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197/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CA

立法會
政制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2月21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黃宏發議員(主席)
李柱銘議員
李永達議員
陸恭蕙議員
程介南議員
張永森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森議員
劉漢銓議員
司徒華議員

缺席委員:

劉慧卿議員(副主席)
吳靄儀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文光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何秀蘭議員
李啟明議員
吳清輝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耀忠議員
鄧兆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I項

政制事務局局長
孫明揚先生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2)
葉文輝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
翁佩雯小姐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
蘇植良先生

議程第III項

政制事務局局長
孫明揚先生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2)
葉文輝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
蘇植良先生

首席政府律師(選舉)
區禮義先生

議程第IV項

政制事務局局長
孫明揚先生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1)
麥清雄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3)
葉文娟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主任(2)7
梁采怡女士


I. 通過1998年11月9及16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885及886/98-99號文件)

1998年11月9及16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2000年立法會選舉的選舉安排
(立法會CB(2)889/98-99(02)號文件)

引言

2.應主席所請,政制事務局局長向議員講述政府就2000年第 2 屆立法會選舉的選舉
安排所提出的初步建議,詳情載於政府當局文件的附件。政府建議按需要作出改善
,而在1998年立法會選舉中行之有效的安排,則會予以保留。當局在研究過議員和
公眾提出的意見後,便會就建議的新安排作最後定案。

3.政制事務局局長請議員注意兩項建議的新安排,分別是預先投票及自費在電視和
電台播放選舉廣告。他表示當局建議實施一項試驗計劃,設立一個預先投票站,讓
未能在選舉當日前往投票的選民預先投票。選民如欲預先投票,必須事先申請,並
須提出充分理由。

4.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當局建議實施一項計劃,讓立法會候選人可按照計劃的規
定,在選舉前的一段指定期間內,自費在電視和電台播放選舉廣告。播放選舉廣告
的期間,會由緊接提名截止日期後的一天開始,直至投票日前一天結束。政制事務
局局長解釋,候選人以往不得透過電子傳媒自費播放選舉廣告。鑑於在1998年立法
會選舉中,候選人須接觸的選民人數遠較以往為多,社會人士曾要求選舉安排應更
具彈性,故當局提出此項建議,以順應有關要求。當局的初步構思是容許候選人在
競選期間自費購買電視和電台的廣播時段,當中所涉及的費用須視為選舉開支。

5.政制事務局局長補充,政府當局初步傾向把2000年立法會選舉的選舉開支限額維
持在1998年選舉中有關限額的水平。當局認為有關的限額足以應付選舉廣告的開支
,因為在1998年立法會選舉的34份地方選區名單當中,8份名單的開支為限額的25%
或以下、10份介乎26%至50%之間、14份介乎51%至75%,只有兩份的開支超逾75%
。政制事務局局長補充,選舉開支限額的問題須透過稍後向立法會提交與選舉有關
的各項附屬法例作出處理。

6.主席代表未能出席會議的副主席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載列1998年立法會地方
選區選舉中各份候選人名單的已申報選舉開支數額。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已於1998年12月24日隨立法會CB(2)939/98-99號文
件送交議員。)

議員任期

7.陳鑑林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澄清,在2000年7月1日立法會解散至2000年10月第2屆立
法會開始的一段期間內,現任立法會議員如須出席立法會緊急會議,則各議員的身
份為何。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11(2)條訂明"於緊接緊急
會議開始前的立法會任期內擔任議員的人,須當作為立法會議員"。

自費播放選舉廣告及選舉開支限額

8.出席的部分議員對建議容許立法會候選人自費播放選舉廣告的影響,以及地方選
區選舉的選舉開支限額表示關注。若干議員警告應慎防金錢政治。

9.楊森議員表示,候選人應獲平等對待,而各人獲得的對待不應受其本身的經濟狀
況所影響,此點相當重要。民主黨的議員反對有關建議。李永達議員認為,建議如
付諸實行,選舉開支長遠來說將會大幅增加。他指出,單議席地方選區的選舉開支
限額由1995年的20萬元增加至1998年的50萬元。就一個有 5 個議席的地方選區而言
(例如新界西地方選區),選舉限額由20萬元增加至250萬元,增幅達10倍之多。他表
示,在1998年立法會地方選區選舉中,大部分的候選人名單的開支少於選舉開支限
額的75%,這意味著所定的限額過高。政府當局應考慮調低有關限額。何秀蘭議員
表示贊同,認為有關建議會對候選人造成壓力,促使他們花費更多。她指出,就
2000年立法會選舉而言,將多獲分配一個議席的地方選區的選舉開支限額會自動向
上調整。考慮到政制事務局局長較早前表示在1998年的立法會選舉中,34份名單之
中有18份的開支少於限額的半數,她認為就一個單議席的地方選區來說,30萬元的
選舉開支限額已經足夠。此外,她亦關注到候選人獲得的對待或會有所不同。她指
出,財政資源較充裕的候選人可在傳媒播放較多廣告,他們或會因此而獲得折扣優
惠及較佳的廣播時段,但財政狀況較差的候選人則未必獲得該等優待。梁耀忠議員
關注到建議會令財政資源較少的獨立候選人或政黨處於不利位置。他亦認為選舉開
支限額應予調低,以鼓勵更多巿民參選。

10.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澄清政府當局無意鼓勵金錢政治。他表示,政府當局的建
議是把選舉開支限額維持在1998年立法會選舉的同一水平。開支限額只訂定最高的
數額,個別候選人可自行決定本身的開支。當局建議容許候選人自費播放選舉廣告
,旨在令候選人按現行選舉開支上限的規定進行競選活動時有較大彈性。

11.張永森議員表示,儘管當局提出容許候選人自費在電視和電台播放廣告的建議可
以考慮,但此建議應結合一套較周詳的計劃一併考慮,其中包括向候選人及廣播公
司發出指引,以確保建議的方案具有成效和公正持平。他建議政府當局考慮首先定
出候選人在電視和電台播放廣告的開支限額,其次是指明在一日之中的某段時間才
可播放與競選活動有關的廣告。陸恭蕙議員表示贊同,並補充政府當局應研究如何
以公平和可以接受的方法實施該項建議。

12.若干議員建議政府當局應為候選人集體購買廣播時段,然後以相同價格平均分配
給各獨立候選人及政黨。程介南議員認為政府應在競選活動進行期間,在電視和電
台提供更多免費廣播時段,讓候選人進行宣傳。李永達議員建議首先應使用政府獲
編配的廣播時段;在用完該等時段後,如有需要以公帑購買更多的廣播時段,當局
可就此事徵詢公眾意見。

13.政制事務局局長解釋,容許候選人自費在電視和電台播放選舉廣告,目的不是取
代政府在競選活動期間向候選人提供的協助。一如以往的選舉,政府會繼續為候選
人提供兩次免費的競選資料郵遞服務,以及利用政府在電視和電台的廣播時段為候
選人舉辦論壇。關於部分議員憂慮廣播公司可能對候選人有不同的對待,政制事務
局局長表示,政府會向候選人及廣播公司發出明確指引,避免個別候選人或政黨獲
得優待或具歧視成分的對待。若干議員指出,透過電子傳媒播放廣告屬商業活動,
未必受政府監管。

14.司徒華議員詢問,50萬元可購買多少秒的廣告時間。政制事務局副局長(2)表示,
政府當局曾就電視及電台的廣告收費進行一些初步調查,他列舉廣播公司就每日不
同時間播放的廣告所收取的部分費用,供議員參考。在電視方面,製作和播放一套
10秒的短片,並在指定期間內 (例如30天) 播出20至30次,繁忙時間的收費約為13至
14萬元,非繁忙時間則為2至3萬元。至於電台廣告,製作一個為時30秒並在指定期
間內播出20至30次的廣告,繁忙時間的收費由2萬至5萬元不等,非繁忙時間的收費
則為數千元。主席要求當局以書面提供有關資料,但政制事務局副局長(2)回應時強
調有關數字只作參考用。他又澄清政府當局不能保證可與各廣播公司商定"劃一收
費",因為廣播公司在作商業決定時有自主權。

15.李柱銘議員建議,除在政府的廣播時段為候選人免費製作標準的廣告外,政府亦
應考慮容許候選人自行製作非標準的廣告,所涉費用可視作選舉開支。政制事務局
局長回答時表示會考慮此項建議。

16.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只是就有關建議的原則諮詢議員;建議如付諸實
行,當局會定出具體的安排。政府當局就各項建議作最後決定前,會考慮議員在會
上表達的意見。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梁耀忠議員的提問時表示,視乎有關建議會否
予以實施,政府當局會考慮議員對選舉開支限額的意見。

市政局功能界別及區域市政局功能界別

17.楊森議員注意到政府當局在有關2000年立法會選舉的選舉條例草案內,建議市政
局和區域市政局的功能界別分別以一個為18個區議會而設的新功能界別,以及一個
為飲食界而設的功能界別取代,他詢問當局提交該選舉條例草案及廢除兩個市政局
的條例草案的時間表為何。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前者將於1999年2月或3月提交,
後者則會在1999年 4 月左右提交。楊議員及若干議員對有關安排紊亂表示有所保留
及關注。司徒華議員表示,在程序上來說,旨在取代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兩個議席
的條例草案,只應在廢除兩個市政局的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才予以考慮。

18.政制事務局局長回覆時表示,雖然有關2000年立法會選舉的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
的時間,會先於旨在移交兩個市政局權責的條例草案,但兩條條例草案的審議時間
會有所重叠,故議員可於該段時間內同時研究兩條條例草案。

19.張永森議員認為當局可首先處理有關移交兩個市政局權責的條例草案,而有關
2000年立法會選舉的條例草案則可押後至1999年年底才提交立法會通過;對此,政
制事務局局長澄清,為使當局有足夠時間為立法會選舉實施其他實際安排,條例草
案必須在1999年7月立法會夏季休假前獲得通過。

20.司徒華議員表示,政制事務局局長經常向議員保證他已聽取議員的意見及會加以
考慮,但過去很多事例都顯示議員的意見往往未被接納。政制事務局局長解釋,他
的職責是向行政會議反映議員的意見。行政會議就某項事宜作出決定前會考慮議員
及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然後,他會代表政府向議員解釋有關決定,並負責實施有
關的政策決定。他補充,政府當局一直有就各項初步建議向事務委員會作出簡報,
以便議員的意見可於較早階段獲得考慮。再者,須透過立法才可實施的建議亦須獲
立法會審批通過。

21.李柱銘議員詢問,旨在廢除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的條例草案如未能獲立法會通過
,政府當局會否考慮把一個立法會議席留給兩個市政局,並把另一議席分配給18個
區議會。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並無考慮此方案,但如有需要,當局會在
日後作出考慮。

22.陸恭蕙議員表示,她認為由一個為18個區議會而設的新功能界別及另一個新設的
飲食界功能界別取代兩個市政局原有兩席的建議,並非步向民主的做法。鑑於區議
會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當局應把兩個議席同時編配給代表18個區議會的新功能界別
。鄧兆棠議員亦質疑當局以何理據把其中一個立法會議席編配給飲食界。政制事務
局局長解釋,飲食業對本港經濟有重大貢獻。現時,香港有超過9 000間食肆,聘用
約20萬名員工。因此,政府當局認為適宜為飲食界設立一個新的功能界別。政制事
務局局長回應張永森議員的詢問時表示,當局在考慮如何劃分該功能界別的選民範
圍時,會參考《立法會條例》附表II列表5所訂的選舉委員會飲食界界別分組的組成
人士。合資格的選民數目約為4 800。

23.張永森議員提到政府當局建議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方法與1998年首屆香港特別行政
區( 香港特區 )立法會選舉所用方法相同,而在1998年的立法會選舉中,臨時區議會
的議員又為選舉委員會委員,張議員詢問,鑑於當局建議為區議會設立一個新的功
能界別,區議會的議員在2000年立法會選舉中會否被列為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政制
事務局局長答稱區議會議員會被列為選舉委員會的委員,並解釋有關安排並非只適
用於區議會。主席詢問為何臨時市政局及臨時區域市政局當時未有獲納入選舉委員
會界別分組內。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解釋,根據《立法會條例》的規定,合
資格同時在功能界別及選舉委員會選舉中投票的人,必須在選舉委員會選舉中投票
,但兩個最小的功能界別 (即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 則屬例外,有關的選民必須在各
自的功能界別而非選舉委員會的選舉中投票。張議員要求政府當局重新考慮此項安
排。

預先投票

24.陳鑑林議員關注到,如容許選民在換屆選舉前預先投票,任何有關預先投票的票
站調查或模擬投票結果或會影響正式選舉的結果。政制事務局局長強調,要求任何
人披露其在選舉中投票支持哪名候選人屬違法行為。此外,民意調查結果通常在選
舉後公布;即使調查結果在投票日之前披露,有關的結果亦可與實際選舉結果不同
,因為選民在調查期間所表示的投票意向,或會有別於他們在投票日實際的投票決
定。

投票制度

25.李永達議員質疑政府當局如何得出結論,認為採用最大餘額法的名單投票制是在
所有其他投票制度(例如"多議席多票制"及"單議席單票制")之中最公平和最可以接受
的。他要求政府當局分析和比較在以往選舉所用的不同投票制度下,候選人得票的
中位數,並提供有關的結果。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不大清楚李議員所要求的是何種
資料;不論如何,有關過往選舉的數據屬公開的資料,有興趣的人士或團體可自由
根據該等資料進行任何分析。

其他有關安排

26.陳鑑林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研究在選舉結束後立即在投票站進行點票的可行性
,從而縮短點票的時間。政制事務局局長回答時表示,要監察在大約 500 個投票站
進行的點票情況,將會相當困難。雖然在中央點票站進行點票所需時間似乎很長,
但根據以往經驗,選舉翌日已可得出點票結果。此外,當局會根據實際經驗檢討和
改善點票的安排。

27.李柱銘議員提出若干事項。政制事務局局長的回應如下 --

  1. 關於政府應資助得票數目達某個訂明基準的候選人的選舉開支此一建議,政
    制事務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以往認為此項建議並不恰當。然而,他同意政
    府當局或可重新考慮此事;

  2. 關於選民自動登記制度,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曾進行詳細研究,所
    發現的問題之一是香港居民不大願意向有關的政府部門呈報其住址的任何更
    改,儘管法例訂有此項規定。當局所紀錄的選民住址如非最新資料,將會引
    致種種問題,其中包括投票站的編配出現錯誤,因而令自動登記制度不能發
    揮效用。政府當局現正研究如何簡化市民基於各種原因而須向政府呈報更改
    住址的程序。主席表示此事早於1991年已向當局提出,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
    時向議員保證,當局現正積極跟進此事。政府當局會在適當時候向事務委員
    會匯報有關的進展。

  3. 至於政府當局以何理據把"外國國民"可參與角逐的12個立法會議席,繼續分
    配予12個現行指定的功能界別(例如為何醫學界功能界別未獲包括在內),政
    制事務局局長解釋,當局揀選該12個功能界別,原因是該等功能界別的外國
    國民所佔比例可能大於其他功能界別。鑑於該等議席的數額有限,當局必須
    在各個功能界別中作出取捨;

  4. 至於應否在落實預先投票的建議後把投票時間(即由上午7時30分至晚上10時
    30分)縮短,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1998年立法會選舉每小時的投票人數顯示
    投票時間較長是恰當的安排,故投票時間應維持不變;及

  5. 至於規定在選舉當日及選舉日之前的一日停止所有拉票活動,政制事務局局
    長答允重新考慮建議是否可取。

28.主席在總結時表示,容許候選人透過電子傳媒自費播放選舉廣告可帶來莫大影響
。除議員較早前在會上發表的意見外,亦須處理其他問題,例如屬同一政黨但不同
地方選區的候選人,又或不同功能界別的候選人可否共同播放選舉廣告。他亦希望
政府當局把有關的選舉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時,能夠提供更多詳細資料,闡述政府
當局文件的附件第18段所載建議對《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作出的各項改變。

III. 檢討《立法會條例》第15(3)及40(1)(b)(iii)條
(立法會CB(2)889/98-99(03)號文件)

29.政制事務局副局長(2)向議員介紹文件的內容後表示,文件第 8 段建議修訂《立法
會條例》第40(1)(b)(iii)條,把英文本中"would result"兩字刪去,以"results"一字取代,而
中文本方面,則刪去"會"一字。如獲議員同意,當局會把建議的修訂納入有關2000年
立法會選舉的選舉條例草案內。

30.主席表示,除政府當局的建議外,另一做法是刪除《立法會條例》第15(3)及
40(1)(b)(iii)條,原因是該兩條條文並無必要。李柱銘議員贊同主席的看法,並補充
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
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的做法,與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1)(b)(iii)條作出採用承諾形
式的誓言的效力相同。

31.政制事務局副局長(2)解釋此事的背景。他表示政府是應當時的臨時立法會有關法
案委員會的要求,透過在《立法會條例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正案加入該
兩條條文。提出有關修正案的目的,是務求在合乎《基本法》的既定基礎下,使適
用於立法會候選人喪失參選或當選資格的規定,與適用於在任立法會議員喪失席位
的有關規定,盡可能趨於一致。

32.主席表示,根據以往的選舉法例,適用於立法會候選人喪失資格的規定,同樣適
用於在任的立法會議員。由於其中部分條文未有在《基本法》第七十九條中訂明,
故有需要對條例草案作出修正,以確保該等條文繼續適用,但他質疑當時所作的決
定是否恰當。

33.李柱銘議員表示,議事規則委員會曾討論此事,他建議把有關會議的紀要送交議
員參閱。法律顧問表示,該委員會曾討論實施《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條的大原則,
但並無討論條例第15(3)條的政策影響,因後者不屬該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34.法律顧問表示,政府當局原先提交的《立法會條例草案》只訂明《基本法》第七
十九條所載有關議員喪失資格的情況,而該兩條條文是為了釋除法案委員會的疑慮
而加入條例草案內。李柱銘議員表示他會傾向贊同政府當局原來的立場。

35.主席表示,待當局向立法會提交就2000年立法會選舉訂定條文的條例草案時,事
務委員會會進一步研究此事。他要求政府當局重新考慮議員在會上表達的意見。

IV. 修改《基本法》的機制
(立法會CB(2)889/98-99(04)及(05)號文件)

36.主席請議員參閱梁耀忠議員向內務委員會提交的兩份文件,以及1998年11月20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紀要的有關摘錄。

37.應主席所請,梁耀忠議員向議員簡述文件的內容。他對香港特區成立雖已超過一
年,但仍未設立修改《基本法》的機制表示關注。梁議員亦對政府當局未有就此事
提交任何可供議員在會上討論的文件表示失望。

38.政制事務局局長同意梁議員的看法,認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並無訂明對
《基本法》提出修訂的具體機制和程序。他表示政府當局認為任何修改《基本法》
的建議均屬憲制上的重要事宜,應審慎加以處理。政府當局進行的初步研究顯示,
有關方面須詳加考慮和研究多個複雜問題。他希望在是次會議上就此事向議員作口
頭匯報及與議員交流意見,然後再展開進一步的工作。政制事務局局長告知議員,
有待研究的相關問題包括 --

  1. 誰人或或哪個機構在特區內有啟動修改《基本法》機制的權力?

  2. 如何啟動這機制?

  3. 修改議案應用何種形式?

  4. 3方面討論的次序及時間表為何?

  5. 就修改議案提出修訂的機制為何?

  6. 怎樣確保修改議案不抵觸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

  7. 需否就修改議案諮詢公眾?

  8. 是否需要立法?是否適宜以本地法例規範立法會議員及香港地區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全國人大)代表如何履行其職權?

39.梁耀忠議員關注到政府當局有否訂定完成該項研究的時間表。陸恭蕙議員表示,
鑑於《基本法》實施至今已差不多兩年,設立修改《基本法》的機制實在刻不容緩。

40.由於時間所限,主席建議事務委員會可舉行特別會議,以便進一步討論此事。楊
森議員建議在事務委員會轄下成立小組委員會跟進此事,並蒐集學者、法律界及香
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議員對此表示贊同。政制事務局局長強調,小組委員
會在研究此事時,除考慮政府當局及立法會的意見外,亦應顧及香港地區全國人大
代表的意見。

41.應李永達議員的要求,政制事務局局長答允以書面載列他較早前在會上提出的各
項重點,以便小組委員會作進一步的討論。

(會後補註:有關資料已隨立法會CB(2)954/98-99(02)號文件送交議員。)

42.主席表示,秘書處會發出通告,邀請議員參加該小組委員會。事務委員會會在下
次會議進一步討論此事。

(會後補註:小組委員會於1999年1月7日舉行首次會議。)

V. 下次會議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889/98-99(01)號文件)

43.議員商定在1999年1月18日舉行的下次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

  1. 陸恭蕙議員提供的一份題為"可供市民參與議事的公開過程 -- 憲制會議背景資
    料文件"的文件;

  2. 修改《基本法》的機制;及

  3. 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

44.應主席所請,張永森議員闡釋上述(c)項所載由他提出的建議,他並要求政府當局
提供文件,講述當局已採取和將會採取何種措施,以改善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
係。主席表示,立法會在1998年 9 月23日會議上就此事項進行議案辯論時,亦有提
出部長制政府一事。政府當局或可同時告知議員當局對此事的看法。

45.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在改善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方面已不斷作
出努力。然而,正如行政長官和政務司司長在多個場合所述,政府當局不會考慮在
不久的將來實行部長制政府。司徒華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在其為事務委員會擬備的文
件中,解釋政務司司長曾用以形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間關係的"健康的矛盾"一
詞的涵義。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會嘗試解答此點。

46.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4時5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2月4日