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82/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CA

政制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7月20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黃宏發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副主席)
李永達議員
李柱銘議員
吳靄儀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陸恭蕙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森議員
劉漢銓議員
司徒華議員

缺席委員 :

程介南議員
曾鈺成議員
詹培忠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何秀蘭議員
李華明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政制事務局局長
孫明揚先生

署理政制事務局副局長(2)
何宗基先生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3)
陳梁夢蓮女士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
翁佩雯小姐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6)
梁志仁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3
胡錫謙先生
I. 下次及日後會議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65/98-99(01)號文件)

議員商定在1998年9月21日下午2時30分舉行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1. 《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及《私人
    條例草案條例》的法律適應化修改;

  2. 區域組織檢討(繼續是次會議議程第II項的討論);及

  3. 1998年立法會選舉的檢討(繼續是次會議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2.與會各人亦同意在事務委員會日後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1. 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關係

    此議項由吳靄儀議員提出。議員同意請政府當局向議員簡述香港特區政府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關係,以及在香港特區落實"高度自治"原則的具體安
    排。

  2. 立法會議員及行政長官由全面直選產生

    在1998年7月15日,立法會舉行議案辯論,要求下屆立法會及下任行政長官
    分別於2000年及2002年由全面普選產生,在該次辯論有議員提出成立憲制
    會議的建議。陸恭蕙議員提到政府當局對該建議的立場時表示,事務委員
    會或可跟進此事。為協助議員討論,或有需要進行研究,以汲取其他國家
    就民主改革舉行憲制會議的經驗。事務委員會亦可考慮舉行會議,聽取公
    眾對民主發展步伐的意見。

    經商議後,與會各人同意要求政府當局在適當時候提供文件,解釋各項有
    關事宜,其中包括會如何訂定民主發展進程的時間表。

  3. 部長制政府

    主席建議事務委員會討論此事項。李柱銘議員認為,當局應盡快告知事務
    委員會,依政府之見,在香港特區推行部長制是否可取。政制事務局局長
    回覆時表示,鑑於此事相當複雜,政府當局無法在短期內對此事達致任何
    看法。他答允在適當時候向事務委員會匯報有關情況。

  4. 法律適應化修改

    與會各人獲悉,政府當局會在8月完成覆檢17條條例,該等條例對特區政府
    具約束力,但對有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轄下機關則不具約束力。政府當局
    會在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於1998年9月15日舉行的下次會議上,匯報此事
    的最新進展。

    主席要求政制事務局局長把議員希望獲悉法律適應化修改整體工作最新情
    況一事,轉達行政署長及律政司司長。
II. 區域組織檢討
(立法會CB(2)65/98-99(02)號文件)

公眾諮詢

3.政制事務局局長向議員簡介自1998年6月1日發表《區域組織檢討諮詢文件》以來
,當局諮詢公眾意見的進展。他告知議員,截至1998年7月18日,當局接獲約200份
意見書,當中約有一半支持解散兩個巿政局;大約20%的意見書贊成把兩個巿政局
合併為一;15%選擇把兩個巿政局與區議會合併為若干個區域組織;另有10%則屬意
保持現狀;其餘的表示沒有意見。他表示,由於回覆者大多未能就其取向提供具體
的理由,因此要從中歸納出主流意見,在現階段未免言之過早。就支持兩個巿政局
合併的人士而言,他們對於建議由政府接手處理原來由兩個巿政局負責的食物安全
與環境衛生工作,意見不一。此外,對於實施建議的時間,巿民亦持不同意見。政
制事務局局長表示,除公眾就諮詢文件提交的意見書外,政府會繼續透過與政黨舉
行會議及舉辦地區諮詢會,徵求各界人士對此事的意見;政府就其建議作最後定案
時,會顧及在1998年7月31日或該日前收集所得的意見,而政府的建議會由行政長
官在10月發表《施政報告》時公布。

4.張永森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徵詢公眾對諮詢文件的意見所用方法欠妥。他提出以
下意見 --
  1. 政府當局在諮詢結束前公布資料,載述一些支持政府的意見,藉此試圖影響
    公眾的想法,促使他們接納政府的建議,但該等觀點及意見顯然零碎而不完
    整,缺乏有力的論點或證據支持。此外,當局亦未有對循其他途徑收集所得
    的民意給予適當的比重,並在政府為是次會議擬備的文件中加以反映,例如
    分別由民主黨及民主建港聯盟進行的民意調查結果。張議員指出,該兩項調
    查的結果似乎與政府所得的結果相反。在該兩項調查中,前者顯示超過70%
    的回覆者認為食物安全和環境衛生的工作應繼續由兩個巿政局負責,而後者
    則發現多於一半的巿民反對解散兩個巿政局;

  2. 政府建議目前由兩個巿政局負責的食物安全與環境衛生工作,應由政府接手
    處理,反映當局在區域組織檢討一事上,已預先有其本身的立場,如此實屬
    不當;及

  3. 區域組織檢討涉及複雜的行政和政制影響。為期只有兩個月的諮詢期,不足
    以全面而充分地評估公眾對此事的意見。
5.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解釋,政府傾向直接管理食物安全與環境衛生,實際上是
回應公眾關注的一點,就是該兩方面的職能有需要按照一致政策在全港執行。政府
當局認為,由一個專責機構統一負責有關的工作,以改善政策的協調及提高效率,
有其可取之處。因此,當局在諮詢文件中公布的建議方案,是以兩個巿政局在此方
面的角色和職能改變獲得採納作為大前提。政制事務局局長補充,諮詢公眾的工作
並非倉卒進行。行政長官在其最近一份《施政報告》中公布政府決定檢討區域組織
的架構,而當局用了 9至10個月的時間才擬出諮詢文件。他表示,由於區域組織並
非政權性的組織,故不應只從政制的角度來考慮該項檢討。政制事務局局長強調,
政府當局對諮詢的最後結果抱著開明的態度,他向議員保證,當局會充分考慮從所
有有關方面收集的意見。

6.部分議員同意,政府既決定接手管理食物安全與環境衛生的職責,便不會對檢討
工作採取持平和客觀的態度,而該項檢討最終應以社會最大的利益為依歸。劉慧卿
議員表示,兩個巿政局是代表社區的組織,並且提供公眾參與地區事務的渠道,她
質疑當局為何要接管兩個巿政局在有關方面的職能。她詢問當局是否因為兩個巿政
局未能有效履行其職責而建議把該等工作轉交政府負責。楊森議員認為,政府未能
提供充分的理據,支持由政府直接管理食物安全與環境衛生的建議。他指出,現時
的趨勢是政府架構傾向精簡,容許某些原來由政府提供的服務私營化,又或把服務
下放予其他公共機構或法定組織,相對而言,政府的建議會是倒退的做法。

7.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該項檢討的要旨並非尋找過錯,而是探討區域組織
應如何進行重組,才可改善政策的制訂和實施。他表示,由於食物安全與環境衛生
的工作由兩個巿政局、有關的政府部門和政策局負責,政府特別關注到職責分散的
問題,而近日發生連串與食物安全有關的事故,更顯示問題須予解決。政府相信,
食物安全與環境衛生由一個機構統一負責,會改善有關職責範圍的協調及加強對緊
急情況的應變能力。

8.政制事務局局長提到代議政制的問題時表示,由於立法會將邁向全面由選舉產生
,兩個巿政局作為政治參與渠道的重要性已下降。立法會已成為代議政制在較高層
面發展的焦點,而區議會則較適宜擔當照顧地區需要及反映地區意見的角色。由政
府直接負責食物安全與環境衛生職責的建議,會加強立法會在監察有關政策的實施
方面所擔當的角色,從而有助提高政府的問責性和透明度。

9.關於精簡架構的論點,政制事務局局長解釋,重組區域組織的建議可簡化現有的
架構。根據現行政策,某些巿政服務已外判予私人承辦商,近期一個例子是公廁的
管理。政制事務局局長告知議員,此種把服務外判的做法日後或會更為普遍。

10.吳靄儀議員認為,諮詢文件涉及兩個不同而獨立的問題,就是區域組織在政制和
職能兩方面的改變。吳議員表示,她會反對任何與民主發展步伐不一致的重組方案,
例如把兩個巿政局解散或將其合併為一的建議。吳議員提到政府當局的文件(立法會
CB(2)65/98-99(02)號文件)第3段時表示,政府應提供更多資料,解釋兩個巿政局與
有關政府機關之間因同時負責食物安全和環境衛生的工作而出現職責分散的問題,如
何妨礙政策協調、影響效率及使一致的衛生標準難以貫徹,讓公眾可自行判斷兩個巿
政局現時的架構和成員組合是否須予改變。她又詢問政府有否就近日涉及食物安全的
事故(例如禽流感事件)進行檢討,以確定在處理有關事故時,兩個巿政局與政府部門
之間有否協調上的問題;若有,該等問題與兩個巿政局現行架構又有何關係。陸恭蕙
議員贊成吳議員提出的第一個論點,認為政府當局應分別進行兩項檢討,一項針對區
域組織的架構,另一項則針對兩個巿政局的角色及職能。

11.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七及九十八條,香港特別行
政區可彈性決定區域組織的組成細節,包括其架構和成員組合,但須符合第九十七
條的規定。當局現時為檢討作出的安排,均符合《基本法》的規定。關於與食物安
全有關的問題,例如禽流感事件,他表示政府當局未有就此事進行任何檢討。他強
調未有發現兩個巿政局在此事上處理失當。問題的焦點是兩個巿政局與各個政府機
關之間職責分散,引致行事不一致,情況有欠理想,故檢討現行架構實屬必要。在
此方面,政府現正採取按部就班的做法。現階段的首要工作是由政府根據公眾諮詢
的結果,決定進行架構重組的大方向。關於在重組後政府和區域組織的重訂職能和
職責細節,則會在短期內進行的第二階段中研究。

12.吳靄儀議員要求當局提供文件,講述兩個巿政局與各個政府機關之間職責分散
的問題,以及解釋現行制度如何妨礙有關範疇的政策協調和實施。政制事務局局長
進一步回應時答允把有關要求轉交適當的政策局考慮及跟進。

13.李華明議員詢問,政府除建議接手處理食物安全的職責外,還建議接管環境衛生
工作的理據為何。政制事務局局長回覆時表示,鑑於該兩方面的職責範圍廣闊,加
上現時仍在等待諮詢的結果,當局尚未決定應否及如何重新劃分食物安全與環境衛
生的職責。

14.劉慧卿議員認為,按照建議,食物安全與環境衛生的職責會轉交政府負責,由於
現時仍未知悉政府和區域組織其後的職責分工詳情,當局將難以令公眾信服有必要
如此進行重組。

15.主席認為,由於政府已有先入為主的想法,認為食物安全與環境衛生應由一個政
府機關統一負責,政府根本沒有提供足夠的方案,讓公眾考慮應如何最佳發揮兩個
巿政局的職能。他列舉了若干可行方案。他表示,即使政府在有關職責範圍掌管制
訂政策的權力,當局仍可保留兩個巿政局,讓其擔當監察的角色。政府亦可考慮仿
照美國的食品及藥物管理局,成立一個非政府專責機構,統一管理有關的工作。政
府更可考慮賦予兩個巿政局更大的權力,使其有充分條件,可更有效地履行現有職
能。楊孝華議員亦提出相若的論點,他表示,一個架構經過重組的組織,例如一個
由兩個巿政局合併組成而協調更佳和權力更大的組織,在執行有關職責方面可能會
較一個政府部門更為稱職和有效。

16.政制事務局局長回覆時表示,鑑於重組的工作相當複雜,政府仍在研究各個可行
方案。他重申,當局在完成今次的架構性檢討後,會就職能方面進行深入檢討,以
研究政府與區域組織之間的職責分工問題。至於擴大兩個巿政局權力的問題,政制
事務局局長表示,大多數的民意似乎並不支持此構思。

區域組織委任議員及由直選產生的議員的人數

17.部分議員表示應取消區域組織所有委任及當然議席。李柱銘議員表示,他不能
同意諮詢文件所載的觀點,即委任議員具備相關的專門知識和經驗,對區域組織
的工作會有所幫助,故應保留一定比例的委任議席。他表示,由選舉產生的議員
亦可具備相關的專門知識和經驗,兩者並非不能並存。

18.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公眾對此事的意見分歧。政府當局對此亦未有立場,現
時仍在等待公眾諮詢的結果。

意見摘要及未來路向

19.議員對擬議的區域組織檢討的意見綜述如下--
  1. 儘管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與兩個市政局之間的協調有改善的需要,但兩個
    市政局不必因此而要解散或合併,政府須就該等建議提供充分的原因及理
    據;

  2. 由於沒有充分的事實及研究結果支持有重組架構的需要,而政府對兩個市
    政局的未來架構已有預定的想法,加上建議的方案數目有限,以及諮詢公
    眾的時間短促等等,政府是否有意就該項檢討進行真正的諮詢,實在成疑;

  3. 由於該項檢討涉及的問題複雜,政府應審慎行事,避免倉卒作出任何決定
    。政府須向公眾問責,交代公眾意見在政府就檢討作出的最後決定中所佔
    比重為何;而當局最終對區域組織架構所作的任何改動,應以社會的最大
    利益為依歸;

  4. 政府當局應審慎考慮議員的意見,因為不論以修訂現行法例或制定新法例
    的方式對區域組織職能及架構提出的任何改動,均須獲立法會批准方可實
    施。有關此事,立法會將於1998年7月29日就區域組織檢討進行議案辯論。
    視乎議員所表達的意見,政府當局或須修訂其對此事的立場及實施各項改
    變的時間安排;及

  5. 最後,區域組織未來發展所依據的各項基礎,其中應包括架構必須精簡,
    以及民主進程並無倒退。
20. 政制事務局局長向議員保證,諮詢文件所載的方案並非涵蓋所有方案。政府當
局會分析及整理所有在諮詢期內接獲的意見。當局就區域組織未來架構作決定時,
會顧及區域組織的選舉須在1999年年底前舉行。政制事務局局長答允在1998年9月
21日舉行的下次會議上,向事務委員會講述檢討的進展。

III. 1998年立法會選舉的檢討
(立法會CB(2)65/98-99(03)號文件)

21.政制事務局局長告知與會各人,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選管會")現正就1998年5
月的立法會選舉進行選舉後的檢討。選舉事務處已向各有關方面發出問卷,收集他
們對選舉安排的意見。與此同時,有關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亦正就各個具體範疇進
行檢討,並會把意見及建議轉交選管會考慮。按照法例規定,選管會須在選舉結束
後3個月內(即1998年8月24日或該日前),就有關選擧的事宜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

22.與會各人同意,待選管會的報告提交予行政長官後,事務委員會應在9月舉行的
下次會議上討論此事。

23.陸恭蕙議員表示,民權黨已擬備一份題為"1998年立法會選舉檢討 -- 選舉活動
的環境考慮"的文件,以協助議員就此事進行討論。

(會後補註:有關文件已於1998年7月21日隨立法會CB(2)80/98-99號文件送交立法
會全體議員參閱,該份文件同時亦送交政府當局考慮。)

24.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4時5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