
提交條例草案。他表示,政府當局不應假設立法會將同意廢除兩個臨時市政局。
若干議員表示,當局應向立法會闡述區域組織檢討所引致的各項立法建議,讓議
員了解整體的情況;他們並建議當局應把所有相關的法例一併提交立法會審議。
李永達議員表示,另一做法是在修訂其他法例前,先行提交對《公眾衛生及市政
條例》的修訂。

9.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現正研究最恰當的做法,以期在有關的法例中
落實行政長官就區域架構重組所定的政策方針,並設立一個新架構,在1999年12
月31日兩個臨時市政局現任議員的任期屆滿後接管提供市政服務的職責。有關把
兩個臨時市政局的權力和職能轉交其他機構負責的法例不能與《區議會條例草案》
一併提交,原因是顧問報告仍在進行最後審定的工作,而且當局尚未詳細研究當
中的內容。他已於較早前解釋《區議會條例草案》須於1999年盡早獲得通過的原
因。

10.劉慧卿議員建議當局應把廢除現行的《臨時區域市政局條例》和《臨時市政局
條例》的條例草案與《區議會條例草案》一併提交,使議員可在較早階段表明對
兩個市政局未來發展的立場。政制事務局局長答允考慮劉議員的建議。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的回應已於1998年11月27日隨立法會CB(2)744/98-99
號文件送交議員。)

11.吳靄儀議員表示,由於行將組成的區議會的職能和運作取決於兩個臨時市政局
的未來發展,故在提交關於兩個臨時市政局職能和權力轉交安排的法例之前先行
提交《區議會條例草案》,並非合乎邏輯的做法。她進一步指出,《區議會條例
草案》有需要盡早提交及獲得通過,原因是條例草案除就區議會的設立、職能和
運作訂定條文外,同時亦訂明區議會的選舉安排。依她之見,區議會的職能和選
舉安排分別屬憲制和技術問題,故可由不同的條例草案分開處理。兩個市政局的
未來發展是一項相當重要的憲制事宜,不應純粹基於有迫切需要為區議會的選舉
作出安排而倉卒作出處理。關於把現時兩個市政局的職能轉交政府或其他機構負
責的問題,吳議員認為,除非《臨時區域市政局條例》和《臨時市政局條例》已
予廢除,否則並無法律根據實施轉交職能的工作。

12.楊森議員表示,現正討論的問題涉及對代議政制的重大改變。他籲請議員放下
對兩個市政局未來發展的個人意見,集中研究對區域組織檢討所涉各項有關法例
進行審議的最佳方法。楊議員建議在事務委員會轄下成立一個小組委員會,研究
政府當局就檢討提出的建議,並舉行研討會,從而在此方面徵集專家意見。主席
表示,此建議可待事務委員會在下次會議討論顧問報告時加以考慮。

13.張永森議員重申他以往對政府當局進行檢討所用方法的意見。他提醒與會各人
,是次檢討的做法會為日後的諮詢工作建立很壞的先例。鑑於當局曾表示時間緊
迫,他建議兩個市政局和區議會的選舉可於2000年與立法會選舉一起進行。建議
的時間表除可讓政府當局有更多時間外,亦會令各個代議政制機構日後可同時舉
行選舉。

14.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解釋,雖然當局並無就區域組織檢討發出任何白皮書或
綠皮書,但《區域組織檢討諮詢文件》及《區域組織檢討諮詢報告》基本上屬該
類政策文件。他表示,他本人和他的同事一直有出席不同的研討會,包括電台的
聽眾電話節目,向公眾解釋有關區域組織檢討的建議、聽取公眾的意見及解答公
眾的問題和關注事項。政制事務局局長進一步解釋,區議會選舉不應有任何延誤
,因為現時的區議會屬臨時性質,而且《區議會條例草案》應在1999年12月31日
現任區議員的任期屆滿前獲得通過。

15.主席詢問,廢除《臨時區域市政局條例》和《臨時市政局條例》的條例草案如
未能獲立法會通過,政府當局會否考慮就兩個市政局的設立和選舉安排提交另一
條條例草案。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他有信心所需的法例會獲立法會通過
。雖然當局會擬備計劃,以處理主席所述的情況,但他表示現階段並非討論此事
的適當時間。

V.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的關係
(立法會CB(2)629/98-99(02)號文件)

16.主席表示上次會議曾討論此事項。為回應議員在會議上所提各點,政府當局已
擬備文件,以便議員作進一步的討論。

新華社香港分社

17.議員察悉,新華社香港分社(新華社) 是3 個中央駐港機構其中之一。政制事務
局局長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區) 政府在回歸後與新華
社並不經常接觸,而雙方的聯繫亦屬一次過的性質。舉例而言,香港特區政府在
回歸後為訪港的退休國家領袖提供貴賓招待及保安服務。劉議員進一步問及香港
特區接待該等訪客的次數和涉及的開支,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答允在會後提供
有關資料。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的回覆已於1998年11月30日隨立法會CB(2)761/98-99
號文件送交議員。)

18.李永達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具備該3個中央駐港機構的人員名單,以便知悉
誰實際上獲授權執行各項行政職能。政制事務局局長解釋,政府當局並無實際需
要取得該等資料,因為"國家"一詞的定義只適用於符合香港法例第1章所訂 3項準
則的內地機構,而非在該等機構工作的人員。政制事務局局長進一步回應李議員
時表示,如有任何機構或人員聲稱符合 "國家"一詞的定義,則由該機構或人員提
供證明。

在香港的中國共產黨

19.政府當局告知議員中央駐港機構並不包括中國共產黨後,部分議員對中國共產
黨在香港特區存在的形式及其擔當的角色表示關注。張文光議員指出,如中國共
產黨以一合法實體的形式在香港運作,便必須根據《社團條例》和《公司條例》
註冊。他關注到新華社是否中國共產黨在香港的代表;若然,根據香港法例第 1
章的規定而對作為中央駐港機構的新華社適用的任何豁免條文,將適用於中國共
產黨。

20. 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議員過去已透過口頭質詢(1995年4月19日)及議案辯論
(1995 年 4月26日及1997年5月3日)的方式表達對此事的關注。他對於其前任人在
上述場合所作的回應並無任何補充。當局並無有關新華社是否代表中國共產黨的
資料,亦無證據顯示中國共產黨有否在香港進行任何公開活動。因此,中國共產
黨並無需要根據各有關條例在香港註冊。他向議員保證,香港特區的任何機構均
須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遵守香港特區的法律。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議員
時表示,他以往並無向中央人民政府查詢有關中國共產黨在香港特區的角色和存
在形式,日後亦不會這樣做,因為當局認為此事與現正討論的議項並無直接關係。

"中央當局"的定義

21.陸恭蕙議員提到政府文件第2(iii)段時要求當局澄清"中央當局"一詞的涵義,原因
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要納入"國家"的定義內,有關的附屬機構必須符合3項準則
,而最後一項引用了"中央當局"一詞;她並詢問該詞是否包括中國共產黨。政制事
務局局長表示,在該3項準則當中,最後一項只會在有需要決定有關機構是否在獲
轉授的職能和權力範圍內行事時才發揮作用。他補充,《基本法》亦有採用"中央
當局"一詞。議員不滿政制事務局局長的回覆,並要求他提供該詞的定義;政制事
務局局長答允加以考慮。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的回覆已於1998年12月2日隨立法會CB(2)775/98-99號
文件送交議員。)

VI. 1998至99年度選民登記工作
(立法會CB(2)630/98-99(01)號文件)

22. 應主席所請,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2) 向議員講述資料文件的內容。議員獲悉,
政府當局將於1998年12月中旬至 1999 年1月期間進行選民登記活動,為未登記成
為選民的人士登記,以及更新選民登記冊上的選民資料。當局會在該段期間舉行
連串的宣傳活動。

23. 楊孝華議員詢問,在上次選民登記限期過後申請登記成為選民的人士,會否自
動獲納入1999年的選民登記冊內,政制事務局副局長(2)回應時表示該等人士會獲
納入登記冊內。他解釋,任何人均可於全年的任何時間申請登記成為選民。然而
,市民必須在1999年1月16日前進行登記,才可獲納入在1999年3月發表的正式選
民登記冊內,而當局為1999年年底舉行的區議會選舉編製選民登記冊時,將會以
該份正式選民登記冊作為依據。當局將於2000年為2000年立法會選舉進行另一次
選民登記工作。

24. 鑑於選民登記活動會以年青人(即屬18至24歲年齡組別的人士)為主要對象,若
干議員建議當局可透過各中學、大專院校、工業學院和職業訓練局等進行宣傳和
實際的選民登記工作。政制事務局副局長(2)告知議員,當局已作出有關安排,在
各間大專院校舉行宣傳活動,並將於各大專院校設立臨時選民登記中心。劉慧卿
議員問及所涉的開支數目,政制事務局副局長(2)回應時表示,當局會為是次選民
登記工作動用約1,200萬元。

25.司徒華議員詢問有關18至24歲的年青人的選民登記率資料。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2)回應時表示,民政事務局曾發表一份題為《1998年選民投票模式意見調查》的
報告。他會在會議後提供有關資料。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已於1998年12月3日隨立法會CB(2)793/98-99
號文件送交議員。)

VII.陸恭蕙議員提供的一份題為"可供市民參與議事的公
開過程--憲制會議背景資料文件"的文件

(立法會CB(2)301/98-99(01)號文件)

26.由於時間所限,主席建議把此議項押後至下次會議進行內部討論,議員對此表
示贊同。

27.主席提到建議由事務委員會討論的兩個待議事項,即"全面直選"和"部長制政府"
,而該等事項與陸議員的建議有關。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告知議員,政府當局
一直透過不同途徑,包括海外各經濟貿易辦事處、互聯網和各駐港領事館,搜集
有關不同政府制度的資料。下一步工作將會就搜集所得資料進行研究和分析。他
解釋,由於政制事務局現正積極處理其他較為迫切的事宜,例如2000年立法會選
舉的安排,故該局未能進一步討論該等議題,亦無法在2000年舉行的立法會選舉
結束前,為事務委員會擬備詳盡的討論文件。

VIII. 其他事項

1999年1月至3月的會議日期

28.議員商定1999年1月至3月事務委員會的定期會議日期如下--

    1999年1月18日(星期一)
    1999年2月9日(星期二)
    1999年3月15日(星期一)
29.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4時3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